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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刑事法治的有效发展,不仅需要规则体系的系统化建设,更需要规范内化,培养普遍守法的社会生活态度。对于规范内化而言,一个影响因素就是刑事制裁合理化。在不必要的场合动用刑罚,或者不当地动用刑罚,都会损害刑法的可信赖性,损害刑法的非常不错,以致规范内化无从谈起。当下中国刑事立法的重刑化品性一直备受质疑,而重刑化品性的产生,既有立法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技术运用方面的原因。其中,后者的作用更为重要和直接。而刑事立法技术的不当运用,既可能在造成不当的犯罪圈划定,也可能导致刑罚配置的过剩。要改变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的重刑化问题,有必要从立法技术角度对之进行改变,从而促进我国的刑事立法走上科学化、合理化的道路。 目录 代序 祭那份未完成的使命 章 中国刑法的重刑化品性 节 刑法重刑化品性的判断基准问题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的重刑化表现 一、犯罪圈的不当设置 二、立法的重刑导向 三、刑罚量的过度配置 第三节 重刑化的缺陷 一、不利于人们对规范的信赖和遵守 二、导致人们对生命和自由缺乏必要的尊重 三、造成刑罚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第二章 中国刑法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 节 重刑化的观念原因 一、国民的报应观念和重刑观念 二、立法对民意的反映不够全面 三、片面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 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第二节 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及其延伸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界定 二、被遮蔽的立法技术 三、立法技术导致重刑立法 四、有权司法解释对于刑法重刑化的强化 五、对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导致缺少对实质公正的诉求 第三章 “罪”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节 “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评判 一、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一般违法行为类型的关系 二、“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利弊详考 三、“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不当扩大犯罪圈的倾向 第二节 列举择一式人罪门槛规定模式评判 一、列举择一式的立法规定模式 二、列举择一式入罪门槛规定模式的优劣 第三节 共同犯罪立法模式评判 一、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制度思维 二、“主体间”关系思维导致共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三、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的重刑导向问题 第四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评判 一、刑事立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普遍处罚 二、司法解释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作出的纠正努力 三、被司法解释“遗忘”的若干罪名评析 ——以犯罪未完成形态为视角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造成犯罪类型诸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比较 第五节 法律拟制的立法规定评判 一、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二、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 三、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导致的重刑 四、共识性的法律拟制导致的重刑 第四章 “刑”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节 附加刑并科模式评判 一、没收财产刑并科模式评判 二、罚金刑规定模式评判 三、资格刑的设定评判 第二节 法定最高刑、最低刑的立法设定评判 一、法定刑设定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危害程度判定—类型性的可能危害程度 三、对我国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设定之评价 第三节 罪阶段立法设定模式评判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罪刑阶段法定刑之设定模式 第五章 遏制重刑取向下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 节 “罪”之立法技术纠偏 一、刑法分则各罪“定量”因素的废止 二、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转向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的完善 四、法律拟制立法技术的运用建议 第二节 “刑”之立法技术的匡正 一、附加刑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法定刑幅度的立法完善 三、罪刑阶段立法模式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