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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合作社商人法律制度研究(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郑景元 |
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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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简介 郑景元,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主要从事商事主体的法学研究,担任中国商法学会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在《清华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合作社独立的商事可能性——商人塑造的低位要求 第一节 独立性乃合作社商人构造之核心要素 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的独立困境 一、合作社商人不具有外部独立性 二、合作社商人不具有内部独立性 第三节 合作社商人独立困境之超越 一、关于合作社商人的外部独立性问题 二、关于合作社商人的内部独立性问题 小结 第二章 合作社商人目的的私法选择 第一节 合作社商人一元目的:现状与批判 一、合作社商人一元目的之现状 二、对一元目的论之批判 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二元目的:理论意义与现实选择 第三节 合作社商人立法模式选择 小结 第三章 合作社商人的法律定位——基于内在营利性与外在区域性的考察 第一节 合作社商人的营利性:从传统到现代 一、传统商事营利性理论的局限 二、现代商事营利性理论的功能 三、现代商事营利性理论的重构 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的区域性:法治实现的有效形式 一、合作社商人的平等价值是区域法治实现的基础条件 二、合作社商人的契约精神是区域法治实现的规范内容 三、合作社商人的现代性满足区域法治实现的内在需求 四、合作社商人助推区域法治的自觉生成 小结 第四章 合作社商人的基础构造——以社员资格为核心 第一节 从抑制到诱致:社员资格取得的实体要求 一、从身份到职业 二、从强制到自主 三、从同质到异质 四、从结构到功能 第二节 从法定到章定:社员资格变动中的程序正义 第三节 从单元到多元:社员资格变动的救济路径 第四节 合作社的变迁与变迁的社员权 一、合作社的变迁是变迁的社员权的实现载体 二、变迁的社员权是合作社的变迁的民主推手 三、合作社的变迁与变迁的社员权之相机互动 小结 第五章 合作社商人的资本安排——对社股财产与盈余分配的法律控制 第一节 合作社商人的社股财产及其限制 一、社股财产的概念 二、对社股财产的限制 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的盈余分配及其限制 一、合作社商人盈余的界定 二、对合作社商人盈余分配的法律控制 小结 第六章 合作社商人的同构范式 第一节 合作社商人化的内涵拓展 一、合作社商人化同构的内部驱动 二、商事营利性作为合作社商人化同构的理论前提 三、遁人商人体系的合作社之同构关系 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化的横向同构 一、消极同构现象的浮现 二、合作社商人化横向规制的制度支撑 三、多元商人横向同构的建成可能 第三节 合作社商人化的纵向同构 一、合作社商人化纵向同构的制度背景 二、公私合作:合作社商人纵向同构的路径 第四节 政府与合作社:民主商谈的法治可能性 一、合作社商人存续的法律困境及分析 二、域外合作社商人存续的法律证成 三、合作社商人得以存续的法律重塑 四、合作社商人存续的法律价值 第五节 合作社商人化过程:从现代化到现代性 小结 第七章 合作社商人的反垄断法差别对待 第一节 “差别对待”何以生成 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的反竞争行为 一、集中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默契配合 四、行政垄断 第三节 合作社商人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一、域外合作社商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制度透视 二、合作社商人反垄断适用除外的成因 三、何以识别合作社商人反垄断适用除外? 小结 第八章 合作社商人自治的商事可能性——商人塑造的终极目标 第一节 营利:合作社商人自治的内在驱动 第二节 营业:合作社商人自治的外在形式 第三节 互助:合作社商人自治的行为基础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合作社商人的制度实践 一、农地权的生成:合作社的私法转型 二、农地三权的本位:商人中心主义的确立 三、农地三权分置:合作社商人的制度选择 第五节 合作社商人自治有效实现的商法机制 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页 第一章 合作社独立的商事可能性——商人塑造的低位要求 所谓独立,意为主体自立或主体间关系上的不依附、不隶属,亦即,依己之力做事; 而所谓可能性,即指事物发生的概率及在此基础上的发展方向。因此,可能性与现实性是相对的。如果没有可能性就没有现实性,但可能性缺乏必要的外部条件就不能变为现实。而可能性具备多少量化条件才能变为现实,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据此,本书所指商事可能性,即指在商法范畴内合作社商人得以独立地实现条件及在其具备后的发展趋势。 “想”独立是“能”独立的前提,“经济企业单位应当把迫切要求摆脱国家过多干预而产生的自豪感表示出来。”就工业化国家与地区而言,由于农业自身具有自然过程与经济过程的紧密关系,在借由殖民化推行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其并未被根除,并渐渐生成三种不同且异质性很强的类型: 一是美国、加拿大等前殖民地国家的大农场农业,呈现出公司化与产业化的农业政策; 二是欧盟等前宗主国的中小农场农业; 三是日韩等未被殖民化的东亚传统小农经济国家的农户经济,因人地关系紧张,国家借由综合性的合作社来有效介入,以维持“三农”的稳定。中国于1956年提出农业现代化目标,借由学习苏联,建构了较为完整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体系与政策体系,并从“三农”中践行工农业产品交换,进而完成工业的原始积累。这显然是不同于西方通过殖民来完成原始积累的。为此,这种后发的差异性决定了我国既存在着经验借鉴,又必须借由合作社发展农业的独特的政策安排。 我国《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推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加大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力度、帮助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国各类合作社大多归属于小微企业。二者有差异,也有共性。从区分意义上看,二者依然泾渭分明,如小微企业并非都是法人,而合作社都是法人。小微企业遍布各行各业,合作社并非如此普遍。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也不是全部小微企业都有的;但从共性看,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如合作社具有小微、人合等特性,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功能。为此,小微企业的政策利好完全能够惠及于合作社。而政策利好仍然需要合作社的有效行动。反观当下,合作社商人独立问题却成了亟待克服的法律问题,尤其在组织构造、组织与政府关系等方面。有学者以监事会为切入点,认为,在实践中,合作社商人功能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是因其监督机制失灵所致。而该监事机制失范的背后即涉及合作社商人受到来自于内部社员与外部政府等干预,进而扭曲了合作社商人的法人独立性,引发诸多法律风险。应该说,合作社独立失范风险更具有爆炸性。为此,我们有必要质疑: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律组织体,是否存在着妨碍其独立性的制度设计缺陷?政府权威与民间合作社之间是否应该保持着某种合理的张力?这种张力如果太松,则合作社将会裸身进入市场,处于竞争劣势;如果太近,就又回归到政府权威的笼罩下。因此,这种张力必须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这种限度可能涉及合作社的内在独立性问题与这种独立性所要求的法人形式问题。如果合作社去独立性,必然会限于传统上的权力附属品与民事特供品。因此,我们如果打算拯救合作社,实施政府扶持政策,就必须解决好“合作社之独立”这个前置性的法律问题。 P5-7 导语 商人主体研究重在塑造商人人格,调整商人内外关系。合作社的独立奠定了商事可能性的法律基石,而合作社的自治则达到了商事可能性的概率顶层。在其间,合作社经历了商人的目的选择、法律定位、人的变动、物的赋予、纵横同构以及反垄断豁免等环节。本书通过上述环节证成,使得合作社商人化概率渐次递增,商人化趋势日益明晰,以期达到合作社商人从独立到自治的法学研究目标。 序言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出版说明 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设立的一类重要项目, 旨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支持基础研究多出优 秀成果。它是经过严格评审,从接近完成的科研成果中遴 选立项的。为扩大后期资助项目的影响,更好地推动学术 发展,促进成果转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按照 “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版式、形成系列”的总体要 求,组织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内容推荐 本书基于商法视角,首次提出了合作社商人学说,并在结构上采取逻辑递进方式进行章节安排,具有研究成果与形式上的双重创新。本书内容翔实、资料完备、论证充分、结构严密,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可作为高校、农村等学术研究的参考用书,也可作为商事法律实务部门进行业务操作的参考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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