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本书对近代各历史阶段存在于民法草案和民法典中的契约法文本,以及与契约法内容相关的清末民初大理院、民国南京政府时期最高法院和司法院的判例和解释例要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引述和比较法研究,可视为是对近代契约法在制度强制变迁下的理想化存在情形的描述;而对全国各地区自高等审判厅(法院)以下地方审判厅(法院),包括县政府兼理司法和县司法处审理的若干契约纠纷案件所作的介绍和解析,则是对近代契约法作为“活法”存在的探寻。 作者简介 范一丁,1960年6月生,江西乐平县人,法学博士,一级律师,现为贵州黔匀律师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和契约法律制度史。曾出版专著《合同的现实运行规则一案例观察和理论阐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合同法新论一语言符号视角的解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衬52015年版)、《古代契约法史稿》(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发表或交流论文三十余篇。 目录 第一章 清末民初近代契约法体系的初创 第一节 《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契约法制度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引入 二、契约法规则 小结 第二节 商事习惯调查中体现的契约习惯法规则——以《上海商事惯例》为例 一、契约的内容 二、契约的履行 三、契约的订立 四、契约的效力 五、契约的担保 六、契约的转让和终止 七、对几类特殊契约的规定 小结 第三节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反映的契约习惯法规则 一、契约的订立 二、契约的条款 三、契约的效力 四、契约的履行 五、担保 六、违约责任 小结 第二章 民初民法中的契约法(1911~1927年) 第一节 《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契约制度 一、契约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二、契约的分类 三、契约的订立和内容 四、契约的效力 五、契约的担保 小结 第二节 民初以司法实践对契约法的补充 一、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所确立的契约法规则 二、民初地方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契约法规则 小结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契约法(1928~1949年) 第一节 “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契约法 一、民事行为主体 二、法律行为 三、契约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四、契约的内容与形式 五、契约的效力 六、契约的解除 七、违约责任 八、契约的保全 九、契约的担保 第二节 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判例和解释例对契约法规则的补充 一、对契约自由原则在内容上加以限制 二、契约的订立 第三节 近代契约法在地方民事审判中的存在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民事司法制度 二、契约法原则及规则的适用——以江苏省民事司法裁判文书为中心的考察(1927~1949年) 三、全国其他地区民事审判中对契约法原则及规则的适用情况 参考文献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