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推荐 伟大时代的非凡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凝聚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过程高度民主、开放,广大香港同胞积极参与起草工作,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广大中华儿女的集体智慧。经历了实践的充分检验,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国家层面: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坚定守护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积极支持者,是香港同胞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香港层面: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了经济稳定增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靠前层面:基本法维护了香港中外经济交融、中西文化交汇的特色,香港始终保持靠前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 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6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年4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8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