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从善的基本原则出发,格林进入政治领域,根据善的共同性和个人之善与他人之善的一致性,他指出早期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观,他担倡一种符合共同之善的积极的自由观。格林的积极自由必须通过国家来实现。一方面,“为所致为的自由”需要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另一方面,积极的自由的实现还要靠国家提供保障。从消极的自由观出发,早期自由主义对国家也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他们主张个人是可以自律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国家的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为了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保障,就像“守夜人”一样,国家的职能有且只有于保护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国防。格林批驳了作为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说,主张国家的积极职能,认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幸福和共同之善的实现来说,不仅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且可以积极地促进个人幸福。对于作为公共福利的代表的国家,个人在道德上必须服从。 作者简介 目录 讲 政治义务的基础 第二讲 斯宾诺莎 第三讲 霍布斯 第四讲 洛克 第五讲 卢梭 第六讲 主权与公意 第七讲 意志(并非强制)是国家的根基 第八讲 公民有反对国家的权利么? 第九讲 私人权利、生命权利与自由 第十讲 在战争中国家对于个体的权力 第十一讲 国家实施惩罚的权力 第十二讲 提升社会道德水准的国家权力 第十三讲 关于个人财产的国家权力 第十四讲 关于家庭的国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