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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杨良宜著的《海上货物保险》作者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著述颇丰,涉及领域广泛。作者本次讲其关注领域从仲裁及航运法律领域扩展至与航运及贸易密切相关的领域——海上保险法律领域,推出这一力作。 《海上货物保险》主要讲述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作者以研究2009年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文的内容为基础,分析该条文的改变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的改变,藉此梳理和阐述海上货物保险领域的各项制度及其发展与变化。同时,亦介绍英国目前针对岸上保险法正在酝酿的一些重大改革。《海上货物保险》涉及善意,可保利益、保险合约、适用法与管辖权、一切险承保风险以及近因原则、非实质损失的承保、除外风险、损失的类别、承保风险的开始与结束、赔付的原则与做法、代位求偿权、向船舶/承运人索赔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保险法律十分复杂且内容丰富,作者依旧秉承其写作风格,以大量鲜活的案例为依托,于其中展示了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制度的精义。相信本书能给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以启示和帮助。 作者简介 杨良宜先生,现为香港全职仲裁员,香港旧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文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仲裁组织前主席;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前香港代表;马来西亚及韩国仲裁中心咨询委员会成员。在过去30年担任全职仲裁员的经历中处理了大量国际商事、海事贸易领域的各种仲裁案件,熟悉中国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旧际的有关航运、商贸实务,屡次在香港地区、伦敦及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中国内地的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达500余份。 目录 第一章 海上货物保险简介 1.序言 2.开口/预约保单的做法(Open Cover) 2.1 第一种:选择性的开口保单 2.2 第二种: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 2.3 第三种: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 2.4 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的前身:浮动保单 2.5 开口/预约保单中受保人的定义与范围 3.延误宣告 3.1 标准/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Standard/Obligatory Open Cover) 3.1.1 善意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utmost good faith ) 3.1.2 恶意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in bad faith) 3.2 受保人选择宣告保险人必须接受的开口保单下的延误宣告(late declaration under Facultative/ Obligatory open cover) 4.标准开口保单的有关条文 5.开口保单内容 5.1 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一:Glencore International v. Alpina Insurance 5.2 开口保单内容例子之二:WISE (Underwriting Agency) Ltd. v. Grupo Nacional Provincial S 6.保险证明(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6.1 保险证明的有关条文或内容 6.2 保险证明与开口保单是属于两份不同的保险合约 6.3 保险证明不是一份保单 7.开口/预约保单与保险证明之间的矛盾 第二章 绝对善意 1.序言 2.英国法律对一般合约没有善意(good faith)要求的原因 2.1 原因之一:与合约方各自为己谋利的根本地位相矛盾 2.2 原因之二:善意的说法空泛 2.3 原因之三:善意难以定下标准/准则与难以证明主观的思维是否善意 2.4 原因之四:善意与订约自由有矛盾/冲突 2.5 原因之五:善意与订约方努力进行谈判以达致对己方有利的结果相矛盾 2.6 总结的看法 3.保险合约要求善意的原因 4.披露 4.1 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time of disclosure) 4.1.1 披露责任的持续性疑问 4.1.2 有关披露责任与绝对善意在保险合约订立前后不同对待的先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 4.1.3 进一步明确保险合约订立后善意的要求是以合约关系为准的先例:The “Mercandian Continent 4.1.4 情况之一:保单更改(variation)的绝对善意 4.1.5 情况之二:续保(held covered)的绝对善意 4.1.6 情况之三:向保险人要求赔付 4.1.7 情况之四:开口/预约保单下受保人的绝对善意 4.1.8 总结履行披露责任的时间 4.2 受保人知情(the knowledge of the assured) 4.2.1 对事实或情况的披露 4.2.2 从谁的角度看是实质性重要 4.3 什么是对一个谨慎保险人有实质性重要(the test for “materiality”) 4.3.1 谁是谨慎保险人 4.3.2 受影响要到什么程度 4.3.2.1 三种不同程度的考验 4.3.2.2 第一种与第三种考验的取舍 4.3.2.3 第二种与第三种考验取舍的可能性 4.3.3 实质性重要在不同的保险类别有所不同 4.3.4 对实质性重要的总结 4.4 保险人选择让合约无效与重新确认合约的有效性(avoidance and affirmation) 4.4.1 令保险合约无效的弃权的大原则 4.4.2 何谓保险人知道他的权利 4.4.3 何谓合理时间以及保险人保持沉默的后果 4.4.4 保险人作出无损害保留(reservation) 4.4.5 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一:继续有效的通知 4.4.6 有关什么是确认保险合约之二:作出赔付或承诺赔付 4.4.7 弃权与禁止翻供 5.海上货物保险需要被披露的情况 5.1 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可保利益 5.2 估值过高(over-valuation) 5.3 双重保险(double insurance) 5.4 承保货物是价值很高的名牌的情况 5.5 承保货物的历史:二手货或者是旧物品 5.6 包装 5.7 之前有被其他的保险人拒绝承保与以前的索赔记录 5.8 代位求偿权 5.9 道德风险 5.9.1 货物估值过高中蕴涵的道德风险 5.9.2 受保人面对欺诈指控蕴涵的道德风险 6.不需要被披露的情况 6.1 会减少承保风险的情况 6.2 保险人应该知道的情况 6.3 保险人弃权(waive)的信息 6.4 因为保险合约中明示或默示保证条文的存在而变得多余的信息 6.5 保险合约内减轻或排除受保人披露义务条文的效力 7.受保人未能完全履行披露责任时保险人的救济 7.1 绝对善意下要求披露的责任是否是合约以外的责任 7.2 违反披露责任的唯一救济是令保险合约无效 8.受保人的误述 8.11 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合约法有关误述的差异 8.21 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1967年《英国误述法》差异的先例 8.3 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区别 8.3.1 一般合约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法律地位 8.3.2 《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事实误述与意见误述的相关规定 8.3.3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一:The “Game Boy 8.3.4 实质性重要先例介绍之二:Glencore v. Alpina 8.3.5 实质性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