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总体思路:
一是压紧压实职责,形成责任闭环,解决好“要不要担责”的问题。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领导力度、推进速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定规定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督察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闭环体系。
二是针对党政机关职责特点,明确职责分工,解决好“担什么责”的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的不同定位和职责,明确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督察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督察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情况;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督察在全局工作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督察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职责的情况。
三是规范督察程序,细化工作规则,解决好“怎样督责”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开展了不少督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做法不一、标准不同,缺乏规范统一的要求和程序。规定对督察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着力提高督察工作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做到奖惩分明,解决好“怎样追责”的问题。规定对责任追究的依据、事项、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要求进一步运用好督察结果,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使其真正发挥督促、倒逼、问责、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