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构件工程、屋面工程、其他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八章。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耗量标准,是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加固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指因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也适用于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加固工程以及老旧小区、危房改造等加固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版)、《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建标158-201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的。
五、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考虑了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狭窄、零星分散、运输困难、保护原有建筑物对施工造成影响等因素。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
六、项目的借用:
1.本定额未编制加固的拆除项目,按《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执行。
2.泵送(固定泵、泵车)混凝土定额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相应项目执行。
3.本定额借用其他专业定额时,由于地域差异,各地自行考虑人工和机械降效和材料耗量增加。如仍缺项的,应编制补充定额,并按有关规定报住建部备案。
七、定额各项目均包括了搭拆3.6m以内的简易脚手架,超过上述高度需要支搭脚手架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
八、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是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不错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按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6764工日/m3(其中普工0.203工日,一般技工0.4058工日,不错技工0.0676工日);
(2)水增加0.038m3/m3;
(3)混凝土搅拌机( 500L)增加0.03台班/m3。
5.本定额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砌筑以外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一般技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十、关于施工机械:
1.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2.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人材料内。
十一、其他说明:
1.定额中涉及的“拆换”项目是指拆除后更换新构件的所有费用。
2.本定额未包含保护原有建筑物的费用。
3.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4.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
5.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二、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