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起诉与受理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丛景某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3.业主委员会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利害关系——北京市昌平区翰宏花园(纳帕溪谷)业主委员会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4.申报工作负责人不具有起诉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原告主体资格——袁益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5.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李艳某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6.请求上级政府再次责成相关部门履行拆除职责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忠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7.房屋承租人不具有要求撤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主体资格——北京中裕花园宾馆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案
8.区政府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适格被告——安利某等三人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范凤某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10.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使用权人与腾退搬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郑桂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11.同一行政行为先提起撤销之诉后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属于重复起诉——刘自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12.不予赔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郭新某不服拆除行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第二章证据
1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房屋强制拆除实施主体——北京市华东电子技术研究所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14.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证明损害情况的,由被告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郑桂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15.在行政复议中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法院应予撤销——北京华力鸿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复议案
16.行政复议中对证据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北京寻源合聚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7.行政复议决定中证据相互冲突的人民法院应予撤销——邓文某等人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8.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9.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适格被申请人——张玉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在案证据对适格被申请人作出认定的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等六人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1.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移交档案馆缺乏证据支持的应当撤销——刘旭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22.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宜认定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刘国甲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案
23.对房屋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不明确的法院可以证据推定确定——冉绍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案
24.行政机关主张其收到的材料与投递单或信封上明确记载的材料不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黄连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第三章审理与判决
25.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26.行政机关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退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霍某、刘金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27.上诉机关在无明确依据下直接将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构成行政不作为——李学某等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28.行政机关对有具体指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不明确为由作出的答复不予支持——王书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29.依法签订履行的移民安置协议应当得到支持——王志某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
30.对罚没物品处置行为明显不当的应予撤销——刘翠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没收物移交批准案
31.行政复议机关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予支持——孙德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32.对于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应予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张乃某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3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处理——张振某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34.对于村务公开事项上下级人民政府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东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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