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 序言
第1章 序章
1.1 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流程和答复
1.2 由审查员进行的审查(法第47条)
1.3 实质审查的请求(法第48条之3)
1.4 加快审查制度
1.5 驳回理由通知书(法第50条)
1.6 补正书(法第17条)
1.7 意见书
1.8 其他
第Ⅱ部 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第2章 新颖性(法第29条第1款各项)
2.1 法第29条第1款各项的规定和解释
2.2 新颖性的判断步骤(出版物记载发明的情况)
2.3 针对缺乏新颖性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2.4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法第30条)
第3章 创造性(法第29条第2款)
3.1 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和解释
3.2 创造性的判断步骤
3.3 否定创造性方面的要素
3.4 肯定创造性方面的要素
3.5 关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等的处理
3.6 关于用途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等的处理
3.7 关于构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等的处理
3.8 关于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等的处理
3.9 关于数值限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等的处理
3.10 关于选择发明的创造性等的处理
3.11 关于创造性判断的注意事项
3.12 针对缺乏创造性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3.13 非战略性的普通意见书
3.14 战略性的意见书
3.15 战略性的补正书
3.16 其他注意事项
第4章 说明书等的记载缺陷(法第36条)
4.1 可实施要件(法第36条第4款第1项)
4.2 说明书的委任省令要件(法第36条第4款第1项)
4.3 现有技术文献信息公开要件(法第36条第4款第2项)
4.4 支持要件(法第36条第6款第1项)
4.5 清楚性要件(法第36条第6项第2号)
4.6 简洁性要件(法第36条第6款第3项)
4.7 权利要求书的委任省令要件(法第36条第6款第4项)
4.8 关于针对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缺陷的应对的注意事项
第5章 发明的单一性(法第37条)
5.1 法第37条的规定及解释
5.2 发明的单一性的判断
5.3 发明单一性的基本判断类型
5.4 审查对象的确定步骤
5.5 特别技术特征的发现步骤的具体说明
5.6 权利要求1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的审查对象
5.7 权利要求1以外的权利要求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的审查对象
5.8 未发现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的审查对象
5.9 特定情况下的“相同或对应的特别技术特征”的判断类型
5.10 针对违反单一性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应对
5.11 关于发明单一性的注意事项
第6章 不属于发明的客体以及产业上的可利用性(法第29条第1款主段)
6.1 法第29条第1款主段的规定和解释
6.2 “不属于发明的客体”的类型及应对
6.3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及应对
6.4 不满足“产业上的可利用性”要件的类型及应对
6.5 针对不具备“不属于发明的客体”及“产业上的可利用性”要件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应对
第7章 先申请原则(法第39条)
7.1 法第39条的规定及解释
7.2 在先在后申请的判断对象
7.3 不会构成在先申请的申请
7.4 在先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7.5 发明的相同性的判断手法
7.6 关于先申请原则要件的判断手法
7.7 对于具有特定表述的权利要求等的处理
7.8 针对先申请原则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应对
第8章 抵触申请(法第29条之2)
8.1 法第29条之2的规定和解释
8.2 抵触申请规定适用的判断
8.3 与法第39条的先申请原则规定的不同点
8.4 针对抵触申请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应对
第Ⅲ部 修改、分案、复审等
第9章 修改的要件(法第17条之2)
9.1 修改的时机要件
9.2 修改的实体要件
9.3 修改手续上的注意事项
第10章 超范围增加新内容修改(法第17条之2第3款)
10.1 超范围增加新内容修改的规定和要旨
10.2 超范围新内容的基本判断方法
10.3 超范围新内容的具体判断手法
10.4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类型
10.5 说明书的修改的类型
10.6 附图的修改
10.7 申请人方的说明
10.8 超范围增加新内容修改的处理
10.9 针对超范围增加新内容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应对
第11章 技术特征变更修改(法第17条之2第4款)
11.1 技术特征变更修改的规定和要旨
11.2 基本的判断方法
11.3 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的修改后的审查对象(参见)
11.4 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以外的权利要求具有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的修改后的审查对象(参见)
11.5 在修改前的特别技术特征发现步骤中未发现特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的修改后的审查对象(参见)
11.6 关于技术特征变更修改的注意事项
11.7 关于技术特征变更修改的处理
11.8 关于技术特征变更修改的应对
第12章 目的外修改(法第17条之2第5款)
12.1 法第17条之2第5款的规定和要旨
12.2 权利要求的删除(法第17条之2第5款第1项)
12.3 权利要求书的限定性缩小(法第17条之2第5款第2项及第6款)
12.4 笔误的订正(法第17条之2第5款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