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决定做相应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等配套规定(修订版)》中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111条,对原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了140多处,修改后的条文达290条。此次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影响尤为深远。
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制定并于2012年底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定。为方便刑事办案人员学习这些文件,依法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等配套规定(修订版)》专门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共五个重要文件。此外,本书亦收录了2014年公布的三个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以方便读者学习、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