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是人类正在经历一种划时代的历史进程。探讨并解决与全球化有关的各种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目前出版的书籍主要关注的是与全球化有关的经济、政治和法律问题,“全球正义研究丛书”丛书主要关注与全球化有关的价值、规范与伦理问题。
作为全球化进程中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要积极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致力于建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为此,中国必须要形成自己的、能够占领“道义制高点”的外交哲学。这样一种外交哲学(包括国际关系理念)必须要以某种能够获得理性辩护的全球正义理念为基础。
全球化给不同民族和国家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分享全球化的福音,使全球化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对全球化(特别是资本的全球化)进行某种规制和引导。这种规制和引导需要以某种共享的价值和规范为基础。
全球化对每一个民族和国家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全球化的进程,我们必须要了解那些引导和推动全球化进程的价值和规范。
人类已经并将继续生活在某种或好或坏的全球共同体中。为了更好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人类需要寻求并遵循某些合理的公共规范,创造并建构某种有利于消除各民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共享价值和全球公共政治文化。
生活在全球共同体中的人类需要某些共享的价值、规范和伦理,以之作为建立更加公平的国际秩序、协调各国家之间关系的基础。本丛书将选择那些探讨并倡导世界主义、大同理想、和平主义、全球分配正义的著作,首批书目共4种,分别是:《没有国界的正义:世界主义、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
丛书兼顾学术性、可读性与创新性。读者定位为关注全球化问题的学者、青年学生、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与白领阶层。
查尔斯·琼斯(Charles Jones),于伦敦经济学院获得哲学博士学位,现为加拿大西安大略(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政治科学系系主任、教授。研究领域为国际正义、政治思想史、当代政治思潮等,研究专长为世界主义、正义理论、国际政治理论、民族主义等。曾在耶鲁大学等著名学府做过访问教授。著作和编著有《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1999)、《民族的权利》(2000)等。
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查尔斯·琼斯的《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一书从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赞成和反对全球正义的主要理论,并提出了一种以所有人的平等的道德价值为基础的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该书共8章。第1章阐述了国际分配正义的基本理据及其原则。第2至4章探讨了三种特定的世界主义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人权理论与奥尼尔的新康德主义)。第5至8章评估了四种共同体主义的国际伦理观点(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沃尔泽的共同体主义以及新黑格尔主义的构成论)的理论得失。琼斯所主张的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认为,世界主义的立场是公道的、普遍的、个体主义的与平等主义的;我们的同胞以及外国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与道德权利;这种价值与权利不因我们的国籍或民族身份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保护人作为人的这种基本权利,是每一个人都负有的一种正义的义务。
第1章 分配正义与国际语境
第一部分 世界主义
第2章 功利主义与全球正义
第3章 基本人权:道德底限
第4章 奥尼尔与正义的义务
第二部分 共同体主义
第5章 爱国主义与正义
第6章 米勒、民族身份以及分配正义
第7章 相对主义、普遍主义与沃尔泽
第8章 新黑格尔主义、主权与权利
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第1章
分配正义与国际语境
提供经济和社会福利的责任是普遍的、超越国界的。人就是人,不管他们生活在哪里。人们对饥饿及其他诸如剥削、疾病的关切并不因为那些遭受苦难的人生活在国际边界的另一边而终止。即使基本真相被不断忽略,有时还受到猛烈抨击,这仍然是事实。
(John Kenneth Galbraith,The Good Society,2)
1.1. 导言
关于国际分配正义的严肃讨论是政治哲学研究著作的一个相对来说较新的特征。在我看来,对这一讨论作出首要贡献的,是于1972年在《哲学与公共事务》杂志上发表题为《饥荒、富足与道德》一文的彼得·辛格,在这篇论文当中,辛格为这样一种宽广的义务——富裕的人们有义务给那些赤贫的人们提供食物,不管富人或穷人各自处在地球的哪一端——提供了辩护。在接下来的几年当中,随着布莱恩·伯瑞、查尔斯?拜兹、亨利?苏以及欧诺拉?奥尼尔——仅仅列举一些最重要的贡献者的名字——几人著作的公开发表,我们所谓的“全球正义辩论”获得了极大的推动。我提到的这几个人都为给予世界范围内境况较差之人比传统所确立的标准更多的关切进行辩护,并且指出民族—国家边界之相对主观任意的道德地位(至少在讨论正义的时候是如此)。但是,不可避免地也许是,这些著作所表达的核心观点遭到了学界同仁的强烈反对。为民族—国家的伦理地位进行辩护的最重要的人物有戴维·米勒、迈克尔·沃尔泽以及众多其他的思想家,他们中有些可以标榜为“爱国者”,而其他人我认为是“国家主权的新黑格尔主义的辩护者”。约翰·罗尔斯——当他的《正义论》于1971年发表之后,政治哲学得到了复兴——自己也曾为国际正义的现状进行辩护,同时,他仍是这一叙事当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主要是因为其他人(著名的有伯瑞、拜兹以及托马斯?博格)已经指出,罗尔斯自己的前提将导致极端的结论,即需要对世界上处境最糟糕的那部分人进行财富和资源的大规模重新分配。我给本书确定的目标是,就这场争论当中哪一方具有更为合理的理据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而且,我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分配正义最好从人权的角度来加以理解;从人权的角度看,民族—国家的边界缺乏任何重要的伦理地位,而且,全球正义的要求包含各种积极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保护每个人的根本利益,不管他们身在何方,也不管他们的民族归属或者公民身份如何。
在约瑟夫·卡伦斯看来,“西方自由民主当中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就是封建特权——一种继承而来的地位,能极大提升人们的生活机遇——的当代等价物”。这一主张可以说是一语中的。既然一个人的祖先、出生地和公民身份仅仅具有想象中的主观任意的道德地位,那么,我们就需要质疑,为什么这些特征还应该在如此之大的程度上决定人们的前途——他们拥有的财富要么多得用不完,要么少得连用来维持一种被认可的人类生存都不够。
1.2. 分配正义:概念及其范围
本书关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道德问题,尤其是国际分配正义问题。在对赞成与反对正义之跨界义务的理据加以概括和评价之前,我们先就以前对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某些一般论述进行讨论是很有益处的。
为了明确分配正义的主要内容,我们需要区分几个问题。首先,什么是正义?在这里我们将探讨正义——我们指的是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某种广泛的特征,关注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共同讨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介入关于正义之地位及其要求的争论。关于何为正义这一问题的比较有说服力的答案,需要把就这一主题进行争论的来龙去脉考虑进来,需要寻求那些把所有的争论都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理论基础。因而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分配正义不得不与利益和负担在人们之间的适当分配联系在一起。一种正义的分配也就是一种每个人都能得到他或她所应得的分配。注意,我们仍然不得不说清楚什么才是每个人事实上所应得的;如果在分配正义这一问题上秉持具体的、实质性的立场,那么,这才是需要我们绞尽脑汁予以回答的问题。除此之外,关于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一种似乎更易引起争议的主张是,一个人所应得的,就是那个人有权利予以要求的。简而言之,一个人对于他或她的应得之物拥有权利:分配正义关切的就是权利在人们中间的合理分配。威尔?金里卡对正义的内涵进行了一种相关的分析,他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保障应得权利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人们能够要求社会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比如,对资源和自由等提出的要求)”。因此,正义的制度就是保障应得权利的制度,该制度能够为一个人对他人提出获得有价值的必需品的要求提供依据。如果我们把权利看成是应得的权利,那么正义所关切的就是我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与正义之间的联系在常识思维中也是同样的明显。彼得?琼斯指出,“当我们的权利遭到否定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报之以愤怒或者义愤,而不仅仅是失望;我们把自身看成是不正义的受害者,而不仅仅是一群被剥夺了人类善意滋养的倒霉蛋”。
戴维?约翰斯顿确认了自由主义传统当中的两种重要的批判工具:个人权利的概念与分配正义的观念。接着他提出了一些历史性的主张,大意是说权利是通过“反对国家”而获得它们的规范力量的,同时,分配正义的重要性是通过它在限制市场的消极效应所发挥的作用当中得以证明的。我不会反对这些主张,因为它们描述了自由主义社会批判之重要工具的发展历史。但是在当前的语境下,我认为,我们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区分事物,因为这种方式看起来好像仅凭预想就判断出了积极权利——也就是要求义务承担者作出积极行为的权利——之可辩护性中的实质问题。如果权利被理解为用来“反对国家”的权益,那么这就表明权利的重要性仅仅在于它们能够保证国家不得干涉私人的行为领域。但是,我提出的主张(尤其是在第3章)却是,基于权利而产生的义务比仅仅是不干涉的义务具有更为复杂的特征。而且,描述分配正义之要求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是使用权利话语,包括,当有人遭受市场交易的不公正后果时,他拥有要求帮助的权利。既然如此,个人可以热切要求的就不仅是反对国家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同样重要)反对掌控全球经济之私人权力的集中。因此,不管是把权利与分配正义区分开来,还是把权利仅仅看成是为个人反对国家施与的不公平对待而加以辩护,都是一种误导。
利益(人们视为有价值的基本必需品)与负担(人们寻求予以最小化的成本)的分配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成为关切的对象。这些条件(被标榜为“正义的条件”),首先是成为正义问题必须具备的那些特征。正义的条件包括特定类型的稀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人们的适度的自利也是条件之一;然而,应当加以强调的是“适度”一词,因为,那些要求分配正义原则来裁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人们,不仅想要对于他们自身来说是最好的东西;他们同时想要实现一种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以便于他们能够为彼此辩护。当有价值的资源变得稀缺时,就有必要在对那些资源提出的相互冲突的要求之间作出某种裁决。相应地,假定人人想要的必需品既非过剩,也非极度稀缺,那么,分配正义的原则就能够用来公正地分配有价值的资源和无价值的成本。
既然我们明白了分配正义原则的目的是什么,那么,我们就能够提出第二个重要的问题:正义要求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些主要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伯瑞、德沃金、科恩、阿尼森、森,还有其他人)近些年来全神贯注予以思考的核心问题。它仍然是下述重要论争的主题:如何恰当地理解分配正义理论当中的平等(比如,享受福利的平等,资源利用的平等,获取福利之机会的平等,获得好处之渠道的平等,诸如此类),如何看待运气和机会(一方)与选择和责任(另一方)在正义理论当中的恰当作用。对于这些问题的详尽考察,将会占去整本书的容量,甚至更多,因此,尽管这些问题的答案很重要,但是,我也不会直接为其中任何一种答案提供详细的辩护。严格说来,我关切的不是这类不平等问题,而是关于贫困这一特殊问题——它是理论家们在国际范围内加以评估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本书的特色并不在此,而是它对正义的第三个主要问题的考察,对于这个问题,我现在就要谈到。
我们需要探讨的第三个,且与第二个问题有着紧密联系的问题是,正义应该给予谁?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正义的不同潜在主体的可能类型,接着问一问,是否每个人作为可能的候选人,都能纳入到分配正义的范围中来。对这一问题之答案的分类应该从区分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谓的作为私利互惠的正义(justice as self-interested reciprocity,简称JSIR),与他所标榜的以主体为中心的正义(subject-centred justice,简称SCJ)开始。是否正义就像JSIR所主张的那样,只应该给予那些在共同受益的合作规划当中(真实或潜在)的参与者?或者,正如SCJ所认为的那样,根据他们共同具有的某些(一系列)特征,比如理性思考的能力或经受痛苦和体验幸福的能力,对正义的考虑是否应该同等地惠及合作者与非合作者?能够为合作计划作出贡献的健康人构成了一类主体,不能为合作计划作出贡献的残障人构成了另一类。谁能够被纳入正义的范围?我们应该指出的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要求接受一种只承认同胞(一个人所在国家的公民)之权利的义务,因为JSIR可以包括一些非同胞,同时排除某些同胞——当这些同胞无力为合作规划作出贡献时,与外国人实现互利的合作就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以主体为中心的正义,必然将会把如下一点认作必要,即应考虑到所有人的需要和利益,不管他们的民族归属如何:至少初看起来,SCJ承诺要把所有这样一些人包括进来,即根据相关的标准(比如,体验快乐和经受痛苦的能力,或者理性思考的能力)具备人之为人的资格的那些人。因而,这里的主要的理论进路必然会要求对国际分配正义的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无论如何,这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们应该在某个阶段明确地思考那些生活在不同的地域和制度中的人们的道德地位。正义只应该给予同胞吗?外国人有资格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权利吗?
第四个问题代表着与第三个问题对应的一面。如果我们需要知道正义应该给予谁,那么我们同样需要这样一种观念,即谁有义务把正义给予那些应该获得正义的人。也就是,我们不仅想要一种关于权利享有者的论述,我们也想要知道对于那些权利所产生的义务如何分配。那么,包含两个方面的第四个问题就是:正义的义务应该分配给谁,以及每个个体或集体应该承受多少正义的负担?分配正义的问题在如下意义上是双重的,即我们需要确定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确切地说,谁应该承担那些义务(以及每个义务承担者应该承受多少负担)。
为以上四(或五)个问题——关于分配正义的本质、要求和范围——提供答案,是对一种可接受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不仅如此,任何这类理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都要求我们在国际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采取某种特定的立场,比如,在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对其他国家之成员的要求和欲望做出适当回应的问题,而第四个问题则含蓄地追问人们对于距离遥远之他者的义务。
“全球正义研究丛书”总序
一
谁都无法否认,人类正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指的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世界范围内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不断扩展、加深、加强和加速。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发动机和主要战场。全球市场(特别是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展、强化和迅速发展把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任何国家的经济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国家的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不是在政治的真空中发生的。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了政治的全球化。世界某一地方的政治决定和行动,能够很快地获得全球范围的影响力。发生在一个地方的政治决策和政治行动能够通过快捷的媒体纳入全球政治交往的复杂网络中来。
经济的全球化与政治的全球化使得世界不再由相对“分散的文明”或“分散的政治共同体”所构成。相反,人类生活在一个“重叠的命运共同体”中,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事件将不可避免地会对另一个国家的国内政治产生影响;生活在地球这一端的人们的生活也将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发生在地球另一端的重要决策的影响。“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国内事务与外交事务、国内政治问题和国外问题的区别已不再被明确划分。”
全球化既给人类的生活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的不平等。全球化带来了全球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从1960年到1997年,世界人口中最顶层20%的人群(都在最富裕的国家)与最底层20%的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从30倍增加到74倍。全球化虽然提高了全球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了全球财富总量的急剧增加,但是,全球化的利益与负担却没有平等地在世界各地的人们之间分配和共享。此外,在全球化时代,一个人是否拥有物质财富和其他优势的机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碰巧出生或生活在哪个国家。一个幸运地出生在西欧的儿童,比起出生在非洲或拉丁美洲的许多儿童,有更多的机会长大成人。“如此武断地分配生活的机会,代表了我们时代主要的道德问题。”
当然,导致国际不平等的关键不是全球化进程本身,而是全球化的方式,特别是证明、推动和引导全球化的规范。毕竟,经济上更大的相互依存本身(如更多的贸易,更多的知识交流等),如果能够得到恰当的管理,是能够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好处的。因此,面对巨大的全球不平等,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对全球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全盘抛弃,而是更好的全球规范与全球制度;我们需要某种更为合理的规范和制度来调节这种相互依赖,来更为平等地分配全球化的利益与负担。人类今天在全球层面所面临的大多数全球问题都是由全球经济与全球政治、全球文化之间的不一致所导致的。要解决这些棘手的全球问题,人类只有朝着进一步全球化的方向发展,树立与全球化相适应的全球正义理念,建立与全球化相适应的全球制度。
二
全球架构越来越类似于一个单一的制度体系,因此,这一体系必须要接受正义的拷问。由于我们的经济活动是在全球范围开展的,因而,我们的道德考量和正义关怀也必须要扩展到全球范围。经济的全球化必须要伴之以规范的全球化。由于全球市场已经变得没有国家界限,因此,正义也必须要变得没有国家界限。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指出的那样:“提供经济和社会福利的责任是普遍的、超越国界的。人就是人,不管他们生活在哪里。人们对饥饿及其他诸如剥削、疾病的关切并不因为那些遭受苦难的人生活在国际边界的另一边而终止。”
全球正义的基本理念,就是用一种合理的正义原则来调节全球的背景制度,因为,全球化正是在这一背景制度中发生和运行的。罗尔斯曾指出:“属于基本结构的那些制度的作用是确保正义的背景条件,人们和社团的行为正是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发生的。除非这一结构得到恰当的规导和调整,否则最初正义的社会过程就将不再是正义的,无论特定的交易在当时看来是如何地自由和公平的。”正义所要调节的正是这样一种对人民的生活产生“深刻而持久”影响的背景制度。全球背景制度,即全球的基本制度结构,对各国人民之生活的影响也是“深刻而持久的”,因而我们也需要用全球正义原则来调控普遍存在于全球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全球正义的基本思路,就是把适用于国内背景的正义理论扩展运用于全球背景。
三
全球正义是当今国际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它的内容包括国际秩序的基础、国际机构的设置、全球共同安全、全球分配正义、人道主义干预等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面对的全球问题,是检验各国外交政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话语基础。我国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也是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的外交政策要想占领国际舞台的道义制高点,就必须了解全球正义的相关话语,了解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及其证明方式。因此,研究全球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套“全球正义研究丛书”首批推出四本,即《没有国界的正义:世界主义、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2004)、《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2007)、《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1999)和《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2009)。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哲学教授科克—肖?谭的《没有国界的正义:世界主义、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是从世界主义角度阐释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著作之一。作者认为,根据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罗尔斯正义论的两条基本原则(权利原则与差别原则)不仅适用于一个国家内部,而且适用于全球体系。该书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世界主义”阐述了世界主义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民族主义”说明了合理的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之间的相容性,第三部分“爱国主义”分析了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的差别及其联系。该书的核心论点是:(1)一旦我们弄清楚了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内在极限以及世界主义正义的具体要求,我们就会发现,世界主义正义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不是相互矛盾的;(2)我们可以接受“人们对本国人负有特殊义务”这一爱国主义的理想,同时又不危及世界主义正义对全球平等主义的追求。世界主义正义事实上能够承认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独立的道德价值,尽管它同时要给这些理想确立某些边界。
牛津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英国科学院院士戴维?米勒的《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一书由10章组成。第1章介绍了该书的基本思路。第2章分析了世界主义的具体内涵,并捍卫弱式世界主义,反对强式世界主义。第3章的主题是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第4章阐述了两种不同的责任概念(后果责任与补救责任),并分析了这两种责任概念在民族责任和全球正义理念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第5章探讨的是民族责任的问题。第6章探讨的是一个民族对其先辈的行为所承担的历史责任。第7章关注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补救责任,即当基本人权未受到保护时,有能力帮助保护基本人权的任何行动者(个人或集体)原则上都要承担起补救责任。第8章探讨了三个问题,即移民权究竟是不是一项基本权利,移民接收国享有领土权利的依据是什么,哪类移民政策是符合正义的。第9章讨论的是富人对全球穷人的责任问题。第10章是对全书的总结。
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查尔斯?琼斯的《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一书从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赞成和反对全球正义的主要理论,并提出了一种以所有人的平等的道德价值为基础的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该书共8章。第1章阐述了国际分配正义的基本理据及其原则。第2至4章探讨了三种特定的世界主义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人权理论与奥尼尔的新康德主义)。第5至8章评估了四种共同体主义的国际伦理观点(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沃尔泽的共同体主义以及新黑格尔主义的构成论)的理论得失。琼斯所主张的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认为,世界主义的立场是公道的、普遍的、个体主义的与平等主义的;我们的同胞以及外国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与道德权利;这种价值与权利不因我们的国籍或民族身份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保护人作为人的这种基本权利,是每一个人都负有的一种正义的义务。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哲学系教授吉莉安?布洛克的《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一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布洛克所理解的全球正义的世界主义模型。第二部分从全球正义的角度探讨了与全球扶贫、全球税收改革、基本权利的保护、人道主义干预、移民、全球经济安排等有关的全球公共政策问题。作者指出,人类能够也应该以全球正义作为制订这些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认为,关于全球正义的理论与实践是相互促进的;在理解全球正义方面,全球公共政策尤其有助于我们确认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平等的各自地位。
上述四位作者来自四个不同的国家,是全球正义研究领域非常活跃的作者。他们的著作和观点经常被引用。他们的著作从不同角度深化和丰富了全球正义的研究。当然,由于学术背景、理论训练等方面的原因,他们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他们的理论视野都未能突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框架。罗尔斯国内正义理论的世界主义精神与其国际正义理论的共同体主义倾向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冲突。我们能否用一种其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矛盾和冲突的理论作为研究全球正义的范式,这本身就值得怀疑。其次,他们对现存的国际制度之“不公正性”虽然有所认识,但是,对由西方主导的国际制度的不公正性的反思和批判还不够深刻和彻底。西方列强从近代开始推行的殖民主义政策给其他国家的人民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从全球正义的角度看,那些从殖民主义政策中获得好处的国家需要对这些受伤害的国家加以补偿,从而纠正历史上的非正义,实现补偿正义。对于基于殖民主义的历史非正义以及补偿正义,上述作者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再次,在现实社会中,西方国家的许多外交政策都违背了全球正义的基本理念。上述作者对西方国家在推进全球正义方面的虚伪性和双重标准的揭露和批判不够犀利,未能坚持全球正义逻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最后,上述四位作者反应的主要是西方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没有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成果和理论立场。
尽管存在上述缺陷和不足,上述四位作者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意义上仍然反应了不同地区的研究者在全球正义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视角,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希望本套丛书有助于我国学者了解和借鉴西方学者的相关观点,有助于深化和繁荣关于全球正义话题的探讨和研究。
杨通进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