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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操作的百问百答。这一百个问题,有些在制度上已经有了依据,有些问题则还没有足够明确的依据,只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理论通识、实践共识、司法尺度、相关领域法律规定等,尽可能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回答。可操作性,是本书最大的关切。本书对所有问题的回答,都直奔主题,不含糊其词。 作者简介 后向东,男,1980年生,江西进贤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硕士、法理学博士。先后供职于国有企业和中央国家机关,长期致力于对中国特色法治路径的思考、探索与实践,专注于对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近年来专注于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出版专著《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在“人民日报”、“学习时报”、“中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改革”等报纸刊物上发表有关信息公开的论文十多篇,为国家公务员局统编《公务员初任培洲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4年)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章。另有译著《法律资本制度》(Legal Capital)(法律出版社2007年),参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培训教材《行政复议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目录 1.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2.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负责人个人,应当如何处理? 3.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4.申请人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因技术故障没有收到,应当如何处理? 5.申请人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6.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如何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该怎么编? 8.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应该怎么做? 9.应该如何选择运用公开渠道? 10.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1.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内容依然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2.能不能简化补正程序,口头要求补正? 13.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何核实? 14.申请人要求提供红头文件原件,或者要求加盖印章,应当如何处理? 15.法定的20个工作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 16.需要延期的,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 17.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能否作为第三方? 18.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做出,但是没有送达申请人,是否构成超期违法? 19.申请人反复就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起申请的情形,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的竞合,具体该如何适用? 20.层级差别较大的行政机关之间,如何相互征求意见? 21.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或者政府信息的,应如何保存证据? 22.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能否按其要求办理? 23.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 …… 附录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