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章 人格权编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节 肖像权
第五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节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第二章 民法典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立法论
第一节 生命权立法论
一、生命权的内容
二、法定救助义务
三、生命权规范体系中应增加的内容
(一)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二)胎儿的生命利益
(三)消极安乐死
第二节 身体权立法论
一、身体权的内容
二、身体权规范体系中应增加的内容
(一)侵害身体权与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二)捐献意思表示的撤销
(三)遗体保护
(四)性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健康权立法论
一、健康权的内容
二、健康权规范体系中应增加的内容
(一)胎儿的健康利益
(二)受试意思表示的撤销
第四节 结论
第三章 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
第一节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姓名决定权(一):姓与名的选择
一、姓的选择
二、名的选择
第三节 姓名决定权(二):姓与名的变更
一、姓的变更
(一)成年人姓的变更
(二)未成年人姓的变更
(三)继子女姓的变更
(四)被收养人姓的变更
二、名的变更
(一)成年人名的变更
(二)未成年人名的变更
(三)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的意愿
第四节 姓名使用权
一、姓名的一般使用
二、姓名的合理使用
第五节 对姓名权的保护
一、侵害姓名权的认定
(一)典型侵权行为
(二)特殊问题
二、姓名的财产利益
三、责任承担
(一)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承担
(二)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民法典之肖像权立法论
第一节 肖像权的客体与内容
一、肖像权的客体
(一)肖像的认定
(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
(一)肖像权的积极权能
(二)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一、美术形象
二、游戏形象
三、表演形象
四、声音
第三节 肖像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集体肖像
三、保护期限
四、公众人物
五、著作权对肖像权的限制
第四节 侵害肖像权的认定与责任
一、侵害肖像权的认定
二、侵害死者肖像利益
三、责任承担
(一)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赔偿损失
第五章 民法典之名誉权立法论
第一节 名誉权的主体
一、胎儿
二、死者
第二节 名誉权的客体与内容
一、名誉权的客体
二、名誉权的内容
第三节 名誉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
二、过错
三、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
第四节 侵害名誉的免责事由
一、正当行使权利
(一)陈述事实
(二)合理评论
(三)未公开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消费者评论
(五)新闻自由
(六)创作自由
(七)维护公序良俗(舆论监督、检举等)
二、行使法定职权
三、合理审查义务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行为人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事实的时效性和其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四)受害人名誉可能贬损的程度
(五)审查成本与审查能力
第五节 责任承担
一、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承担
二、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承担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附带性财产损失赔偿
第六节 结论
第六章 民法典之隐私权立法论
第一节 隐私权的内容
第二节 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一、侵害隐私权之侵权行为条款应予保留
二、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三、隐私权规范体系中应增加的内容
(一)公共场所隐私权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
(三)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第三节 个人信息的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二、信息分级条款
三、对《民法总则》第111条的处置
第四节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条件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
三、侵害个人信息权的除外情形
四、信息控制者的义务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评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调整对象
二、人格权的定义
三、人格权的权能
四、死者人格利益
五、人格权请求权
第二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生命权
二、身体权
三、健康权
第三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的保护
二、姓名的决定与变更
三、姓名使用权
第四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害肖像权的认定
三、肖像权的限制
四、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第五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名誉权的保护
二、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三、信用权和荣誉权
第六节 隐私权和个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