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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结构与过程(乡村纠纷解决中的权力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易军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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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简介 易军,1979年10月生,云南永善溪洛渡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云南大学。现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族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人类学会理事。出版专著有《关系、规范与纠纷解决》《农村法治建设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4年)及一般项目(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边疆项目(2009年)及青年项目(2013年)、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2012年)。获得过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优秀成果奖(2012年)、宁夏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3年)、中国法学家论坛一等奖(2015年)等奖项。 目录 前言 导论 一、为什么是权力视角 二、基本概念的阐释 三、已有的研究 四、作为叙事空间的田野 五、研究方法 六、思路及篇章结构 第一章 个人—社会—国家:一个半开放乡村的权力结构 一、半开放社会:当代乡村属性界定 二、个人:微观权力的消长 三、社会:权力的多重组织化 四、国家:权威重建 五、多元权力的互嵌 六、权力结构与作为“结构”的权力 第二章 筛漏机制:乡村权力结构对纠纷的过渡 一、纠纷:乡村权力秩序的表征 二、纠纷解决的两个经验维度 三、个人力量解决 四、社会权力之一:村级权力体系解决 五、社会权力之二:非正式组织解决 六、国家权力解决 七、“筛漏”:乡村权力的解纷功能及问题 第三章 微政治秩序:纠纷解决场域的权力构造 一、作为微秩序的纠纷场域 二、差序的权力结卡勾 三、纠纷场域的权力形式 四、纠纷解决是一种微型政治 第四章 个人权力的表达:话语、身份与“气”的释放 一、权力、话语与身份 二、小社会结构与婆媳纠纷 三、话语即权力:作为道德事件的婆媳纠纷 四、权力的语言表达技术 五、话语过程、“气”与单过 六、权力再平衡:基于伦理的话语沟通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一:家族、地势与秩序 一、乡村的空间、地势与家族 二、地势+婚姻:乡村权力结构的生成 三、纠纷过程中的秩序再生产 四、会议解纷过程 五、非常态秩序的修复 六、秩序修复的权力机理 七、秩序回摆机制:乡村社会自治的一个解释框架 第六章 社会权力之二:通过村级调解的治理 一、治安员的权力与角色 二、纠纷的分类策略 三、“压”的权力术 四、嵌入“综合治理”政治的调解 五、村级调解的文化政治学——通过调解的地方治理 第七章 国家权力在场:纠纷的延伸、外溢与诉讼 一、土地合同中的权力塑造 二、“事件”的产生 三、延伸争议:纠纷的扩张 四、过程中的权力技术 五、纠纷外溢与上法院 六、乡村司法的逆向路径 七、多重结构影响下的筛漏选择 第八章 纠纷解决中多元权力的关系 一、纠纷解决中多元权力的应然关系 二、融合与共谋 三、多元权力的冲突与对立 四、三种权力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适配 五、个人—社会—国家权力关系的重塑 六、代结语:权力的双重合法性 第九章 从乡村方式到乡村观念:权力过程中的乡村正义 一、乡村方式:权力过程的表征 二、乡村正义观念:权力过程的本质 三、“个人—社会—国家”中的乡村多元正义 四、乡村多元正义的疏离 五、乡村多元正义的通约及其耦合 第十章 权力多元、纠纷解决与乡村治理 一、乡村纠纷解决是多元权力之治 二、乡村纠纷治理的“自治—法治”模式 三、乡村自治 四、乡村法治 五、自治与法治的地方性塑造 六、小结 结论 附录一 纠纷研究的结构—过程范式 附录二 乡村的纠纷、权力与法律信任 附录三 家乡人类学:散文两书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导语 权力在纠纷解决中的运作过程反映了村民在半开放社会背景下的多元表达,可以自力解决,也可以寻求社会的其他力量,还可以利用交通便利找法院。这些过程统归为新形势下的乡村方式,其背后是多元正义观念,它包括民间正义观念和司法/法律正义观念。两套正义构成当前乡村正义的谱系。由于村民理解的正义与国家赋予他们的正义有重大区别,村民追求的正义与国家实际给予的正义存在偏差,多元正义之间就需要通约与耦合。乡村纠纷解决中权力之治优于规则之治,权力仍是处理乡村问题的主要方式,反映村民基本观念和利益表达的基本形式。乡村纠纷解决仍以权力之治为主,规则治理显得不重要,即使规则作为支配性手段解决问题,也是一种基于工具主义被村民用以化解矛盾的资源。这是本书的基本结论。 内容推荐 本书作者对特定乡村进行长期追踪性田野调查,认为乡村(尤其是西部乡村)正处于快速转型的时期,呈现岀半开放的特征。乡村社会既保留着部分传统因素,又受到外部因素影响,从而在传统与现代、内部与外部、封闭与开放之间徘徊和纠缠。在这种情形下,乡村权力演变为一种复杂的新型多元格局。个人、社会、国家三方面的权力同处于一个乡村场域之中,共同过滤乡村纠纷向上传递的可能。乡村纠纷解决也岀现了相对应的态势,一方面,非正式方式和正式方式都被选择性利用,另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对结果预判的考量。而选择解纷方式的过程正是微型权力的运作过程,权力的运作又依赖于权力结构本身。权力在纠纷解决中的结构和过程展现了当事人解纷的技术和策略,这正是纠纷解决的功利主义思维决定的。非正式方式和正式方式都存在着“利好”才选择而“不利”则不选的逻辑。结果,乡村法治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被边缘化,权力(尤其是非正式权力)主导了乡村社会,阻碍了乡村社会现代化建设。因而,通过法治为核心,自治协助的策略,在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化并实现正义的同时,构建一套治理的“双治”机制,是乡村纠纷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也是消除泛权力化治理的核心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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