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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温惊雷,男,汉族,1989年生,湖北天门人,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专业博士生,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逻辑学、法学方法论与立法学,参与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项目1项,并发表多篇论文。 目录 第一章 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定位 一、统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二、避免重复 三、设置法律定义性条文还能调整法律所欲调控的范围 第二节 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现状梳理 一、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分布位置 (一)总则中的定义性条文考察 (二)分则中的定义性条文考察 (三)附则中的定义性条文考察 二、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常用表述方式 第三节 定义性条文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定义性条文立法依据不确定 二、定义性条文立法研究不充分 三、定义性条文立法标准不明晰 (一)定义性条文立法的形式标准不明晰 (二)定义性条文立法的实质标准不明晰 (三)定义性条文立法的操作标准不明晰 第二章 定义论基础探微 第一节 中国传统定义思想探源 一、孔子的“正名”思想 (一)“正名”即确定名的概念内涵 (二)“正名”的规则 (三)“正名”的逻辑方法 二、公孙龙的“正名”思想 (一)“正名”即“正其所实” (二)“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 (三)“不过”“不旷”的“正名”规则 (四)“正名”的方法 三、墨家学派的“正名”思想 (一)墨家论“名”——“以名举实” (二)“正名”的要求 (三)作为“正名”基本方法的定义 四、荀子的“正名”思想 (一)“正名”的三个关键问题 (二)“正名”的必要性——“所为有名” (三)“正名”的认识论基础——“所缘以同异” (四)“正名”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制名之枢要” 五、中国传统定义思想的基本特征 (一)定义(正名)即确定概念的含义 (二)定义(正名)的核心在于名实相符 (三)定义(正名)应依规则而行 第二节 西方传统定义论思想探析 一、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定义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定义方法 (二)苏格拉底的“普遍定义”思想 (三)柏拉图的贡献:从“普遍定义论”到“理念论” 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论本质定义 (二)亚里士多德论定义的规则 三、传统形式逻辑定义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传统逻辑中的定义对象是语词或概念 (二)传统逻辑中的定义目的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 (三)传统逻辑中的定义思想基于认识论视角 第三节 西方现代定义论思想探究 一、现代逻辑中的定义对象是符号 二、现代逻辑中的定义目的是简化表述、说明符号意义或引入新符号 (一)定义的简述作用 (二)说明或规定初始符号的定义 (三)引入新符号的定义 三、现代逻辑中的定义思想基于逻辑和语言符号视角 (一)符号具有对象关联性 (二)符号的使用应依循的规则 第三章 定义的概念、类型及方法 第四章 定义性规范的立法原理 第五章 当前立法定义谬误的类型化分析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推荐 本书主要有五个章节。其具体内容和结构如下:第一章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实证分析,本章通过对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具体定位以及定义性条文的具体设置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定义性条文在当前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定义论基础探微,本章一方面探源了中国传统的定义思想,并讨论了其基本特征;另一方面探索了西方的传统定义论及现代定义论思想,并对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第三章定义的概念、类型及方法,本章具体阐释了定义的概念,并概述当前五种定义的基本类型,再详细讨论了定义的四种主要方法。第四章定义性规范的立法原理,本章首先界定了何谓定义性规范,并讨论了其基本特征以及与定义性条文之间的联系;其次讨论了定义性规范立法的五种主要目的,以及当前定义性规范的基本类型,包括三种主要的法律定义性规范类型以及三种准定义性规范类型;最后讨论了定义性规范立法的基本规则,包括其立法的形式规则、实质规则以及操作规则三大类内容。第五章当前立法定义谬误的类型化分析,笔者在之前所有讨论的基础上,对当前立法定义谬误作了类型化分析,主要有缺少法律定义的谬误、法律定义无效的谬误、法律定义不清晰的谬误、法律定义不一致的谬误以及法律定义相矛盾的谬误五种主要类型。这些不同的立法谬误类型又可以细分为十余种具体的立法定义谬误形式,且这些具体定义谬误形式的诱发原因各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