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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城市规划的法治构造是城市化、城市社会与法律变革的核心论题。在历史维度上,我国城市空间秩序机制发生着从附随规制到普遍规制的结构变革,城市规划权的配置与控制则从政治主导和群众参与逐渐过渡为经济主导和法律治理。在城市规划的合法性控制和正当性证成机制上,逐渐发展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中的合作决策和权力分享、城乡督察制度中的合作型权力监督。城市规划许可行政诉讼制度将城市规划实施的合法性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促进了多元利益全面衡量和城市空间利益正当分配机制的逐步形成。中国城市规划法治构造,权力支配、法律治理与多元参与交织,需要实现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平衡与超越。作为参照领域的都市行政法的发展,将为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变革确立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20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2014--2016),上海市“曙光学者”(2017),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都市法、网络法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学术月刊》《法学家》《清华法学》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 目录 序言 绪论 城市规划的法治构造问题 一 城市化、城市社会与法律变革 二 研究演进、趋势与问题 三 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与思路 第一章 附随规制:城市空间秩序形成机制的传统形态 一 城市空间秩序何以形成 二 项目建设主导下的城市规划 三 作为建设行为具体指令的城市规划 四 结论:城市空间秩序的附随形成 第二章 普遍规制:城市空间秩序形成机制的构造变革 一 城市空间秩序的失范 二 以土地开发为核心目的 三 对土地开发的普遍规制 四 结论:从附随规制到普遍规制的变革 第三章 城市规划权的配置与控制(1949—1989):政治主导和群众参与 一 规划权力的配置与运作 二 规划权力的现实状态控制 三 规划权力的意识模式控制 四 结论:政治主导和群众参与 第四章 城乡规划权的配置与控制(1990一2007):经济主导和法律治理 一 规划权力的配置与运作 二 规划权力的实际控制 三 规划权力的规范控制 四 结论:经济主导和法律治理 第五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制度构造 一 城市规划的正当性问题 二 规划委员会的内涵 三 规划委员会的决策者 四 规划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五 结论:合作决策和权力分享 第六章 城乡规划督察的合作监督 一 城乡规划的合法性问题 二 规划督察的实质表现 三 合作监督的实现基础 四 合作监督的运行方式 五 结论:规划督察和权力监督 第七章 城市空间利益的正当分配 一 从相邻关系到空间利益分配 二 规划许可侵犯相邻权益案件的裁判逻辑 三 行政行为第三人效力制度的扩张与延伸 四 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城市规划和技术标准 五 结论:正当性证成的多阶机制和连续过程 结语 城市规划法治的未来 一 权力支配、法律治理和多元参与的交织 二 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平衡与超越 参考文献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