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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裁判思维的整合性认知/法律方法与司法决策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韩振文 |
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内容推荐 通向整合性认知的裁判思维乃中外理论家探讨的永恒主题。全景裁判思维的启动前提为发现程序,与法感、个性、经验法则等密切相关,存在被证伪的可能性,因而要严格接受审判中心下证立程序的审查。借鉴认知双重加工理论来阐释,就表现为法官慢速的理性思维检验快速直觉发现假定结论的过程。充分的证立程序可通过逻辑、对话、修辞与论题等四种基本进路,必然伴随着创造性解释以及后果导向解释。法官认知风格处于裁判思维的顶端,决定着对裁判影响因子的排序。在司法决策中引进社会科学理由及其训练,可较好地改善法官的认知风格,相应地提升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认知风格对法官决策差异形成的影响,可通过具体的实验测量得到验证。 作者简介 韩振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曾在复旦大学、高雄大学访学,研究方向为司法认知科学、裁判方法与立法学。本硕博毕业于聊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在《求是学刊》《东方法学》《法律方法》《学术交流》《中南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教育部青年基金、浙江省社科、博士后面上资助、上海地方高校学术新人培育、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等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项目等多项。获“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奖、“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青年学术成果奖”优秀奖、中国法学家论坛三等奖、司法学论坛一等奖、“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优秀奖、“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司法文明博士生论坛”三等奖、中国人民大学创新杯学术竞赛三等奖。 目录 第一章 裁判思维的发现及其证立程序 一、司法裁决程序的替代方案 二、司法裁决发现程序的证伪及其检验 三、司法裁决程序的二阶证立 四、结语 第二章 裁判思维的经验法则之运用 一、经验法则自身的两重性: 盖然性与有效性 二、经验法则运行的两重性: 确信性与规制性 三、经验法则适用的两重性: 民意导向性与事后检验性 四、结语 第三章 裁判思维的论题学方法及其运用 一、何谓论题学法学 二、论题学法学中的论题学方法 三、论题学方法的司法适用 四、结语 第四章 裁判思维的创造性解释及其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德沃金破除对垒的方法: 法律诠释蕴含描述与评价 三、德沃金破除对垒方法的反思: “唯一正解”之迷思 四、结语 第五章 裁判思维的后果导向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二、疑难案件的后果导向解释与司法权社会治理 三、司法裁决的后果导向解释与面向社会科学的法教义学 四、结语 第六章 认知风格对法官决策差异形成的影响 一、法官决策过程中的认知风格模型 二、认知风格对法官决策差异存有悖论的化解 三、认知风格与法官决策差异控制 四、认知风格与法官决策差异: 年龄阅历的特殊视角 五、结语 第七章 司法决策中认知风格的实验测量及其理性反思 一、认知风格影响法官决策的实验测量设计 二、法官认知风格的实验测量之结果分析 三、法官认知风格的实验测量之整体反思 四、结语 第八章 结论 附录法官认知风格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裁判思维的整合性认知自序自序学术研究要围绕某一 议题方向保持持续的关注力,定力足了才有可能深耕挖掘 出学术宝藏的矿石。而对议题的深度关切又离不开实际身 处时代的环境塑造,苏力曾在2001年就基于时代境遇而预 言,要开拓理论法学的研究视野,司法改革的话题也许会 带来一个刺激,形成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在笔者攻 读博士阶段(2012—2015)恰逢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得如火 如荼,但苏力却冷静地发现当下中国法学人与法官各行其 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学人不了解不关心法院系统的实 际需求,不了解司法改革中法院的知识需求。为此他期望 中国法学研究以及司法改革都还需要基于社会和法院的需 求来关注和掌握其他一些社会科学知识,把对法院的经验 和观察纳入社会科学的系统思考和分析。同样域外的“偶 像破坏者”波斯纳在《法律理论的前沿》中谈到关于法律 有意思的思路越来越以认知心理学为基础。笔者虽无这种 深刻把握法院需求的能力,但也尝试借鉴认知心理学的视 角来系统地经验观察司法权运作,希望提出的见解能稍微 弥合法学人与法官的隔膜裂隙,具体来说尝试把认知心理 学与法律方法衔接起来,精细化探究裁判行为与法官的思 维认知过程,重点揭示出司法判断中的假定(预判)及认 知偏差,以此提出批判性检验的方法对策。2015年底笔者 开始在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做研究工作,此时的司 法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时期,其广度深度前所未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 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 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创新总是来源于边缘地带, 对此跨学科的交叉融合来开发边缘地带成为创新的主要源 泉。这个阶段跟随导师陈林林教授,在读博士学位期间一 贯研究议程与学术规划的基础上,尝试往前更进一步,借 用学科交叉与知识联盟,探讨迈向一种整合性认知的裁判 思维,试图将不同的法律思维取向进行系统性描述,整合 进一个综合性的图景之中。在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强调充 分的证立程序伴随着创造性解释以及后果导向解释,通过 逻辑、对话、修辞与论题等四种基本进路,给出理由以实 现裁判的可普遍化。其中,认知风格处于整个司法决策心 理机制的顶端,决定着对裁判影响因子的排序,这可在对 心理实验测量被试的结论进行整体性反思中得到某种程度 的反映。对裁判思维的整合性认知探求,主要是由自身对 法官如何思考的强烈的好奇心与求知欲所推动,这种揭开 法官“黑箱”的渴望似乎随着现实司法改革的脉动,呈现 出这种交叉研究充满着挑战性,并孕育着带来创新与进步 的可能性。面对当前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竞争态势, 笔者很难判断哪种研究类型/方法更好或更优,也不希望被 贴上属于哪个阵营的标签,因为标签并不重要,这取决于 研究的对象与目标。我辈身处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科技跳 跃性地发展,世界性联系迅速增加,社会关系越发复杂, 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本身也越发多元,各学科间壁垒也逐 渐被打破,面临这种全球社会的法律问题,法学研究愈发 向跨学科、实证化转变,因此,借助认知心理学、统计学 展开实验数据的量化分析,以便深度、综合地阐释司法裁 判现象。笔者对于裁判思维的整合性认知探求,正是想通 过多学科多视角多角度对不同智识资源、论据加以比较权 衡、整全性解释,提出并发现有生命力的命题,更清晰明 确地描述与评价,作为活生生个体的法官实际与应该如何 思考,使之得出的实证性可靠答案,能够具有可验证性甚 至可复制。当然这样的“雄心壮志”还是起源于自己的初 心,一种剪不断的缘分情结,一种探明事物本质所收获的 乐趣,一种在学术思考中可以高尚生活着的希冀。从正文 的大部分章节看结构安排似有些杂乱,但离贯穿的主线即 裁判思维的社会科学分析不会太远。 2017年9月15日 导语 整体审视反思法官如何思考,出现的认知偏差如何控制,对推进司法体制改进与依法治国起到一定启示作用。较大满足司改的智识市场需求。对策应用类研究,可以作为法院、政府等有关实务部门的决策、发展改革的参考资料,亦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心理学专业师生的教学与科研参考书。 精彩页 第一章裁判思维的发现及其证立程序 第一章裁判思维的发现及其证立程序 通向司法独立的裁判之道是中外理论家探讨的永恒主题。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在《法官如何裁判》中规范性地检视司法裁决的各种可能程序,是对现实司法决策行为的模型整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行为分析的严谨程度。在批判“规则适用导向”的形式程序基础上,他描绘了由先例程序、衡平程序与两阶程序等替代性方案整合的全景构图,其中最值得称颂、更为可欲的乃是两阶程序。全景司法裁决程序的启动前提为发现的程序,它存在被证伪的可能性,会导致“唯一正解”理念的失败,因而要严格接受审判中心主义下证立程序的客观审查,以防范控制影响因素中的非理性成分。如果借鉴认知心理学的双重加工系统来阐释,就表现为法官慢速的理性思维检验快速直觉发现假定结论的过程。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裁决程序唯有通过充分的证立才能获致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充分的证立可通过逻辑、对话、修辞与论题等四种基本进路,给出理由说明以实现裁判的可普遍化。这也恰恰凸显出两阶程序中第二个层次所发挥的核心功用。 一、 司法裁决程序的替代方案〖*4/5〗(一) 替代性方案的描绘在不确定性的迷雾状态下穿梭,如何准确描述法官裁判的实际过程或者澄清司法裁决过程的性质,一直是中外理论家及实务者探讨的重要问题。做出经验实证性的回答也许颇受重视,但却往往忽视如何规范性地检视法院在某个现有法律体系内所应当用以裁决案件的各种可能的程序及其构成要素。瓦瑟斯特罗姆教授的著作《法官如何裁判》[美]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 《法官如何裁判》,孙海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原版为 Richard A. Wasserstrom, The Judicial Decision: Toward a Theory of Legal Justific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正是置于法哲学领域尝试对此各种可能程序的主张分门别类,进而对它们进行批判性分析与价值性评价,以此来更好地理解、解释司法决策行为。首先瓦氏在这些类别中寻找到学者们一个常攻击的靶子,那就是理性逻辑向度的裁决程序或演绎型裁决程序。尽管批评的论据具有一定程度的说服力,如大小前提的选择导致个案裁决结论的不正义以及法官绝不能涉足造法导致呆板僵硬性等,但这些主观上很棒的批评却缺乏一种清晰的整体说明。更致命的是,按照瓦氏的说法,这种犀利批评反而容易犯下非理性主义的谬误(Irrationalist Fallacy)。进一步讲,仅仅是对这种“机械的”“规则适用导向”(RuleApplying)形式程序的流俗攻击显然缺乏力度,关键还在于提出或描绘一些合理并行得通的替代性方案。 瓦氏接下来描绘了三种独特的“理想型”司法裁决程序,分别是先例型裁决程序(Procedure of Precedent)、衡平型裁决程序(Procedure of Equity)以及两阶证明程序(twolevel Procedure of Justification),力求廓清它们最为重要的特性、关联差异并评价了其司法适用后果。虽然该著作纵论古今经典学科理论,论点与论据方面比较庞杂繁复,但由这三种独特司法裁决程序统摄着全书主线,使其形散而神不散。 对于把两阶证明程序(twolevel Procedure of Justification)中的“Justification”翻译为“证明”,笔者持不同的意见,认为翻译为“证立”或“证成”似更妥当些。原因在于“证立”强调的是理由说明(或辩解): 在司法判断中论证不是证明决定为真实客观,而是理性证成其合理正确。作为精神科学的司法活动,不同于自然科学涉及的逻辑证明与价值无涉,它必然包含着价值评价与利益平衡或妥协,若用哲学诠释学来解读的话,司法活动是对法律文本规范意义的再创造,赋予了个案事实新的法律意涵。司法作业者的个人态度或情感表达都无法完全排除,无论是法律规范的获取还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这样追求的为证成主张或结论的正确性,即使存在虚假的表面证立,也很难像自然科学那样提出客观明确的反驳意见。另外,司法坦诚性被过分抬高也有悖于司法决策活动的常识,裁决理由的提供需要成本投入,而作为常人的大部分司法作业者却偏爱付出更少的努力。 (二) 替代性方案的区分 这三种独特程序的区分标准在于“裁决规则”(Rule of Decision),它才是法官实际做出正当裁决所依赖的充足理由与理性根据,也是有形评价每种裁决程序的分析核心。比如基于先例的司法裁决程序,其裁决规则为相关的、既存有效的先例规则或先例原则,是从先例的判决理由(意见)中提炼出的;而衡平型裁决程序诉诸有良知意识的称职法官对公平正义的理念考量而非法律规则。当然这三种独特程序的适用张力都有一个基本的假定: 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并无立法性的法律规则,而是能够或已经被司法机关所创制的规则,即司法性立法(Legislate Judicially)。司法性立法不同于司法性法律适用,它意味着可废止性(defeasible),随时可能在特定案件中作废,以塑造和重塑出新的规则,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洞察到的普通法会自我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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