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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精神病人常因造成危害结果后的处理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在我国,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后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后续法律处置。当前,有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及其鉴定问题,即使在鉴定人、司法办案人员中也有不同认识。 赫尔本·迈南著的《法律性精神错乱(以精神病学法学及伦理学为视角)》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从法学、伦理学以及精神病学三个学科的角度综合地对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进行了有意义的梳理和探索。这有别于迄今国内学者出版的这方面的专著。且本书对于相关学者、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法学工作者等是一本很有价值的参考书。 目录 1 绪论 1.1 理论与实践背景 1.2 方法和目的 1.2.1 三个视角 1.2.2 两个问题 1.2.3 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 1.2.4 道义与刑事责任 1.3 章节概述 2 法律性精神错乱的标准:结构与要素 2.1 历史根源 2.2 麦克诺顿规则 2.3 不可抗拒冲动标准 2.4 模范刑法典(美国法律研究所) 2.5 结果标准或德拉姆标准 2.6 挪威:“医学原则 2.7 荷兰:没有标准 2.8 结论 3 反对精神错乱辩护的观点与回应 3.1 前言 3.2 既往精神状态 3.3 专家作证 3.4 震慑力受损 3.5 诈病以逃脱处罚 3.6 精神障碍是谬见或至少概念不清 3.7 只为富人服务 3.8 精神错乱的标准不清 3.9 所有人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 3.10 污名 3.11 对于对抗制下专业人员的忧虑 3.12 过于罕见不值得麻烦 3.13 结论 4 缺乏自由意志与理性 4.1 自由意志 4.1.1 哲学上的自由意志问题 4.1.2 自由意志与法律责任无关 4.1.3 自由意志的三重含义 4.1.4 冲动与自由意志 4.1.5 道德不敏感性与自由意志 4.2 缺乏理性 4.2.1 一个以缺乏理性作为免责事由的案例 4.2.2 模糊性与疯狂 4.2.3 模范刑法典与理性 4.3 结论 5 具有决策能力与决策能力受损 5.1 患者无决策能力与法律性精神错乱的类比 5.1.1 相似性与差异 5.1.2 患者决策能力的四能力说 5.1.3 无决策能力取代精神障碍 5.1.4 基于患者无决策能力标准的精神错乱标准 5.1.5 跨越法律制度的边界 5.1.6 非本真性 5.2 决策的阶段 5.2.1 决策的三个阶段与精神障碍 5.2.2 精神错乱与三阶段模型 5.3 结论 6 神经法学:挑战与机遇 6.1 神经法学:三个研究领域 6.1.1 修订 6.1.2 评定 6.1.3 干预 6.2 神经科学与精神病学 6.3 精神错乱与个人决策中的神经科学 6.4 神经科学与法律规范 6.5 基于大脑的读心术与精神错乱评定 6.6 神经科学的可靠性 6.7 两例神经法学案例与综合表现 6.7.1 一名老师的异常行为:相关因素与综合表现 6.7.2 青少年大脑发育:法律规范的修订 6.8 复杂化的因素:法律系统之间的差异 6.9 结论 7 修订法律性精神错乱所要考虑的问题 7.1 精神病学与法律之间的边界 7.2 与共同伦理和伦理理论保持一致 7.3 实践中的清晰 7.4 证明责任 7.4.1 证明什么 7.4.2 谁承担证明责任 7.4.3 证明标准 7.5 精神障碍的要素 7.5.1 精神障碍作为精神错乱的明确要件 7.5.2 精神障碍:医学意义上的?或者法律意义上的 7.6 标准能够可靠地检验吗 7.7 责任的程度 7.8 精神错乱并不等于危险性 7.9 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相似性与差异性 7.10 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法律性精神错乱 7.11 结论 8 精神错乱的现在与未来 8.1 现状 8.2 未来 参考文献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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