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龙印象
我曾三次见到刘克龙,时间虽间隔了28年,对他的印象却一次比一次深刻。
我第一次见到刘克龙是在1988年“四·七”械斗事件发生后两天,那次他眼睛和身体的其他部位受伤正在医院治疗。我在外面站着警察的病房里用约二十分钟时间访问了他。虽然身负重伤,他仍语气激动、神情激昂。他对垒太婆坟的热心、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热爱溢于言表。同时,他作为梁漱溟任院务委员会主席的“中华文化书院”函授生的这一身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二次见到刘克龙已是28年后的2016年5月6日了。我在朋友的陪同下专程到刘仁八村、东山村就“四·七”械斗事件进行回访调查时,刘仁八村村支书联系了刘克龙。我在他家门口见到了他,并在他陪同下参观了刘氏宗祠,又在他家看了刘氏族谱。这次相处前后大概一个小时,刘克龙的精瘦、干练令我难忘。
第三次见到刘克龙是在2016年7月12日。12日至14日三天的时间,我与他朝夕相处,了解更多,对他的认识也更进一步。三次相处中,这次相处的时间最长,印象也更深刻、更全面。
在我的印象中,刘克龙是个族人、名人、文人和怪人。
刘克龙在1988年时积极支持垒太婆坟,担任顾问并起草了“垒祖纪要”,并为此被法院判刑4年;1999年发起成立宗族理事会,做理事长十多年,2016年又重新担任理事长;2007年主持本湾第一次接太公活动;2007年秋发起成立“大冶刘氏联谊会”;2008年号召大冶刘氏合修家谱,全大冶十七堂刘氏五万多宗亲在他的协调带领之下,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修谱活动;主编《刘氏宗谱——大冶谱首》。在他看来,复兴宗族为回归传统文明的重要方面。我觉得他是个把自己奉献给刘氏宗族的人。
在刘仁八地区,刘克龙是个名人,知名度极高,有一定的影响力。他是中学老师,教过许许多多学生;他担任过刘氏宗族理事会的理事长,老老少少的刘姓人都熟悉他;他组织过玩龙灯、做过生意、开过古建公司,交往广泛,各行各业有许多朋友。
刘克龙毕业于大冶师范学校,读书人出身,是个吃公家饭的高级语文教师。他搞过文艺创作,做过业余诗人,在地方报刊和《湖北日报》上发表过诗作;主编了《中华刘氏统宗民谱》《湖北刘氏通谱》等姓氏文化宝典;参加了“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丛书中《缘起涅槃:长江流域的塔寺僧俗》一书的写作。他热爱我国的传统文化,致力于文化复兴、道德重建,是个十足的文化人。
同时,刘克龙有不少常人难以理解的想法、行为,有着独特的个性,极为自信,可谓是个异人、怪人。他1983年上过安徽九华山百岁宫;1985年随僧人去武当山和峨眉山朝山学佛:1994年在普化寺受戒成为在家居士;1995年赴江苏镇江金山寺出家为僧。他相信老和尚的预言,也听巫婆神女的忠告,笃信神格力量。他胸怀大志,有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抱负,表现出了超凡脱俗的样貌。
总之,在我看来,1953年出生的刘克龙是一个爱思考、有想法、有追求、有干劲、爱宗族、懂乡规、有个性的乡村贤人。P1-3
高其才,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独著有《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国家政权对瑶族的法律治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桂瑶头人盘振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合著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瑶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司法公正观念源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优选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华县人民法院》(法律出版社,2009年)、《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洞庭乡人何培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等。编著教材有独著《法理学(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法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
刘舟祺,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代司法制度史、近代司法人物思想、地方法制史研究。主要作品有《司法改良视角下民国检察危机成因探析及其当代启示》《董康司法改良思想转向探析》《试比较董康与居正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改良路径选择》等。受沈艾娣教授《梦醒子》、罗威廉教授《汉口》等著作影响,深信一个细节即为整个世界的全息图,希冀从一个个体或者一个区域切入,进而观察宏观时代之变迁。
我28年前就认识刘克龙了。1988年4月,我对刘克龙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16年5月6日,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刘仁八村就1988年“四·七”械斗事件进行回访调查时,我又见到了刘克龙。他陪同我们参观了刘氏宗祠,又拿出族谱给我们翻阅。由此我进一步增加了对他的了解。
2016年5月17日,我与刘克龙通电话,了解了他的一些情况,简要地询问他对地方习惯规范的熟悉程度、参与纠纷调解情况等,并就将其纳入“乡土法杰”丛书征求了他的意见。他表示自己在四乡八村是少见的,没有几个人比得上他。综合考虑后,我认为刘克龙为一位合适的乡土法杰人选,于是将之列为《乡土法杰》丛书的第六位人选。
确定后,2016年7月12日~7月14日,我和刘舟祺专程去刘仁八村访问了刘克龙。这些天,我们在刘家翻箱倒柜翻阅、搜集了有关材料,与刘克龙连续访谈、交流,随刘克龙在刘仁八漫步、观光,观察刘克龙与村邻的交往。几天的相处,我们逐渐加深了对刘克龙及鄂东刘仁八地区的了解和理解。这期间,我还根据“乡土法杰”丛书的设想与刘舟祺讨论了访问、调查和写作的有关事宜,就本书的基本目标、风格、内容与刘舟祺进一步进行了沟通,基本确定了本书提纲。我2016年7月14日离开后,刘舟祺继续访问、调查至16日。
之后,我们按照拟定的提纲进行写作,逐渐形成了本书雏形。期间,刘舟祺还多次对刘克龙进行补充访问、调查。此后,我与刘舟祺就进一步修改进行了几次讨论,就本书初稿提出了我的意见。2016年11月18日起,我开始集中时间进行本书初稿的修改,完成了全稿。本书中的“刘克龙印象”“第一章”“附录”部分由我所写,其他部分由刘舟祺撰写初稿,我负责审阅、修改。书中的照片除注明出处者外,由我和刘舟祺分别拍摄。全书文责由我承担。
本书的材料主要来源于对刘克龙和其他人士的访问谈话、对刘克龙的观察、有关文书等。比较遗憾的是,由于时间等因素所限,我们对其他村民、人士的访问谈话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刘克龙的全面描述和对刘仁八地区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的客观反映。
本书所述可能是部分的、片面的,仅仅是我们所见所听所思的记载,不一定反映刘克龙和大冶刘仁八地区社会的全貌;本书的最后定稿也没有经过刘克龙的审阅。因此,书中的判断、表述完全是我们个人认识的表达,存在的错误由我承担责任。我们尽力而为,但愿没有辜负刘克龙对本书抱有的期待。除刘克龙及其家人外,书中的大多数人名为化名,特此说明。
感谢刘克龙及其家人的配合和支持。在我们到黄石、大冶、刘仁八访问、调查期间,武乾教授、吕小武法官、黄又明法官等友人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特致谢意。 《乡土法杰》丛书陆续面世后,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广泛肯定,这对我们是个极大的鼓励。我们将克服困难,不断寻找、发现合适的人选,继续推进这项工作。
这套“乡土法杰”系列的编撰是在不经意间开始的。2011年7月8日上午,我在法律出版社朱君的办公室向朱君、董飞介绍我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习惯法》时,向她们推荐了几种由何心主要根据访问她爷爷何培金而写成的文章。并且我脱口而出有时间应该跟何培金好好待一个月,全面了解他,这是一位有故事的长者,这是一位值得写的人。朱君听后马上说:“以后你去时,也带我们一起去,权当旅游。”她说她老家是在湖南,但现在极少回去,对湖南她还是有感情的,也极想更多了解。我非常高兴,当即满口答应。虽然八月时由于时间安排问题,她们未能成行,但这次聊天直接促成了本系列的发动。
回学校后,我的脑中一直浮现这一偶然起意。我越考虑越觉得可以努力弄一“乡土法杰”之类的系列,十来万字一本,一人一本。这些民间的乡规村法熟习者、纠纷解决者,在十里八村富有地位,极有权威,对地方习惯法了解颇多,于乡村秩序极有价值。我的书架上有外国的著名法官如卡多佐等的传记,有中国优秀法官如宋鱼水的介绍集子,有中国著名律师如张思之的自传体文集,但是没有民间社会秩序维持人的传记,也缺乏乡村解纷者的自传,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由此我萌发了进行这一工作的想法,并越考虑越有信心。
2011年7月12日下午,法律硕士生王凯来找我在他的开题报告上签字时,提到了他的外公王玉龙,我很感兴趣。我简单了解了一下后觉得这也是个“乡土法杰”的合适人选。同时,我又想到广西金秀下古陈的盘振武,于是“乡土法杰”首辑的三本基本确定。当时我也初步考虑了四川等地的几个其他人选,因为工作量等因素暂没列入。2011年7月16日我专门去湖南临湘何家冲访问了何培金;7月22日在王凯陪同下专程去浙江东阳岭腰村访问了王玉龙;8月6日在何心的陪同下又访问了何培金;8月8日去广西金秀下古陈访问了盘振武。我与何、王两位老人进行了初次接触,进行了初步的访问,了解了有关情况;与盘进行了进一步的交谈,搜集了不少相关材料。这三位被调查人都非常支持这一工作,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此后,这三本书的访谈、撰著便正式开始。我逐渐思考形成了这一系列的基本宗旨和写作要求;我和合作者进行了基本分工,王凯按照要求进一步访问王玉龙,何心按照提纲进一步访问何培金,他们继续进行田野访谈和资料搜集,逐渐形成了各集雏形。之后,我分别与王凯、何心就进一步调查、修改进行了多次讨论,就初稿提出了我的意见。2012年暑假,我集中时间进行盘振武集的写作工作,基本完成了初稿。
关于本系列的名称,我当初拟定为“乡土法人”,但是“法人”两字容易引起误解,可能使人联想到民事方面的企业什么的;其实我是颇为倾心这一名称的。用“乡土法律人”也不妥.这是因为他们并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我还想到“乡土法老”,似乎太过老气横秋;也考虑“乡土法者”,又感觉有点文绉绉,不合本意。后来我定为“乡土法杰”,这比较能够表达本系列的基本追求。我认为中国社会至今仍为乡土社会,不仅农村地区,即使城市也在社会结构、社会规范方面体现着明显的乡土特质。本系列是为民间的杰出人士而歌,他们在基层社会有着不可轻视的秩序维持作用和规范传承价值。
我希望“乡土法杰”系列为乡土法人立传,为群体规范树碑,为民间社会存档,为基层秩序写照。在我看来,中国社会美在乡野,根在基层,力在草民。乡村社会有着自身固有的社会规范,其秩序维持依赖有公心有能力的杰出人士。这些人数量不多,作用却巨大,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乡土社会的接续、中华文化的传承中担当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我们应当肯定他们的存在,重视他们的价值,弘扬他们的精神。中国社会的特质决定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仍然需要他们的积极参与,中国正进行的现代法治建设并不能否定乡土法人的未来存在,全球化时代同样需要本土人才,职业化的专业人士绝不可能取代乡土法人的地位。在当今中国社会,我更相信“礼失求诸野”的必然性、正确性。失去本根、远离本根的社会是可怕的、缺乏活力和持续力的。
我选择生活在中国社会底层的在世乡土精英列入本系列作为传主。他们现在或生活在农村,或生活在城镇,正直、热心、善良、能干、自信是他们的共同特点。他们非常熟悉乡土规范,广泛参与民间活动,热心调解社会纠纷。他们是乡村社会规范的创制者、总结者、传承者,是草根立法者、民众法学家。他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力突出,影响深远,口碑良好。这些人是一些有着独特个性、富有担当、充满活力的人。他们给人以温暖,给社区带来温情,让弱者有安全感。他们是平凡人,自然也有自身的缺点和不足。这些有血有肉的乡土法人深受固有规范的影响,身上流淌着华夏儿女的血液,他们的所思所为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脉。本系列力求表达民间社区法人的独特人生、民间智慧者的法事生活、特定社区的秩序维持、中国普通人的文化情怀。
我希望“乡土法杰”系列为关于“这里”的法学作品。人物的确定,环境空间的选择,地域的生活场景的展现,乃至人文风俗和文化景观的呈现,甚至是在方言的使用上,我们都在表达这样一种态度:这是关于我们“这里”、关于“中国”的作品。“这里”有着浓郁的烟火味,它可能是杂乱的、粗俗的,但是这是真实的生活,反映着我们中国人的七情六欲,表达着普通人人生中的喜怒哀乐。我们记载“这里”,我们表达“这里”,我们歌颂“这里”,我们为“这里”而自豪。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为“这里”的法者做些事情,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我们“这里”中国的规范和秩序。
我追求“乡土法杰”系列的“在这里”。“在这里”是强调“在地性”、在中国。霍米·巴巴曾将“在地性”归于“价值的区域性、美感的独特性、观众或原住民的自发性、激情的原发的力量”。我以为法学作品的“在地性”是一种对在作品中简单地嵌入地方规范元素和中国秩序符号否定之否定式的超越,又是“原型”于“在地操演”与“跨地流动”的平衡中获得的一种丰满,是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在具体中国秩序语境中的景观化和意象化。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中国的规范、中国的秩序、中国人的幸福。我希望“乡土法杰”系列是接地气的作品,传达的是原汁原味的地方情状。
“乡土法杰”系列每本在十万字左右,以平实的文字、通俗的词汇、富有个性的表达反映乡土法人的人生经历、法事经历。撰著突出真实、细节、个案,体例方面各辑有所侧重。我倾向选择由与传主相熟者作为作者,在既有个人认识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访问,加深了解和理解,尽可能的走入他们的内心,体会他们的欢乐悲伤,从而全面反映乡土法人的主要活动,描述乡土规范的运行场景,思考中华本土法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源流发展。
“乡土法杰”系列首辑定为三集,以后当选择合适人选不断推出其他各集。本系列的编撰是开放性的,我们将不时选择、确定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类型的代表性乡土法杰,陆续进行访问和调查,不断充实和扩大本系列的规模。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春晖君,他对学术的热心令我感动,他的敏锐的判断力令我钦佩。他对本系列的肯定令我有遇到知音之感。“乡土法杰”系列的顺利出版有赖于春晖君的大力支持。感谢他的认真劳动。
高其才著的《鄂东族老刘克龙》是“乡土法杰”系列之一,以平实的文字,通俗的词汇,富有个性的表达反映乡土法人的人生经历、法事经历。着重突出真实、细节、个案。走入乡土法人的内心,体会他们的欢乐悲伤,从而全面反映乡土法人的主要活动,描述乡土法规的运行场景,思考乡土法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源流发展。本书主要描述的刘克龙是黄石市大冶市刘仁八镇刘仁八湾人,曾担任中学教师,为乡里乡亲忙前跑后,进行纠纷,是一位乡土社会的法治名人。通过他的事迹可以看出乡土社会的法治发展的情况,并可以引以为借鉴给其他地区。
刘舟祺,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代司法制度史、近代司法人物思想、地方法制史研究。主要作品有《司法改良视角下民国检察危机成因探析及其当代启示》《董康司法改良思想转向探析》《试比较董康与居正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改良路径选择》等。受沈艾娣教授《梦醒子》、罗威廉教授《汉口》等著作影响,深信一个细节即为整个世界的全息图,希冀从一个个体或者一个区域切入,进而观察宏观时代之变迁。高其才著的《鄂东族老刘克龙》为刘舟祺的人物传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