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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倪高峰著的《承继与变迁(隋唐五代乐舞经济模式研究)》为艺术经济学与中国音乐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案例,且作者还在唐代的法律文书中寻求音乐经济史料,拓宽了中国音乐史学的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意义。作者从“文化利益场境”出发,研究隋唐五代宫廷、寺庙、民间的乐舞艺术生产与消费及其诸多相关事项。对隋唐五代时期“以华领夷”的乐舞政治、唐代的法律文书寻求音乐经济史料、太常音声人的“色役”制度、“一同民例”的经济制度、乐伎买卖与歌诗市场、包括杂剧的概念等都有所创见。 作者简介 倪高峰(1986—),泰州学院音乐学院讲师,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学博士。2006年毕业于扬州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2009年、2012年相继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师从著名音乐学家秦序先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音乐史。硕士论文《艺术经济研究:唐代宫廷乐舞生产、消费的经济基础》曾获2012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优秀硕士论文奖。曾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中国音乐经济发展史研究”(编号09YJC760051)中《隋唐宫廷乐舞的生产与消费》一章的研究撰写工作,在《中国音乐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唐代太常音声人的赋役制度研究》《唐代法律文书中的涉乐史料研究》《唐代音乐文学创作、传播主体的艺术经济关系初探》等。 目录 引言 一 题解与缘起 二 研究音乐与政治、经济关系的必要性 三 研究现状综述 第一章 隋唐乐舞艺术生产 第一节 隋唐乐舞艺术的规模与形式 一 宫廷乐舞 二 寺庙音声及其传播 三 宫廷与民间的散乐百戏、杂剧 第二节 隋唐宫廷乐舞生产 一 宫廷乐舞机构 二 乐人 第三节 隋唐寺庙音声供养 寺庙音声供养人及其供养方式 第四节 隋唐民间乐舞生产 一 散乐百戏 二 歌舞戏 三 参军戏、傀儡戏 四 杂戏与杂剧 五 文人与乐人的艺术经济关系 六 富商、权贵与乐人之经济关系 第二章 隋唐乐舞艺术消费 第一节 宫廷乐舞消费 一 宫廷乐舞的功能及消费概况 二 宫廷乐舞的消费成本 第二节 民间乐舞消费 一 青楼伎馆 二 旗亭酒楼 三 东西市 第三章 唐代乐舞生产、消费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 唐代前后期的赋役制度 一 唐代前期的赋税制度——租庸调 二 唐代后期的赋税制度——两税法 第二节 太常音声人的“色役”制度 一 太常音声人的乐舞赋役性质 二 乐人选拔制度 三 上番制度 第三节 太常音声人“一同民例”的经济赋役制度 一 大常音声人承担的“一同民例”赋役 二 太常音声人的杂徭 三 太常音声人的其他赋役获免情况 第四节 寺院音声为用的经济基础 一 音声供养 二 伎乐供养 第五节 民间乐舞生产、流通的市场基础 一 乐器市场 二 歌诗市场 三 乐伎买卖与雇佣市场 四 艺术培训市场 第四章 唐代法律文书中涉及乐舞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一节 唐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 唐代法律文书中的涉乐事项 一 与音乐相关的道德规范 二 唐代法律文书中的乐人身份问题 三 唐代“音乐法制”的性质 第五章 隋唐乐舞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变迁 第一节 隋代乐舞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变迁 第二节 唐代前期乐舞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完善 一 初唐时期乐舞经济模式的建立 二 盛唐时期乐舞经济模式的完善 第三节 唐代后期乐舞经济模式的复建与乐舞经济中心的下移 第六章 唐代乐舞经济模式的变迁及其影响 第一节 中晚唐乐舞经济模式的变迁及其影响 第二节 唐五代乐舞经济模式与两宋之比较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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