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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
分类 |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
作者 | 邱灵敏 |
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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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简介 邱灵敏,女,1981年9月出生,浙江宁波人;经济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商学院教师;长期从事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研究,主持和深度参与国家社科规划重大课题及其他各类研究课题共10余项,在CSSCI、核心等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曾参加国家学术交流活动并做学术报告,多次获得国家级的一等奖、二等奖等级别的不同奖项;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法制的经济分析。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挑战 (三)理论研究薄弱 (四)实践应对乏力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研究综述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二)信息披露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信息披露投资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四、本书的创新与不足和研究方法 (一)创新与不足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生成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 (二)网络外部性理论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 (四)金融监管竞争理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及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信息披露的差异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 (三)互联网金融的超链接使信息披露合法化 (四)信息披露主体金融欺诈实证分析 (五)信息披露主体出现规避的原因分析 三、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 (一)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表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原因 四、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 (一)投资主体决策非理性行为理论解释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多为一般投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决策具有非理性 (四)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五、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与分业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体制多头监管弊端分析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力承担监管职责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规、执规、追责能力不够 (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机制不明确 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要求 (一)信息披露主体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举 (二)以反欺诈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三)政府监管下的评级机构信用报告制度 (四)侧重投资主体保护信息披露规则设计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比较与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框架 (二)披露主体违规披露监管规则 (三)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四)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五)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二)投资主体的非理性保护机制 (三)公开、完善的征信体系 (四)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构建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信息披露结构优化 (三)建立信息披露主体退市监管规则 (四)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政诉讼机制 (五)提高金融欺诈违规与违法成本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用网络外部性理论的获客能力之解释 (二)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披露评级机制 (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权威合格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六)对信用中介主体立法强制监管 三、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保护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的理论逻辑 (二)对合格投资主体的轻推设计 (三)符合投资主体心理和行为习惯的信息披露设计 (四)设计投资主体的冷静期 (五)完善投资主体民事救济制度 (六)加强投资主体教育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格局的构建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跨界性的监管哲学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监管差 精彩页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以及问题平台的频繁出现,使互联网金融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改革是其发展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以往银行没有覆盖的人群和企业的金融需求,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普惠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跨界关系,具有跨界性;运用金融大数据、电商大数据、社交大数据、生活大数据等精准数据真实反映个人(企业)基本信息,具有数据的精准性;金融安全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实现普惠金融、跨界金融、精准金融和安全金融。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市场面临前所未有的新使命。抓住机遇、肩负使命,关键就是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前提必须是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妥善安排监管规则的建构,保障投资主体利益,实现有效监管是互联网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的不断完善是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并不是简单的涉及披露内容、披露程序、披露标准等事项的规定,其意义在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权力等的基础性转变。因此,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建立及完善应注重现实相关主体存在的困境。 信息披露主体规避问题。如何降低信息披露主体的合规成本和提高其信息披露违约违规与违法成本是该问题的集中表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主体违约违规与违法的金融欺诈行为突出,但信息披露违规与违法退市率低,这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优胜劣汰的运作要求不符。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规与违法行为表现及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近年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违约违规与违法及提现困难、跑路、非法集资等事件猖獗,究其原因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易篡改性和隐蔽性、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乏、处罚金额过低等。因此,问题之一是如何构建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违约违规与违法成本。 信用中介主体增信失真问题。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是问题的关键。通过网络外部性理论分析,互联网平台及融资者为了获客、得到投资主体的青睐,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的信用“身份证”,达到融资的目的。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存在购买行为、披露标准的“与众不同”、内容的有限性和评级方法及程序的随意性等现象。因此,问题之二是如何构建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 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如何使非理性投资主体利用信息披露提高决策能力是问题的集中体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以个人、分散的投资主体为主,对金融相关知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作等知之甚少,对信息的接受和处理能力较弱。行为经济学理论证明了投资主体的非理性投资意识、阅读和接受能力的偏差、“政府兜底”行为的非理性救济思维等。因此,问题之三是如何构建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地域、跨行业、跨界性等特征所造成的监管空白和重叠的矛盾问题集中体现在信息披露监管格局方面。通过对英美信息披露规则的比较分析发现美国互联网金融建立在“联邦—州—行业自律组织”三足鼎立的监管架构之上,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双重规制。我国目前实现的是中央高度集权下的分业监管体制,而且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压制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使信息披露监管出现监管标准和内容的不统一、监管规则的重叠和空白,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建规、执规和追责能力的不足,等等。因此,问题之四是如何构建以监管主体信息披露监管权力制衡为基础的监管规则研究进路。 根据以上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四大主体存在的困境分析,以及上述理论和实证研究、剖析及比较分析的路径,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设计的理论思路。从信息披露主体规避、信用中介主体增信失真、投资主体非理性和救济能力不足、监管主体监管问题四个方面一一进行分析。 其一,从成本效益理论视角出发,因披露主体披露的动机是满足合规性和收益最大化,建议优化信息披露内容和结构压缩,从而减小信息披露主体的合规成本。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建立信息披露违规退市机制,如加强信息披露违规诉讼机制的执法绩效和提高金融欺诈违法成本等。提高披露主体金融欺诈成本,遏制其规避行为,满足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市场化导向。 其二,从网络外部性理论视角出发,因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诚信的社会环境,平台虚假披露、延迟披露、不完整披露等信息披露失信行为严重。通过网络外部性理论分析得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及融资者的根本目的是获客,第三方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对信息披露主体起到信用“身份证”的作 导语 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效能、拓展金融发展广度和深度的同时,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给金融安全带来了新挑战。 稳金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全局,事关百姓财产安全,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 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源于保护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国家不可或缺的核心竞争力。 如何建立更为适应中国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的有效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现代金融业的重中之重。 本书有益于金融业的稳中求进、健康有序发展。 序言 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五年提及互联网金融。虽然近几年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环境和风险管控逐渐趋好,但仍属 于风险的高发期。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 融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发展深系国家经济发 展。2019年2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 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 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 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安全的核心是金融 风险管控能力。在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上投资主体投资主体 即投资者。为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主体、信用中介主 体、监管主体相对应,本书多用投资主体。、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部门等金融活动的相关主体虽然角色不同,但维 护金融安全保护工作需要发挥各主体的积极作用,关键问 题是必须加强生态链上互联网金融活动各相关主体的信息 披露。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现阶段互联 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 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 资源分布广以及协作性好等一系列优势。它对我国市场繁 荣、金融创新、资本积累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 带来了诸多发展的代价,如融资人跑路、圈钱、集资诈骗 等犯罪猖獗。从对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理论界的深入研究 上,发现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生态链的相 关主体存在困境: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信用中介主 体的增信失真问题、投资主体的非理性和救济能力不足问 题、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分配问题。我们依次从四个不同 主体的角度对国内外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做了综述性的文献 梳理,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研究较为 薄弱,实践应对比较乏力。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相关主体所面对的核心问题,运用相关理论,分门别 类地进行分析和破解,以此尝试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 披露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源于 保护金融安全,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因此信息披露监管规 则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致性 得到了解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其实就是解决相关 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运用科学的理论 进行分析和破解。 ①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是满足合规性与自身效益 的最大化,故而运用成本收益理论来研究信息披露主体的 规避问题。 ②第三方信用评级是信息披露主体的无形资产和信用 “身份证”,对信息披露主体有获客(客专指投资主体) 效应,故而引入网络外部性理论研究中介主体的失真问 题。 ③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研究投资主体在信息披露中对 信息接受、处理的非理性行为问题。 ④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头竞争状况,运 用金融监管竞争理论研究监管主体间的监管权力分配问 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具有低成本性、迅捷性、丰 富性及超链接性等特点,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信 息披露上存在差异,故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的 表现及原因具有其特殊性。 ①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信息披露主体的信息披 露动机是满足法律合规性与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因互联网 金融信息披露的易篡改性、隐蔽性,信息披露证据收集和 认定困难。信息披露的超链接性和相关责任制度缺失,信 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规与违法成本低下,导致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中信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规与违法行为尤为突 出。 ②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第三方信用评级是信息 披露主体的无形资产和信用“身份证”,对信息披露主体 有获客(获得投资主体)效应。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 存在购买行为及披露标准的“与众不同”、内容的有限 性、评级方法及程序的随意性等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 征信体系不完善、缺乏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缺失等因素造成的。 ③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由于互联 网金融信息披露的重要对象是缺乏金融知识及经验的一般 投资主体,所以其非理性障碍更为突出。同时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的丰富性、迅捷性和披露方式的网络化使投资主 体的非理性投资决策程度进一步严重。因此,投资主体在 信息处理方面能力堪忧。 ④监管主体的多头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界 性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矛盾,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 网金融协会功能限于安排与辅导,建规、执规、追责能力 不足。 通过对我国与美英两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存在信 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投资主体非理性 保护、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缺失、监管主体职权不明确 等问题。而美英两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虽有不足但更有 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美英两国在信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 规与违法行为方面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中介主体的信 用评级方面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分系统;在投资主 体方面有分类认 内容推荐 本书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生态链相关主体的角度切入,分别运用成本效益理论、网络外部性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金融监管竞争理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四大问题,即披露主体信息披露规避问题、中介主体增信失真问题、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和破解,并与域外比较分析的结论相结合,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的理论思路。 本书作为一部融国家战略于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著作,对理论研究者、政府决策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感兴趣的读者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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