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民国司法志》,是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学术型职业人汪楫宝撰写,其资料详实,观点中允。全书十章,第一章组织,第二章法典,第三章法权,第四章法官,第五章律师,第六章民刑事务,第七章监狱事务,第八章行政诉讼,第九章公务员惩戒,第十章其他。后附作者学术年表,专家导读。 作者简介 汪楫宝 1888年 按中国台北“国史馆藏”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所作人事登记片卷4098所载,民国纪元前二十四年五月,汪楫宝出生于江苏吴县。 1903年 肄业于上海震旦学院,文科专业。民初敷文社编《最近官绅履历汇编》录入江苏吴县汪荣宝、汪扬宝、汪东宝、汪森宝、汪乐宝,而汪楫宝未入官绅履历。 1913年 按谢冠生所言,汪楫宝自1913年起,服务法界,未尝一日离去岗位。积学励行,嗷然自拔于流俗。然按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及司法部所出版《司法公报》两种史料,于1913年至1928年间均未见介绍汪楫宝之文字。 1928年 12月始任司法院科员,为委任职,至1930年9月调职。 1930年 1930年9月调任司法行政部科长,至1933年1月调职。 1933年 1月至11月任职司法院科员。按《司法院公报》第87期:“司法院院令:派汪楫宝、朱维敏代理本院荐任秘书。除呈荐外,此令。二十二年八月“四日”;又“秘书汪楫宝仍派在参事处办事,此令。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自本年11月至1938年6月为荐任职,自1938年6月至1940年1月升为简任职。 1935年 全国司法会议召开,汪楫宝为议事科主任。 时至1939年,汪楫宝家庭状况为:“父母均殁,兄弟无,妻张氏,子凯熙,服务红十字会;绩熙,肄业中学;敏熙,肄业大学”,“家无恒产,俸给所入,尚敷支出”。 1940年 1月始任司法行政部参事职。 1942年 12月5日免司法行政部参事职。 1943年 1月20日任司法行政部人事司司长,10月免。同年10月,任司法行政部人事处处长。 1947年 6月免人事处处长职,同年10月任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长。 1948年 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召开,汪楫宝作为常务次长任提案审查委员。 1949年 自始任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至本年5月2613另任。同年11月1日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直至病逝。 入台湾后,按汪荣宝嫡孙女、台湾导演汪莹女士回忆,汪楫宝性格平静、做事细致认真,但平日不见其开玩笑之时,并且难见笑容。汪楫宝生活非常节俭,平日喜着中式长袍。 1954年 专著《民国司法志》,由台北正中书局出版。 1958年 3月30日病故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任上。享年71岁。 目录 弁言 引论 第一章 组织 第一节 中央司法机构 第一款司法院 第二款司法行政部 第三款行政法院 第四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第二节 各级法院 第三节 检察机构 第四节 县司法机构 第五节 监狱及看守所 第二章 法典 第一节 民法及商事法规 第二节 刑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法律之解释 第三章 法权 第一节 收回法权运动 第二节 修订条约 第三节 涉外诉讼 第一款 外国人为原告之诉讼 第二款 无约国人民之诉讼 第三款 租界内之会审制度 第四节 其他有关之措施 第五节 战争罪犯之处理 第四章 法官 第一节 考试与训练 第二节 任用与待遇 第五章 律师 第一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职务 第六章 民刑事务 第一节 民刑诉讼之监督 第二节 简化程序之实验 第三节 公证制度 第四节 巡回审判 第五节 覆判制度 第六节 特种刑事案件 第七节 保障人身自由 第八节 有关便利诉讼人之措施 第七章 监狱事务 第一节 行刑法令 第二节 监犯作业 第三节 监犯待遇 第八章 行政诉讼 第九章 公务员惩戒 第十章 其他 第一节 司法经费 第二节 司法会议 第三节 抗战后之司法复员 第四节 ①前之司法准备 余论 汪楫宝先生学术年表 为国司法与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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