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编著的《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介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逐渐形成财富管理观念,理财和衣食住行一样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金融商品消费时代已经来临。传统契约法秉承私法自治原则,坚持“自己责任”理念,认为“交易者应当自己当心”,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向对方负担缔约说明义务。然而,在金融商品交易领域,传统契约法假定的交易者之间信息“平等关系”已经被打破,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正义,需要法律对金融服务者课以缔约阶段的说明义务来保障信息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王伟编著的《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以金融商品交易为中心,以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为切入点,界定了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分析了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基础,在考察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顺应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法制革新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基本范畴进行解构,明确了违反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对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立法引人及路径选择进行探讨。预期达成以下研究目的:(1)提供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从金融商品交易法律关系的角度,界定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界定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从法学与经济学寻找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理论支撑;(2)分析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立法趋势,总结其共有的立法经验:(3)以利益衡平原则界定说明义务的范围,确立具体的、可操作的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4)克服传统民法请求权基础的不足,确立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的特殊侵权责任;(5)探寻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统合立法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