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洪波老师传来他的一部书稿,细读之后,有些感慨的话想说。
第一,逻辑是什么?逻辑有什么用?如何展现这种“用”?这应该是本书中一以贯之的几个问题。
应该说,人的世界就是一个相互沟通的“交际”世界,人生就是一个不断推销自己、说服别人的过程。在这个交际场中,对待同一个问题,不同的知识水平、思想观点和社会经历会使人产生不同的认识角度和主观态度。“爽借清风明借月,动观流水静观山”,正因为有这种不一致,人们才需要沟通。日常说理的过程就是一个有效沟通的过程。为了保证沟通的正常进行,必定要求有一个“共许”的思维接口,使人们的对话成为可能,从而促进相互沟通,使我们在认识、交流、批判、创新活动中“头脑更清楚”。这个“共许”的思维接口就是“逻辑”。服从这个“共许”,有时未必是自觉或自愿的,但一定是现实的。
这种现实性就在于它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规范人们正确思维的“强约束”。这种强约束不但体现了人类的逻辑精神,同时还体现了人类的伦理精神。只要你希望别人认可并接受你,你就要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信息、服务、情感等令人信服地展示并推销给别人。因此,“逻辑”就是“说明、论证什么”“拿什么说明、论证”“用什么样的方式说明、论证”的思维工具。无论它看起来如何抽象、深奥,其实都是来源并服务于现实生活中的思维实际的。逻辑,是生活的逻辑,是实用的逻辑。
按着这条问题线索,本书通过讲故事、说道理的形式,以朴实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对逻辑学中最基本的演绎法及与演绎法相关的知识,进行了脉络清晰、“演绎性”很强的介绍。一个个小故事和生活中的浅显事例,在这种介绍中别样生动活泼。
第二,逻辑是有趣的,但逻辑绝不是趣味化的东西。本书在一个个故事、案例的情趣跳动中,对于“规则”的强调,却始终秉持着一种严肃的学理态度。
应当说,作为工具性学科的逻辑学,它本身并不能直接给人们提供各种具体的科学知识。但它在人们现实的认识、反映、论证等思维过程中,为人们进行正确的思维、表达和论证,探求新的知识,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和方法就是指逻辑学的规范性。它是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象出来的,贯穿于一切具体思维内容中的形式结构。它作为思维形式的一种“共许”,作为思维的一种“样式”,向我们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逻辑感觉发出了挑战。
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学不是别的,它就是大家分享逻辑规则,分享规范人们思维进程的“共许”的“道”和“理”。这些“共许”的“道”和“理”规范着沟通交际双方对于沟通信息中概念的确定性认识、判断的恰当性认识、推理的一致性认识、论证有无充足理由的认识。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客观事物的质的稳定性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如果有人不打算分享规则,别人就要对你说“Game over(游戏结束)”了。
在这种严肃的学理态度下,本书在原点的问题上,以一个个小故事和生活中的浅显事例,告知读者:逻辑是有用的。它可以教会人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表明逻辑的“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0页。]
本书有助于提高沟通交际的能力,也就是想清楚、说清楚、写清楚的能力。本书有助于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面对铺天盖地的各种信息,我们是照单全收,还是有选择地接受?我们能否适时提出自己的疑问,变被动接受为主动选择?我们能否在思考“是不是遵守了逻辑规则”的基础上养成问“为什么这样”“是不是这样”的习惯?我们怎样既批判性地认识问题,也批判性地认识自己?本书有助于培养人文精神,以逻辑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的科学性质,要求保障符合人文精神的正常人际沟通,以追寻逻辑之“法的意识”下的人文价值。本书有助于提高创新能力,因为逻辑思维及其引申的批判性思维,就是以问题意识开始,以创新结束。书中展现了逻辑思维乃至批判性思维的整个思维流程、逻辑机理、逻辑顺序与精神。本书还有助于培养逻辑精神,即把我们生活经验中的那些熟知的东西,在生动活泼的介绍中,变为认识的东西、理解的东西、应用的东西,从而将那些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成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通过自为的逻辑训练,将逻辑感觉、逻辑意识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使人们养成一种时刻用逻辑思考的习惯。
总之,逻辑是生活的逻辑,是实用的逻辑。这就是我在细读书稿后的体会。
本书中,有些说法似还有待商榷,但“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完善是上帝的尺度,追求完善是人的尺度”。作者就是这样的“诚之者”,努力践行着“人的尺度”。
中国逻辑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逻辑协会中国逻辑史专业委员会原主任
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晓芒 博士
刘洪波,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逻辑学会副会长,贵州省侦查学会理事,贵州省法医学会常务理事,贵州警察学院编辑部主任。研究侦查思维理论与实务30余年,著有《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侦查思维谋略》等。
李媛媛,贵州警察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理事,贵州省逻辑学会理事。
刘潋,贵州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团委副书记。
你知道什么是逻辑吗?
现代人常说的一个词汇就是逻辑,但逻辑到底是什么?是电视剧中神探长达1分钟的分析,还是以“因为”和“所以”为关联词的句子呢?逻辑遍布在我们的生活中,但大多数人对它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而演绎法作为逻辑学中ZUI基本、ZUI常用的方法之一,也因此一直保持着模糊的形象。
本书是一本专为中国人打造的逻辑科普书。作者通过70个有趣的事例,从演绎法的原理、推导、论证到应用,带领读者逐步认识并掌握演绎法,识破现实生活中的伪逻辑,感受逻辑思维的独特魅力。
到底什么是演绎呢?
“演绎”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语词。我们经常在电视节目中看到某位歌手在翻唱一支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时会说:“我将对这支歌曲进行重新演绎……”
如果你要问这个歌手什么是演绎,可能他会说自己对歌曲进行了改编,或者唱法不同。“你其实未必知道什么是演绎”并不是否定你使用“演绎”这个词汇,而仅仅是说,大多数使用“演绎”这个词汇的人并不一定知道其原意是什么。
《朱子语类·卷六七》说:“汉儒解经,依经演绎;晋人则不然,舍经而自作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演绎其原意是指“推理”,即由前提依照规则必然地推出结论的思维过程。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词汇的理解产生变化,“演绎”所指的范围逐渐扩大。人们不仅将其作为名词使用,也赋予了其作为动词使用的新含义。
作为名词来说,“演绎”即演绎推理,仅指“由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的思维过程”;作为动词使用时,“演绎”则包括铺陈、发挥、展现、表现、推求等内容。由此,从动词的意义来说,歌手对歌曲的改编和翻唱被称为“重新演绎”也并无不妥。
本书着重讨论的是“演绎”的名词含义和与逻辑思维有关的“推导”“推演”等思维方法。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演绎”实际上指的是“演绎法”。
思维理论认为,演绎法又可以被称为“演绎思维方法”。它是从普遍性的理论知识出发,去认识个别的、特殊的现象的一种思维推理方法。逻辑学认为,演绎法是通过一般性(普遍性)前提,根据规则,必然地得出具有特殊性(个别性)的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对演绎法的定义并无本质的不同,不过是表述语言有所差异罢了。
在不同的语境下,“演绎”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词语意义,而“演绎法”则只能作为名词,其指向是唯一的,即逻辑推理中的“演绎推理”。从概念的角度认识“演绎法”,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确定的内容。
所以,在哲学或者推理的语境里,“演绎”与“演绎法”具有相同的含义,而在其他语境中,这两个词汇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鉴于此,当要使用“演绎”这个词的时候,你一定要明白:它在你的语言环境中到底是什么含义?你要搞明白你用的这个概念能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你要表达的内容,即“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词不达意、弄巧成拙的尴尬状况。
演绎法是一种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反映的是一种思维形式的结构,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之一。演绎法并不是什么高深、不可企及的学术理论,而是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具有的思维能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演绎思维。
演绎思维可以分为自发的和自觉的两种。自发演绎思维是一种被动思维,指人们在未认识、未掌握客观对象和规律时不受外力影响而自然产生的一种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然”的无主动意识的一种条件反射。未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哲学理论、逻辑学理论)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由于其他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的积累,或多或少、或强或弱都具备一定的自发演绎思维的能力。他们虽然未必知道什么是演绎法,但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演绎推理获得结论。自觉演绎思维是主动思维,是“按照自己的意图主动去做”的一种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所以然”的目的性明显的积极思维。我们通常认为,只有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才可能具备较强的自觉演绎思维能力。具有自觉演绎思维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严密、规范的演绎推理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结论。一般来说,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必然是以自觉思维为基础的,因此最基本的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演绎法中的自觉演绎思维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
但是,并不是说能够自觉地应用演绎法就等于具有了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具体表现,它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的积累、实践经验的沉淀、对未知可能性的预测、对已知和未知之间关系的感悟、对创新过程的掌控和顿悟等。这其中,自觉演绎思维仅仅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虽然自觉演绎思维并非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全部,却不能否定自觉演绎思维的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自觉演绎思维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才决定了它在创造性思维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可以说“自觉演绎思维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必要条件”。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的外在表现,这个认识过程始终依赖于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因此也彰显出学习、掌握演绎思维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是让你趣味十足地读完一本逻辑学教材,可能是件困难的事情;要是让你兴趣盎然地看完这本书,则是件轻松愉快的事情了。看着逻辑教科书里那些符号,你会感觉冷飕飕的;看着这本书中的一个个鲜活的故事,你会感觉暖融融的。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广东培正学院王仁法教授
演绎法是两种ZUI基本的逻辑学方法之一,它从一般性原则推论出特定的结果。这本书借助我们身边的通俗故事和事例介绍演绎法的奥秘与技巧,同时告诉我们,逻辑思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金承光副教授
该书径直从生活世界出发,娓娓道来,能够引导读者兴趣盎然地走进逻辑世界深处,久久为功,进而提升逻辑思维水平,养成理性操作习惯,为成人成己提供必备条件。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陈伟功副教授
作者讲故事、说道理时,娓娓道来,蕴藏其间的演绎法便如泉水般汩汩涌出,打开思路,启迪智慧。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山东警察学院刘鸿利教授
这是一本逻辑学普及读物。逻辑原理的阐述既清楚,又通俗易懂。该书较为系统地介绍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
——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郝建设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