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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 (1)庖丁解牛式拆解。本书将每一个私人财富管理工具拆解为不同主题,并对每一个主题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读者更系统深入地理解和学习私人财富管理工具。 (2)综合运用性强。本书系统讲解高净值客户资产隔离的方法和案例,有助于提升读者综合运用私人财富管理工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实战性强。本书采用精选法条+案例+分析的模式,对法条和案例展开深入分析,针对性、实战性强。 (4)可作为法条检索工具书。本书梳理归类并列举了主要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便于读者进行法条检索。 (5)时效性强。本书将最新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因此,本书可以作为私人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工具书。此外,有兴趣了解私人财富管理工具的高净值人群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将本书作为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陈希,律师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成都分中心主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目录 序 前言 本书简称说明 第一篇 人身保险 第1讲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第2讲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 第3讲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4讲 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5讲 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 第6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保险金独立 第7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债务隔离 第8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税务规划 第9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资产配置 第10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防范子女婚姻风险 第11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收益性和流通性 第12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风险 第13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风险 第14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保单离婚分割风险 第15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指定受益人 第16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遗嘱 第17讲 人身保险运用之赠与协议 附件 第二篇 家族信托 第1讲 信托的起源 第2讲 信托的概念和分类 第3讲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第4讲 信托财产的概念和含义 第5讲 信托财产的转移 第6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7讲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第8讲 家族信托的身后传承功能 第9讲 家族信托的保密性 第10讲 家族信托与信托理财产品的区别 第11讲 家族信托与资管新规的衔接适用 第12讲 夫妻共同财产置入家族信托 第13讲 企业股权置入家族信托 第14讲 企业与股权家族信托的适配性分析 第15讲 房产置入家族信托 第16讲 动产置入家族信托 第17讲 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和监察人 附件 第三篇 保险金信托 第1讲 人身保险与家族信托的比较分析 第2讲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和功能 第四篇 家族慈善 第1讲 家族慈善概述 第2讲 基金会 第3讲 慈善信托 第4讲 慈善的税收优惠 第五篇 协议和遗嘱 第1讲 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在婚姻中的运用 第2讲 赠与协议/遗嘱/遗赠在财富传承中的运用 第3讲 遗嘱信托 第4讲 协议在家族企业接班人计划中的运用 第5讲 代持协议的运用 第六篇 私人财富管理工具在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的综合运用 第1讲 企债家偿的概念、成因和后果 第2讲 企债家偿的解决方法 第3讲 资产隔离与资产类型的适配分析 第4讲 资产隔离的合法性基础与定量分析 第5讲 财富传承的风险与解决方法 第七篇 常用规范性文件清单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前言 从1978年开始,我国实 行改革开放政策,迄今已 超过40年。目前,我国国 内生产总值(GDP)位居世界 第二,与此同时,我国个 人的财富规模越来越大. 根据贝恩公司发布的《 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 , 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 资产总规模达190万亿元人 民币,2019年底已突破 200万亿元人民币;2018 年,个人可投资资产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 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超过5 万人的省、直辖市共11个 ,分别是广东、上海、北 京、江苏、浙江、山东、 四川、湖北、福建、天津 和辽宁,其中6省、直辖市 (广东、上海、北京、江苏 、浙江、山东)率先超过10 万人,23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净值人群数量突 破2万人,地区间财富分布 更加均衡;家族财富保障 与传承位列财富人群关注 榜第一位,财富传承与保 证财富安全是中国高净值 人群最主要的财富目标; 高净值人群选择境内财富 管理机构的最主要标准是 团队专业化水平。 《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 告》告诉我们:我国高净 值人群越来越关注财富安 全和财富传承,在此基础 上,高净值人群选择财富 管理机构的核心标准是专 业化程度。 作为私人 财富管理行业的律师,笔 者服务私人财富管理市场 多年,与私人财富管理机 构(人寿保险公司、信托公 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 、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 建立了广泛合作关系,为 私人财富管理行业从业人 员和高净值客户授课、为 高净值客户提供一对一法 律咨询、为高净值客户提 供有关私人财富管理的专 项法律服务。在服务私人 财富管理市场的过程中, 笔者有以下感悟: (1)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 工具的金融属性和投资功 能有很好的专业理解,但 缺乏对金融工具的法律、 税务相关知识的专业认知 。 (2)法律、税务从业人员 中,只有较少的专业人士 了解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及 其相关工具。 (3)能综合、熟练地运用 私人财富管理工具的专业 人士较为稀缺。 (4)高净值客户更倾向于 获得包含金融、法律、税 务在内的全面的、专业的 私人财富管理服务。 基于此,笔者希望写一 部书,从法律和税务的角 度,将解决私人财富风险 的主要工具的原理、功能 和运用思路分享给读者, 帮助读者加深对私人财富 管理工具的理解,也算是 笔者对这些年来服务私人 财富管理行业的一次总结 。 笔者认为私人财富 风险主要分为三大类:家 庭风险、企业风险、税务 风险。其中,家庭风险主 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 债务风险、离婚风险、传 承风险;企业风险主要是 企债家偿风险、职业经理 人风险、企业接班人风险 ;税务风险主要是国内税 务风险、跨境(移民)税务风 险。与风险相对应,私人 财富管理的运用工具主要 包括人身保险、家族信托 、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 、基金会、协议、遗嘱、 遗赠等。 本书落脚于私人财富管 理工具。笔者根据自己多 年在私人财富管理行业的 实际操作经验,向读者详 细讲解如何去理解和运用 各种私人财富管理工具。 本书分为七篇,前五篇为 私人财富管理工具基础知 识,其中,第一篇为人身 保险(共17讲),第二篇为 家族信托(共17讲),第三 篇为保险金信托(共2讲), 第四篇为家族慈善(共4讲) ,第五篇为协议和遗嘱(共 5讲);第六篇为私人财富 管理工具在财富安全与财 富传承中的综合运用(共5 讲),主要分析企业家在财 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的风 险和解决方法;第七篇为 常用规范性文件清单,笔 者对经常运用的有关私人 财富管理业务的我国规范 性文件予以梳理归类并列 举出来。这样,读者在需 要查找相关规范性文件时 ,自行检索查阅即可.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 (1)庖丁解牛式拆解。本 书将每一个私人财富管理 工具拆解为不同主题,并 对每一个主题进行深入分 析,有助于读者更系统深 入地理解和学习私人财富 管理工具。 (2)综合运 用性强。本书系统讲解高 净值客户资产隔离的方法 和案例,有助于提升读者 综合运用私人财富管理工 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实战性强。本书采用 精选法条+案例+分析的 模式,对法条和案例展开 深入分析,针对性、实战 性强。 (4)可作为法条检索工具 书。本书梳理归类并列举 了主要的私人财富管理业 务相关规范性文件,便于 读者进行法条检索。 (5)时效性强。本书将最 新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 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纳 入其中,与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有助于读者更全面地掌 握相关法律知识。 因此,本书可以作为私 人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工 具书。此外,有兴趣了解 私人财富管理工具的高净 值人群和其他人员也可以 将本书作为参考资料。 私人财富管理是跨专业 跨学科的行业,只有懂法 律、懂金融、懂税务的专 业人士通力合作,才能系 统解决高净值客户的问题 。笔者从事私人财富管理 行业数年来,虽然一直孜 孜不倦、精耕细作,在研 究、授课及从事法律实际 操作业务上略有成绩,但 仍感学海无涯,唯有砥 导语 私人财富风险主要分为三大类:家庭风险、企业风险、税务风险,其中,家庭风险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风险、离婚风险、传承风险;企业风险主要是企债家偿风险、职业经理人风险、企业接班人风险;税务风险主要是国内税务风险、跨境(移民)税务风险。与风险相对应,私人财富管理的运用工具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基金会、协议、遗嘱、遗赠等。 本书落脚在私人财富管理工具,作者根据其多年在私人财富行业的实操经验,向读者讲解如何去理解、运用各种私人财富管理工具。本书分七篇共50讲,前五篇为私人财富管理工具的基础知识,共45讲,其中,第一篇为人身保险(17讲)、第二篇为家族信托(17讲)、第三篇为保险金信托(2讲)、第四篇为家族慈善(4讲)、第五篇为协议和遗嘱(5讲);第六篇为私人财富管理工具在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的综合运用,共5讲,主要分析企业家在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的风险和解决方法;第七篇为常用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是把经常运用的有关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的我国规范性文件予以梳理归类并列举出来,这样,读者在需要查找相关规范性文件时,自行检索查阅即可。 书评(媒体评论)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私 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 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官方机 构,致力于为私人财富管 理行业、高净值客户提供 全方位的法税服务,目前 中心在全国设有1 1个分中 心。陈希律师是成都分中 心主任,在私人财富管理 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修养 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本书 对人身保险、家族信托、 保险金信托、家族慈善、 协议、遗嘱等私人财富管 理工具进行了详细解读, 包括了陈希律师对资产隔 离和财富传承的实战理解 ,是一部实战性较强的专 著。另外,本书收录了有 关私人财富管理的主要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包括了即将于2021 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 典》,是私人财富律师和 财富行业从业人员不可多 得的工具书。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 国私人财l蕾理法律服务中 心主任 家族办公室旨在为高净 值客户提供包含家族保障 、家族传承等个性化、专 业化、系统化的家族财富 管理解决方案。其中,法 务规划、税务规划与风险 防范、资产传承、成本优 化等目标的实现紧密相关 。本书从一位资深律师的 视角,对私人财富管理工 具的内涵和运用进行了详 细阐述,是一部非常实用 的工具书。 ——新财道成都家族办 公室总经理 我和陈希律师相识于新 财道家族办公室在2018年 10月举办的一次培训课上 。在2019年于成都举办的 家族财富管理峰会上,我 与陈希律师再次见面。陈 希律师是该次峰会的圆桌 论坛嘉宾。陈希律师给我 留下了专业、勤勉、谦逊 的印象。该书对私人财富 管理工具的内涵、运用进 行了详细解读,是陈希律 师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研 究和实践的成果,是一部 非常好的专业书籍。在全 球经济进入阶段性低谷、 国内高净值人群逐渐老去 这个时代背景下,高净值 人群在财富管理、财富传 承、子女接班、税务规划 等各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 的需求,私人财富行业需 要像陈希律师这样潜心钻 研的专业人士共同携手, 才能服务好这个行业、服 务好客户。希望能通过这 部专著的出版,进一步推 动私人财富管理行业的专 业化进程. ——长安信托家族信托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兼家族 信托开发部总经理、家族 信托投配部负责人 荣家鑫 部分人先富政策,以 及房产大周期,造就了一 批高净值人群,也催生了 具备跨学科知识的财富管 理师。该书基于作者丰富 的理论和实践,很好地整 合满足多层次财富管理需 求的工具,并给予实践建 议,对目前国内财富管理 服务从业者具有很高的参 考价值! ——西南财经大学管理 学博士、汇知信管理咨询 创始人、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2015年金牌讲师、建信 人寿广东分公司原副总经 理 林恩忠 精彩页 第5讲 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 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归谁呢?或者说哪些主体享有人身保险保单的解除权呢?我们来看以下规定: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合同。 由此可知,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除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只归属于投保人。 接下来,我们看看《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白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由此可知,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如果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①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由此可知,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①、第六款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由此可知,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知,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期支付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未就补交保险费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P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