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并附录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释等。是大众了解国家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实用法规工具书。 本书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提要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 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千一百七十三条 与有过错 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 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 千一百七十八条 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 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 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 千一百九十五条 “通知与取下”制度 千一百九十六条 “反通知”制度 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 产品责任 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 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千二百零五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 千二百一十六条 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 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 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 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确定 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