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徐阳光,湖南平江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预算法研究室主任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政府间财政关系之法治化研究——以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为重点”、“破产法视野中的财税问题研究”和司法部“预算法修改与预算国家的构建研究”等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学解析》等著作数部,参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目录 导论 一、为何关注个人破产制度? 二、为何关注英国个人破产制度? 三、如何关注英国个人破产制度? 四、我们能学到哪些? 第一章 制度渊源:破产制度演进简史 一、历史文献中的个人破产立法踪迹 (一)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的偿债规定 (二)古希腊时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三)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形成 (四)宗教教义中的债务清理安排 二、英国个人破产立法478年简史 (一)《1542年破产法》:首次引入按比例分配原则 (二)《1570年破产法》:区分商人与非商人并建立破产专员制度 (三)《1603年破产法》:首次确立反破产欺诈的调查制度 (四)《1705年破产法》:首次确立破产免责制度 (五)《1732年破产法》:债权人任命受托人来管理破产事务 (六)《1861年破产法》:废除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 (七)《1883年破产法》:区分司法职能与管理职能 (八)《1914年破产法》:300多年立法实践之集大成者 (九)《1976年破产法》:首创自动免责制度 第二章 当代立法:《1986年破产法》与制度框架 一、《科克报告》与《1986年破产法》 二、《1986年破产法》基本框架 三、《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基本框架 四、苏格兰破产立法与债务执行手段 (一)公司破产立法概况 (二)个人破产立法概况 (三)苏格兰的债务执行程序 第三章 机构角色:英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体制 一、内阁大臣与破产管理 (一)制定条例和规则的权力 (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作用 (三)破产服务局账户管理 二、破产服务局与官方接管人 (一)破产服务局的内设机构 (二)官方接管人 三、受认可专业团体与破产行业监管 (一)受认可专业团体 (二)破产行业监管架构 四、破产从业者协会与统一资格考试 (一)破产从业者协会 (二)破产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三)破产专业领域的水平证明考试 五、破产联合管理委员会 六、金融行为监管局 七、金融督查服务机构 (一)组织结构 (二)资金来源 (三)周边关系 八、财务咨询与养老金服务机构 九、债务管理标准协会 …… 第四章 破产清算:英国破产体系中的底线基准 第五章 债务纾缓程序:法庭外的法定救济方式 第六章 个人自愿安排:法庭内的个人更生程序 第七章 管理令:基于判决债务的特殊救济 第八章 非正式程序:个人债务清理的庭外协商途径 第九章 债务管理计划:非正式程序的典型代表 第十章 “喘息空间”计划:苏格兰债务整理计划的全英扩展 参考文献 附录1:英国破产服务局《关于破产清算的指南》 附录2:《1986年破产法》附件4A:破产限制令和破产限制承诺 附录3:破产限制令和破产限制承诺产生的84种受限情形 附录4:英国《破产职业伦理准则》 附录5:《债务管理标准协会行为准则》 附录6:《英格兰和威尔士年度破产案件数据统计表(2000-2019年)》 后记 内容推荐 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本书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部分:一是概要介绍英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当代发展;二是着力分析破产清算、债务纾缓令、个人自愿安排、管理令,以及拟于2021年实施的“喘息空间”计划等正式程序机制;三是特别关注以债务管理计划为代表的非正式程序机制;四是精心编译英国破产服务局的破产清算指南、破产职业伦理准则、债务管理标准协会行为准则等文件列为附录。英国法强调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协调配合,注重制度规则的细节设计,并在破产案件的司法职能和管理职能区分方面独树一帜,是许多国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机制构建和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