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
◎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完善问责原则
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内容,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担当精神。
◎明确主体职责
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丰富问责情形
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或者增加部分问责情形,要求对于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在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增加问责程序
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规定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
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免予问责;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有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的,从重加重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还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针对实践中滥用问责、推卸责任等突出问题,强调问责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