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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勇,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比较商法教研室主任。上海市“曙光学者”、“浦江人才”。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主持完成国家社科、教育部等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德文法学专著一部。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德国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特许制和许可制公司设立下的公司决议 二、由司法发展出的决议撤销权 三、决议瑕疵立法法典化的四个步骤 第二节 其他国家的决议瑕疵立法发展 一、奥地利 二、瑞士 三、英国 四、美国 五、日本 六、韩国 本章结论 第二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 第一节 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双重功能 第三节 主流学说 第四节 对主流观点的反思:回归“个体权利保护”的诉讼宗旨 一、是否存在股东要求公司“依据法律和章程作出决议的成员权” 二、是否维护所有股东利益 三、是否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四、现实中的滥用教训 五、诉讼主客观功能的区分 本章结论 第三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实体规则研究 第一节 决议瑕疵诉讼类型研究 一、决议不成立是一种独立的决议瑕疵诉讼类型吗 二、可以提起确认决议有效的诉讼吗 三、肯定性的决议确认之诉 第二节 决议无效、不成立及可撤销事由研究 一、决议无效事由的反思与限定 二、决议不成立事由的反思与修正 三、决议可撤销事由的增加和排除 第三节 程序瑕疵中的因果关系标准研究 一、德国法上程序瑕疵与决议撤销之间关系标准的变迁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本章结论 第三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程序性规则研究 第一节 公司决议纠纷诉讼构造的组织法特殊性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之诉的原告 一、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主体的诉权 二、决议无法侵害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主体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只会基于其与公司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受侵害 四、作为合同所附条件的决议不会对合同相对方产生效力 五、结论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 一、股东 二、公司机关 三、董监事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原告 第五节 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 一、以公司作为被告及其实体法理由 二、理论检讨 三、组织法诉讼构造特殊性 第六节 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 二、重复诉讼 三、诉讼合并 第七节 决议瑕疵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股东及董监事的诉讼参加利益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三、建立诉讼告知制度 四、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五、第三人诉讼参加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 第八节 判决效力 一、不存在对世效力 二、既判力片面扩张 本章结论 第四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的滥诉问题及制度应对 第一节 德国决议瑕疵诉讼的滥用现象与成因分析 一、滥用现象 二、滥用成因分析 三、现有对策及不足 第二节 我国决议瑕疵诉讼滥用的现实可能性及制度应对 一、我国决议瑕疵诉讼被滥用的现实可能性 二、诉讼担保制度及其检讨 三、裁量驳回制度及其局限/16l 四、中止决议执行与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及改造 五、诉讼和解的法律规制 本章结论 附录 决议瑕疵诉讼立法条文建议稿 内容推荐 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是现实中的普遍现象,而这种侵害往往披着公司决议的合法外衣进行。因此,以消除违法决议为救济目标的决议瑕疵诉讼就成为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侵害的重要工具,也是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一直强调的中小股东保护的重要内容。不过,公司决议毕竟关乎公司重要甚至重大事务,在充分发挥决议瑕疵诉讼维护中小股东权利功能的同时也应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本书正是从公司组织法兼顾平衡股东个体救济与公司整体利益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和反思决议瑕疵诉讼的历史发展和功能定位,全面修正现行法在实体和程序规则上的偏颇,尤其通过对原告范围、诉权标准、瑕疵事由、诉讼担保、决议中止执行、诉讼和解等规则的均衡设计既维护合法诉讼也预防和避免滥诉,最终形成全面的立法条文建议,为我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