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近期新修正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靠前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优选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