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胡婧,女,重庆江津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重庆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专长为环境行政法、人权法学。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厦门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16年7月供职现单位。2013年开始研究环境宪法和人权法基础理论问题,在《高等教育研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北方法学》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l项、省部级项目1项。主编译著1部。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欧洲人权法院及其管辖权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申诉案件的一般标准 第三节 欧洲人权法院解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原则 第二章 《公约》机构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环境”的含义 第二节 拒绝受理个人环境申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 第三节 受理个人环境申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 第三章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实体性条款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 第一节 “环境损害”的含义 第二节 《公约》第8条之适用 第三节 《公约》第2条之适用 第四节 小结——“受害者”范围之拓展 第四章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程序性条款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 第一节 程序性环境人权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 第二节 个人获得环境信息权受侵害之案件 第三节 个人环境决策参与权受侵害之案件 第四节 环境诉权受侵害之案件 第五节 小结——预防原则之适用 第五章 自由判断余地: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限制 第一节 “自由判断余地”在判例法中的含义 第二节 自由判断余地对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理的限制 第三节 小结——自由判断余地与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理范围之阙值 第六章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欧盟成员国的拘束力 第一节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欧盟成员国产生的一般拘束力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与欧盟成员国宪法之增修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推荐 全书逻辑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一章论述欧洲人权法院的起源、发展和运作机制。通过对判例的分析,作者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同时满足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时,才能受理环境侵权案件。由于《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刚性限制,所以,欧洲人权法院不得不发展出一系列司法解释原则,以扩大环境人权保护的范围。第二章分析欧洲人权法院(含欧洲人权委员会)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历史变迁。认为欧洲人权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拒绝受理个人环境申诉,而在20世纪80年代洛佩兹案以后,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积极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实现实质性地开创了环境人权司法保护的先河。第三章分析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第八条和第二条实体性条款受理产生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环境损害案件,全面分析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解释“受害人”,扩大环境损害案件适用的受案标准。第四章研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解释环境风险概念,确认程序性环境人权。第五章通过分析欧洲人权法院适用并发展的自由判断余地原理,论述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界限。作者所有的研究结论都建立在法院判例分析、概括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概括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规律,其论证客观且具有很强的逻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