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节录)
编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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