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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敬力嘉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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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以预防刑法为理论基础,在刑法观念层面以保障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为导向调节预防刑法观,以比例原则作为信息网络犯罪规制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以权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为其实质限度,以与法益具备规范连接、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其形式限度,以消极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刑事归责路径作为其责任限度,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间的冲突”这一时代理论命题,完成了“以类罪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类罪适用”的学术尝试。 作者简介 敬力嘉,1991年生,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文学学士,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后。长期关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的前沿问题,在《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二十篇;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科研项目多项;曾获中国法学会第十四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第五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等多项奖励。 目录 导言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一章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根基 第一节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 作为刑法功能的犯罪预防 二 作为刑事政策的犯罪预防 三 作为刑罚目的的犯罪预防 四 预防刑法的规范表现与关键内涵 第二节 预防刑法的价值根基 一 预防刑法视域下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二 核心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三 价值根基: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 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一节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一 流动性 二 多层次 三 去中心化 四 “双层社会”及其否定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厘清 一 犯罪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二 刑法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一 域外国家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二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第四节 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一 德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二 美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三 英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四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 第三章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 第一节 刑事法治运行机制的转变 一 企业与公民合作义务的增加 二 网络空间监管主体权力边界的扩张 第二节 刑法功能边界的扩张 一 预防转向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内在冲突 二 网络时代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质疑 三 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持与重构 第四章 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第一节 比例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 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风险管理权能的合比例分配 第二节 应然要求:作为义务、权限与法律责任合比例 一 作为义务与权限分配的合比例 二 法律责任分配的合比例 第五章 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第一节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一 法益概念去实质化与法益功能的转变 二 二元论法益观与“一元人本法益观”及其缺陷 第二节 法益的确定标准 一 法益的现实关联与具体化 二 法益内涵与法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第三节 对既有信息法益观的反思 一 对“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二 对“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三 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共性与信息主体身份的重构 第四节 信息权法益的确立 一 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二 权利来源:作为宪法权利的信息自决权 三 中间进路:法定主体信息专有权的确立 四 信息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五 狭义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法益 六 信息专有权的核心价值 第六章 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第一节 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的困境 一 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 二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三 “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其反思 第二节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一 客观-目的与合宪的构成要件解释方法 二 判断集体法益适格性 三 法益侵害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规范内涵的重构 第七章 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智基全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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