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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从战国时期至清代,中国历史上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性立法。长期以来,受大一统历史观影响,学界对中央立法研究的较多,对地方立法则关注较少。“省例”是清代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本省具体事宜的地方性立法。本书在对各省省例存世情况简要介绍后,从省例的含义、性质、产生、刊刻、汇编、适用效力及其与中央立法的关系等方面,对清代省级地方立法进行了综合性阐释。通过对代表性省例《治浙成规》和“当赃取赎”法律问题的微观分析,可以发现清代地方立法并非中央立法的简单复制,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各省根据省情因地制宜的产物。一方面,地方立法的“创造”更多只能局限于中央所不及的“外结”事项;另一方面,当地方立法偶尔超越权限时,或早或晚又会被拉回至中央划定的轨道。 作者简介 胡震,男,1976年生于安徽萧县,现任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6),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2006-2008),荷兰鹿特丹伊拉姆斯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土地法等,先后在《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史学月刊》Globalization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学术著作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多个项目。 目录 绪论 一 研究意义及价值 二 学界研究成果综述 三 研究材料之准备 四 本研究基本内容 五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清代主要省例之介绍 一 江苏省 二 浙江省 三 福建省 四 山东省 五 广东省 六 湖南省 七 河南省 八 四川省 九 江西省 十 直隶省 十一 山西省 十二 安徽省 十三 陕西省 第二章 清代地方立法综论——以省例为中心 第一节 清代省例概论 一 省例的含义 二 省例的性质 三 省例的产生 四 省例的刊刻时间 第二节 清代地方的条例刊刻制度 一 清代条例刊刻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 刊刻条例的机构 三 刊刻条例的费用 第三节 清代省例的汇编 一 清代省例的汇编 二 清代省例汇编的形式 三 清代省例汇编的体例 第四节 现代视野下的清代地方立法 一 清代地方立法概论 二 清代地方立法之权限范围 三 清代地方立法的特点 第五节 中央大一统下的清代地方立法 一 实施性规则对中央法的再创造 二 补充性规则对中央法的救济 三 变通性规则对中央法的发展 第三章 省例的个案研究——以《治浙成规》为中心 第一节 《治浙成规》概述 第二节 《治浙成规》的性质及“成规”的性质 一 “成规”的性质 二 《治浙成规》的刊发及其性质 第三节 清代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一 重述性规则 二 实施性规则 三 补充性规则 四 变通性规则 第四节 影响清代地方立法的各种因素 一 中央立法的影响 二 外省地方立法的影响 三 本省经济、文化、风俗、地理等特点的影响 小结 第四章 清代的赃物“善意取得”——以当赃取赎为例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各省的地方立法 三 地方立法活动过程之分析 四 余论 第五章 “通行”考论 第一节 清代法律渊源概论 一 律 二 例 三 通行 四 成案 第二节 “通行”考论 一 通行的含义 二 通行的性质 三 通行的形成及效力 四 通行的产生及刊发 五 通行的渊源、内容及作用 六 小结 结语 附录一 清代则例、省例目录初编 一 宫中 二 宗人府 三 内务府 四 内阁 五 吏部 六 户部 七 礼部 八 兵部 九 刑部 十 工部 十一 六部 十二 理藩院 十三 都察院 十四 太常寺 十五 光禄寺 十六 国子监 十七 各部院 十八 省例 附录二 《治浙成规》内容摘要 附录三 清代山东、江苏等省省例对各级地方官员回籍路费支给的规定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