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古代诗学史,有关诗歌评论和诗歌理论著作浩如烟海。历代的诗学研究者往往以主体的审美视角和艺术的经验,对诗歌进行个人感悟式的评论。评论家面对作品时,并不用逻辑分析或是实证的手段,而是以意会意,用直觉和感性进行体验、体会,凭丰富的想象来进行诗歌文本的阐释,就如严羽所说:“夫诗有别材,非关书也;诗有别趣,非关理也”①。既然诗歌与理论无涉,那么诗意也不能从理性的分析中获得,而只能“妙悟”,只能“神遇”。严羽主张的“妙悟”之说代表了中国诗论和文论的诗性解读方式,一种建立在联想基础上的阐释方式。秉承此道的中国古典诗歌批评多以感悟的方式进行,而绝少采用明晰、确定的概念以及严密的逻辑推导来表述诗学思想。
在这种诗学传统的大背景之下,我们看到的诗论通常如钟嵘的《诗品》类似:“魏陈思王植‘……骨气奇高,词彩华茂,情兼雅怨,体披文质,粲溢今古,卓尔不群’”。②其中采用的评论话语如“骨气”“情”“体”等究竟从何而来?具体所指是什么?如今,岁月的鸿沟让这些批评话语已经不甚明了。若评杜诗常日“沉郁顿挫”,评李商隐“细密蕴藉”等之类的话语,大多是在总述诗歌文本的基本风格或者描述评论者抽象的总体感受。因此,中国古代的诗学话语常常带有很强主观判断的形容性词汇,而且大量存在着“意境”“气”“神韵”等等虚范畴的名词性主体术语。这些术语架构起中国特有的诗性解读方式。从诗性审美方式来说,审美主体的感受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具有个体特征和直觉性的特点,省略具体分析的过程,但因为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而难以言传无法复制,致使诗学常常停滞在片面和零碎的个人感觉中,因而降低了作为人类普遍经验的可能性。普遍经验必然要依赖于可以复制的、不会因之丢失信息的论据,强烈的个体色彩必然损害思想的客观性,而客观性的缺失正是妨碍中国古代诗学的发展和传承的主要原因。
同时,中国古代诗学中也有一股“重法”的精神在暗流涌动。所谓“法”就是“诗法”。许多古代评论家曾经对诗歌语言表现形式作了诸多探索和争论,这些都以“诗法”的形式散见在历代的诗论当中。诗法是对诗歌创作中语言运用的方法、形式变化的技巧和诗意实现的途径等操作性技巧与手段的总结,是主要针对诗歌语言技术层面的法则。具体表现形式有诗格、诗式以及散见各类诗话中的各种细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