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涛,1978年生,民商法学博士,经济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中青年保险学术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保险法青年论坛”组委会主任。日本青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全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专家,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董事义务与公司治理等。著译《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研究》、《保险合同法精解》、《德国保险合同法》3部,主编教材1部,参编教材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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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经济法文库 |
分类 |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
作者 | 孙宏涛 |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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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简介 孙宏涛,1978年生,民商法学博士,经济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中青年保险学术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保险法青年论坛”组委会主任。日本青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全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专家,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董事义务与公司治理等。著译《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研究》、《保险合同法精解》、《德国保险合同法》3部,主编教材1部,参编教材5部。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产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产品概念界定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之功效分析 第二章 产品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第二节 产品责任类型之一:食品产品责任分析 第三节 产品责任类型之二:药品产品责任分析 第四节 产品责任类型之三:信息产品责任分析 第三章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之当事人分析 第一节 投保人 第二节 被保险人 第三节 第三人 第四章 产品责任保险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第一节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节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五章 产品责任保险人之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第一节 基本承保范围 第二节 附加承保范围 第三节 除外责任 第六章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之推行 第一节 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强制保险概况分析 第二节 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理论基础 第三节 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现实基础 第四节 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具体构想 第五节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 第六节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导语 现代社会中,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多、生产效率的提高、流通速度的加快、销售覆盖面的扩张,人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旦因产品存在缺陷发生责任事故,受害人数量就会非常庞大,影响范围也会非常广泛。 虽然我国的保险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开发了产品责任保险,但学术界对产品责任保险的研究一直未予充分的重视。孙宏涛著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以产品责任保险为中心,通过对产品责任保险标的、合同当事人及其责任、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关研究,分析和探讨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夯实其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构建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法律体系和推进我国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 内容推荐 孙宏涛著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以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为中心,围绕其相关核心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 全书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六章: 绪论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介绍选题的缘起与本书的研究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使读者对产品责任保险的研究现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最后,介绍本书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分析产品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在研究产品责任保险之前,首先必须对产品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本章首先分析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概念的界定模式,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产品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方法。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规定存在过于笼统、界定不明的缺陷,因此应当对“加工”“制作”“销售”等用语进行细化,并将电力与管道输送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初级农产品、智力产品、赠品等纳入产品的范畴,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产品责任保险而言,其直接功效在于分散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风险并鼓励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已经衍生出新的功能,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分析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既是决定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同时也是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标尺。对于制造缺陷,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对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此外,本章还对食品产品责任、药品产品责任及信息产品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与论述,并针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第三章分析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实务中,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可能引发的产品责任风险都享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具体来说,在保险实务中,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商等处于生产者地位的主体,以及进口商、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或分销商等,均可借助产品责任保险来分散自身的产品责任风险。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消费者、使用者及其他接近该缺陷产品并遭受损害的主体。 第四章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一方面,本章分析了投保人承担告知义务的基本规范,包括告知义务之关键、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后果以及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另一方面,本章论述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说明义务,包括保险人承担说明义务的具体规范、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具体情形以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论述产品责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承保范围与附加承保范围,其中,基本承保范围应以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承保事故及赔偿限额来确定,附加承保范围则包括经销商附加条款、延长产品使用年限附加条款、产品召回责任附加条款以及扩展发现期附加条款等。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除外条款:(1)缺陷产品本身损失除外条款;(2)无形财产损失除外条款;(3)故意致害行为除外条款;(4)惩罚性赔偿责任除外条款;(5)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责任之除外条款;(6)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财产损失之除外条款;(7)产品尚在被保险人处所内或控制范围内所致赔偿责任之除外条款;(8)其他特别除外条款等。 第六章分析和探讨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之推行。首先,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强制保险立法概况,并对我国强制保险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与梳理。其次,分析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最后,分析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结论部分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并从四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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