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晓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靠前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靠前竞争法、靠前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德国法和欧盟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2009年起受聘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2019年入选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在中外核**术期刊《靠前法研究》、《法律适用》、《欧洲研究》、《江西省社会科学》以及德国《竞争法杂志》和《工业产权保护与版权杂志(靠前)》等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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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毛晓飞 |
出版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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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简介 毛晓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靠前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靠前竞争法、靠前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德国法和欧盟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2009年起受聘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2019年入选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在中外核**术期刊《靠前法研究》、《法律适用》、《欧洲研究》、《江西省社会科学》以及德国《竞争法杂志》和《工业产权保护与版权杂志(靠前)》等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 目录 重要简称凡例 绪论 一、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的视角 三、本书的结构 第一章 仲裁与司法:共存与博弈 第一节 历史上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一、西方仲裁的潮起潮落 二、中国仲裁的曲折道路 第二节 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不完全替代关系 一、共同的他者裁判 二、仲裁裁判与司法裁判:替代与互补 第三节 司法权对仲裁权的单向控制关系 一、对仲裁协议的审查 二、对仲裁程序的审查 三、对仲裁裁决的审查 第二章 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特殊性 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二节 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司法审查 一、对书面形式的弱化趋势 二、对书面形式的扩张解释 第三节 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司法审查 一、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四、其他约定 第四节 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临时仲裁协议的差别待遇 二、自贸试验区的临时仲裁协议 三、确立临时仲裁协议的合法性 第三章 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的组成 一、协助指定仲裁员 二、仲裁员异议制度 第二节 临时保全措施 一、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分配 二、中国临时保全措施的问题 第三节 协助调查取证 一、域外的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规定 二、引入协助调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章 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定义 二、仲裁裁决的异议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分类与籍属 一、确认仲裁裁决籍属的不同标准 二、中国的“仲裁机构标准” 三、“仲裁地标准”的普遍确立 第五章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审查 第一节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审查 一、法院的管辖权 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第二节 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 一、法院的管辖权 二、不予执行裁决与撤销裁决的双重审查机制 第三节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一、“虚假仲裁”现象 二、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第四节 “先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先予仲裁”现象 二、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 三、对先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决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审查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涉外因素 一、对涉外因素的理解 二、非涉外争议在境外仲裁 第二节 法院的管辖权:从报告制度到报核制度 一、报告制度的确立 二、报告制度的利弊 三、从“报告制度”到“报核制度” 第三节 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一、合同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二、未被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无权仲裁 五、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公约 二、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三、互惠原则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 一、“承认”与“执行” 二、申请的受理法院 三、申请的时效 四、申请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 一、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二、关于未被给予适当通知或申辩不能的理由 三、关于构成超裁的理由 四、关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协议和仲裁地法律的理由 五、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的理由 六、关于仲裁事项违反可仲裁性的理由 七、关于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 尾论 一、仲裁权与司法权的权力边界 二、《仲裁法》修订的展望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按拼音顺序) 二、中文论文 (按拼音顺序) 三、外文著作(按字母顺序) 四、外文论文 (按字母顺序) 五、中文案例 (按时间顺序) 六、外文案例 (按时间顺序) 内容推荐 本书从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二元权力视角出发,尤以1994年《仲裁法》制定后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实践为重点考察对象,探究仲裁的司法边界问题。仲裁权与司法权皆为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裁判权。仲裁裁判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共性使之成为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与此同时,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仲裁的司法边界也即仲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界限。现行《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终结了原行政仲裁体制,成为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但不可否认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仍有缺陷,这使得法院不得不通过仲裁司法审查弥补立法漏洞,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在改变立法设置的司法界限。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列入二类立法规划,法院面临的两难局面可能得到改善,仲裁的司法边界将得以重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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