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通义》包括绪论和本论。绪论阐述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本论以物权法的立法体例为线索,按照物权法的编章节,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最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资料和司法实务经验,阐述物权法原理,对物权法条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逐条阐明,以求准确理解物权法,正确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通义》既可作为法律专业学习物权法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研习和适用物权法的参考书,还可作为普通人维护自身物权权益的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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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物权法通义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郭明瑞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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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物权法通义》包括绪论和本论。绪论阐述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本论以物权法的立法体例为线索,按照物权法的编章节,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最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资料和司法实务经验,阐述物权法原理,对物权法条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逐条阐明,以求准确理解物权法,正确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通义》既可作为法律专业学习物权法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研习和适用物权法的参考书,还可作为普通人维护自身物权权益的指导书。 作者简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毕业之际,“文化大革命”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于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人烟台大学。 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目录 绪论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财产法 (二)物权法为固有法,具有本土性 (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二、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三、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四、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五、物权法的发展 本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二、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二)物权的概念 (三)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法的社会基础 五、物权平等原则 六、物权法定原则 七、物权公示原则 八、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九、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与种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的统一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义务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行为规制 (一)登记机构的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规制 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七、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八、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九、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效力 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导语 物权是人民的基本财产权,物权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人民财产权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是以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基础的。 本书收录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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