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件证据
1.文件对公司的重要性和好处/优点
2.文件在规管更加严格以及有大量诉讼环境下的重要性
2.1 文件和规管
2.2 文件和诉讼(法院诉讼或仲裁)
2.2.1 商业诉讼是业务的一部分
2.2.2 诉讼中如何向对方取得文件披露
2.2.3 法院强制双方披露所有有关文件的原因和背后的理由
2.2.4 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和诉讼特免权背后的理由
2.2.5 公司保存一套完整、准确和自我保护的当场文件的重要性
2.2.6 规管和诉讼程序中披露文件的区别
3.律师在公司管治、合规和诉讼中扮演的角色
4.特免权(法律业务特免权)
4.1 确保当事人与律师(内部或外部)的通讯绝对保密的重要性
4.2 公司特免权和滥用
4.3 近期对公司自我合规态度的改变
4.4 特免权法律应用在公司时缺乏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第二章 诉前披露命令、搜查令和第三方披露令
1.诉前披露的重要好处
2. CPR中的诉前披露命令(Preaction Disclosure Order)
2.1 RSC下的诉前披露申请
2.2 CPR下的诉前披露与诉前披露议定书(preaction disclosure protocols)
2.3 Bermuda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td v. KPMG上诉庭先例:认定将来的诉讼争议
2.4 Black v. Sumitomo Corp上诉庭先例:如何考虑CPR Rule 31.16的总结
2.4.1 CPR Rule 31.16 (3)下诉前披露申请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
2.4.2 作出诉前披露命令两步骤分析:管辖权和裁量权
2.4.3 Hands v. Morrison Construction Services Ltd先例中的总结
2.6 法院裁量权的标准:“非一般的案件”(outside the usual run)
2.7 诉前披露命令是可以送达境外外国人的独立程序
2.8 英国仲裁与诉前披露
3.“Anton Piller Order”/搜查令
3.1 搜查令的作用
3.2 搜查令对被告/被申请人的严重不利
3.3 对被申请人/被告的保障:监督律师
3.4 申请搜查令的要件
3.5 申请搜查令的案件类别
3.6 中国公司在其他国家/地区面对搜查令如何应对
4.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4.1 证人规则(Mere Witness Rule)
4.2 Norwich Pharmacal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 & Excise先例:证人规则的例外情况
4.3 要件之一:属于介入(mixed up)、协助(assist/facilitate)或参与(participate)错误行为
4.3.1 介入程度减轻为涉及(involve)的Ashworth Hospital Authority v. MGN Ltd先例
4.3.2 弹性对待介入与否的近期先例
4.3.3 不要求任何介入错误行为的Various Claimants v. News Group Newspapers先例
4.3.4 单纯与判决债务人进行商业交易的第三方不被视为介入的NML Capital Ltd v. Chapman Freeborn Holdings Ltd先例
4.3.5 第三方为潜在共同侵权人是明显的介入
4.4 要件之二:必要(necessary)
4.4.1 被批评太严格要求“必要”的Mitsui v.Nexen Petroleum先例
4.4.2 第三方拒绝披露信息后才能向法院作出申请
4.4.3 大律师事务所泄密且未先进行内部调查就向法院作出申请被拒绝的John (Sir Elton) & Ors v. Express Newspapers & Ors先例
4.5 要件之三:成比例(proportionate)
4.5.1 不同性质的案件
4.5.2 对保护个人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作出权衡的Golden Eye v. Telefonica先例
4.5.3 涉及小金额索赔并对第三方披露令附带条件的Santander UK Plc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先例
……
第三章 冻结令和资产披露令
第四章 从法院(本地或海外/外国)获得证据
第五章 申请检查物证/实体证据
第六章 CPR的规定、中间程序/措施和简易判决的提前披露等
第七章 诉讼程序中正常的互相披露
第八章 电子文件披露
第九章 法律业务特免权之一
第十章 法律业务特免权之二
第十一章 法律业务特免权之三
第十二章 法律业务特免权之四
第十三章 无损害规则与自证其罪特免权
案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