在清代,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来说,家庭和家族几乎是他们长期生活的唯一场域,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人们发生互动、冲突乃至犯罪行为的主要场域之一。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得司法格外关注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借助刑罚规范等级秩序,贯彻儒家伦理。
本书以五服制度为视角,从卷帙浩繁的各种刑案汇编中摘择关于家族内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在此基础上,着意总结在涉及此类犯罪时,清代各级法司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以此说明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魏道明,1963年生人,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专长为中国古代法制史、隋唐史。兼任中国明史学会理事、《青海社会科学》杂志社特邀编审。学术专长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在《历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在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个人独著3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获青海省科学成果一等奖、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项。代表作有《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汉代“殊死”考》《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等。
上篇
第一章 亲属范围与五服制度
一 亲属范围
二 五服制度
三 亲属相犯视野下的亲属范围
第二章 杀伤
一 尊长杀伤卑幼
二 丈夫杀伤妻妾
三 卑幼杀伤尊长
四 妻妾杀伤夫君
第三章 奸盗
一 奸非
二 盗窃
下篇
第四章 “亲亲”与“尊尊”
一 儒家亲属伦理的出发点
二 从“亲亲”到“尊尊”
三 法律对于“尊尊”秩序的强化
四 亲属间秩序为上的理由
第五章 容隐
一 何为容隐
二 清代对容隐行为的司法处置
三 容隐的正当性问题
第六章 缘坐与独坐
一 缘坐(族刑)
二 独坐(罪止坐尊长)
参考文献
附录
《大清律例》所见亲属相犯罪名的归类及特点分析
清代的宫刑
五服制度与古代法律之
间的密切关系,是每一个
有志于探究中国传统法律
制度的学人都不能忽视的
问题。笔者进行中国古代
法律史的学习与研究,也
是从服制关系入手的。在
自己的学习稍有收获之后
,便给硕士生开设了“古代
社会家族构造与法律关系”
的课程,从亲属关系、家
法族规、家族功能、亲属
相犯、缘坐、独坐、代刑
、免刑、容隐、复仇、同
居共财、析产、继承、立
嗣、婚姻等方面讨论家(
宗)族的构造及其成员间
的法律关系。这些授课内
容,一言以蔽之,无非就
是服制关系在法律中的体
现。
服制向来被认为是儒家
文化的标识,服制入律也
被看作法律儒家化的结果
。其实就服制的精神——
宗法等级秩序而言,服制
绝非儒家的专利,服制入
律也并非肇始于儒生。秦
汉的法律,向来被认为是
本着法家精神构筑起来的
,但从简牍所反映出的秦
汉时期法律来看,伦理化
的特点就已经表现的很明
显。自《晋律》确立“峻礼
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
立法原则之后,服制关系
在法律中的表现愈加明显
,至清代达到高峰,对清
代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
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影
响。
服制在古代法律中的重
要地位,使之成为探究中
国传统法律精神的最佳途
径之一。本书便以清代为
例,以五服制度为视角,
考察清代法司在处理涉及
亲属相犯、亲属关系案件
时的原则与方法,分析其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思维方
法和思维规则。以此说明
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
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
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本书的写作,虽早有计
划,但断断续续,久拖未
完。这里除了生性懒惰的
原因以外,学力不逮应该
是更主要的因素。全面考
察清代司法对于服制精神
的贯彻,并非易事,要涉
及法司审理的各类服制类
案件,把这些案例都搜集
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大工
程。最后偷工减料,选择
了自己较为熟悉的领域进
行分析说明。因为先后主
持承担过中国古代族刑制
度研究、容隐制度研究以
及亲属相犯原因考察的国
家社科基金项目,有一定
案例积累,故本书的考察
,主要从亲属相犯、缘坐
、容隐三个方面进行,其
他方面未能涉及。这是需
要向读者解释和表示歉意
的地方。
本书能够顺利出版,首
先要感谢青海师范大学“藏
区历史与多民族繁荣发展
研究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
心”的项目立项与经费资助
;其次要感谢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周丽、李淼二位
老师的支持与帮助;最后
还要感谢青海师范大学历
史学院研究生陈阳同学在
文字校对、统一注释格式
方面所做的辛勤劳动。
一部视角独特的刑罚的历史,从五服制度的视角解读清代司法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
杀伤、奸盗、容隐、连坐,数十个生动案例,还原清代家庭内部犯罪与司法介入家庭的实相。
尊卑长幼、父子夫妻,从犯罪与刑罚中窥探中国传统家庭内的冲突与暴力、情感与秩序。
第一章 亲属范围与五服制度
一 亲属范围
所谓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关系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本是自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凡沾亲带故皆可称亲属。因此,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亲属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大,乃至于将社会中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属。在中国古代,由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及家族本位的文化特色,亲属关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其他各种关系均是亲属关系的衍射,如君臣之间称“君父”和“臣子”,官民称“父母官”与“子民”,师生分称“师父”和“弟子”,全部的社会关系就可以看成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社会化,亲属范围得以无限扩大:国人皆自称为“炎黄子孙”,国民互称“同胞”,以至于“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两个同姓的中国人相见,都习惯说“五百年前是一家”;与自己父、祖同辈的人,我们一概称作“叔叔”“爷爷”,与自己母亲、祖母同辈的人,也一概称作“姨姨”“奶奶”;两个有通婚关系的国家,称“甥舅之国”,著名的“唐蕃会盟碑”又称作“甥舅会盟碑”。这些都是亲属概念在社会学煮义卜无限扩大的例证。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虽然概念相对明确,但扩大的倾向依旧存在。最明显的莫过于古代各朝法律中“同姓不婚”的规定,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无非是基于凡同姓皆属于亲属的逻辑。即便是认为“同姓不婚”一般处于名禁而实不禁的状态,同姓事实上不能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但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属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中国的语言文字在表达亲属关系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词汇,法律也吸纳了这一特点,亲属称谓复杂而又具体,互不混淆,如兄弟就有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族兄弟、族从兄弟、族再从兄弟之别。甚至在父亲、母亲这些难以作变通的称呼上,清律依然列有“三父八母图”,“三父”皆是指继父,根据关系的远近分为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李继父三种;“八母”是指除生母外的养母、嫡母、庶母、继母、孚海、慈母及嫁母(生母因父死再嫁)、出母(生母被父所休)除去嫁母、出母两种特殊情况,“三父八母”的概念中并不包括亲生父母,如加上他们,则成为“五父十三母”。
在《大清律例》中,亲属从种类上可分为宗亲、姻亲、妻亲三类,分别称父(宗)党、母党、妻党。法律在界定亲属关系时,几乎将所有的父系成员都划分为亲属,其中,同一高祖内成员属于近亲,之外的则属远亲。远亲也称袒免亲,其边际很难确定,法律解释得也不明确:“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为袒免亲。”按此模糊解释,同宗甚至同族的亲属都可以包含在袒免亲之内。
宗亲之外的称外亲,即妻、母方面的亲属。这一方面被划人亲属范围内者,比起宗亲来,数量就少多了。在清律中,母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有服、无服合起来,仅有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母之兄弟、母之姐妹、舅之子、堂舅之子、两姨之子、堂姨之子、舅之孙、姨之孙;③妻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也仅有妻祖父母、妻外祖父母、妻父母、妻叔伯、妻之姑、妻兄弟及妇、妻之姊妹、女之子、妻兄弟子、妻姊妹子、女之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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