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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法国民法总论(Ⅱ)/中山大学法学文丛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张民安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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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湖北黄冈人。1994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家和商法学家,精通英文,熟悉法文。曾在《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民商法论丛》、《中外法学》、《当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等主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先后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以及《法国民法》;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侵权法报告》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其中《民商法学家》和《侵权法报告》每年各出版一卷,《民商法学家》迄今已出版了11卷,《侵权法报告》迄今已出版了8卷。无论是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还是所出版的学术著作均得到中国民商法学界学者广泛的援引,是中国民商法学界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对中国的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司法和民商事学说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
目录
第一章 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在民法总论当中的核心地位
一、以主观权利作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确立
二、德国民法学者Puchta在1838年的《潘德克吞法教程》当中对以主观权利为
核心的民法总论的首次建构
三、德国民法学者Windscheid在1862年的《潘德克吞法教程》当中对以主观
权利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承认
四、法国民法学者对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普遍承认
五、我国民法应当建立以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和核心的民法总论
六、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界定
一、主观权利的第一种经典界定: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的一种意志力
二、主观权利的第二种经典界定: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理论
三、主观权利的第三种经典界定: 意志和利益相结合的混合理论
四、主观权利的第四种界定: 隶属支配理论
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
六、笔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
第三章 主观权利的主体
一、人的法人格与权利能力
二、作为主观权利主体的自然人
三、作为主观权利主体的法人
四、作为主观权利主体的动物、胚胎和尸体
第四章 主观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一、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的界定
二、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区分理论的历史发展
三、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的类型
四、权利主体对私人信函享有的主观权利的性质
五、财产权的非财产权化: 作为复合权的物权和债权
六、财产权、非财产权和混合权的特征
第五章 作为主观权利的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的界定和类型
二、债权的界定和类型
三、物权和债权的历史发展
四、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关系
五、同时属于物权和债权的复合权
六、财产所有权在19世纪的民法当中所具有的优越地位
七、债权在20世纪初期的民法当中所具有的至尊无上的地位
第六章 作为主观权利的担保权
一、担保权的界定
二、担保权的类型
三、担保权的历史发展
四、担保权在主观权利当中的独立性
五、担保权的优先性
六、担保权的追及性
第七章 作为主观权利的知识权
一、知识权的界定
二、知识权的类型
三、知识权的历史发展
四、知识权的性质和特征
五、我国立法者应当借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经验并且制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知识产权法典》
第八章 作为主观权利的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界定
二、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三、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
四、人格权的类型
五、人格权的性质(一): 传统民法关于人格权性质的说明
六、人格权的性质(二): 作为一种复合权的物质人格权
七、人格权的性质(三): 作为一种财产权或者复合权的道德人格权
八、人格权的特征
导语
《法国民法总论(Ⅱ)/中山大学法学文丛》对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做出了迄今为止最详尽的阐述,包括主观权利的界定,主观权利的类型,主观权利的性质,主观权利的主体,主观权利的特征,以及权利主体享有的诸如物权、债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本著作的两个最主要的特色:其一,第一次将主观权利视为民法总论的两大核心,放弃了以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作为核心的民法总论;其二,本著作所引用的资料均为国内最新的,没有任何其他人引用过。本著作的读者为民商法和法理学专业的研究生、教授和实务人员。
内容推荐
民法总论的一切问题不外乎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问题,它们共同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存在的民法总论的两个基本的、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仅有主观权利而没有客观法律,民法总论无法存在;仅有客观法律而没有主观权利,民法总论同样无法存在。客观法律是主观权利赖以存在和受到尊重的基础,没有客观法律就没有主观权利;主观权利是客观法律的目的、灵魂和内容,没有主观权利,客观法律将成为没有自己目的、灵魂、内容的行尸走肉。
凭借良好的法语知识,在占有详尽资料的基础上,本书作者对民法总论两大核心内容之一的主观权利理论做出了全面阐述,包括:主观权利一般理论产生、发展和确立的历史进程;主观权利的形形色色的界定,包括历史上的三种经典界定和今天的民法学者做出的各种不同界定;主观权利的类型和性质,包括财产权、非财产权和复合权的三分法区分理论;主观权利的主体,包括人的法人格、自然人、法人以及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胚胎和尸体;各种具体类型的主观权利,包括物权、债权、担保权、知识权以及人格权。
本书作者并非仅仅满足于消极被动地介绍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在介绍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时,作者在某些方面也有独到的创新。例如,作者认为,担保权应当作为物权和债权之外的一种独立主观权利存在。再例如,作者认为,除了应当以“知识权”一词取代“知识产权”一词之外,我国立法者还应当借鉴法国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权法典》。同样,作者认为,除了肖像权、姓名权同时具有非财产和财产价值并因此构成复合权之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也同时具有非财产价值和财产价值并因此构成复合权,等等。
除了有助于我国民法学者了解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之外,本书还有助于推动我国民法总论的更新和发展。因为,迄今为止,我国的民法总论仍然建立在以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作为核心的基础上,不是建立在以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作为核心的基础上。我国民法总论之所以要放弃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并以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取而代之,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极端轻视主观权利在民法当中的地位,让作为民法目的、灵魂和内容的主观权利淹没在法律关系的各种各样的构成要素当中而完全无法彰显自己的地位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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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7: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