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本书第一版出版,不到2个月,就畅销一空。此后,出版社进行了多次加印,该书在当当网、亚马逊等网站均受到热烈追捧。经过3年的沉淀,第二版全面升级,针对大家对婚姻家庭法律疑难和关心的问题,重新做了梳理,范围不再仅限于《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最新升级版)》作者(王明)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将办理的上百个婚姻案件,提炼为55个问题。针对读者最为关心的55个问题进行重点解读、案例解惑、律师提醒等,这些问题,即有对法律的重点解读,也有案例解惑,还有针对关键问题进行的律师提醒。通过阅读这些问题,缠绕在您身体的一切疑惑将迎刃而解,掌握了这55个问题,可以说就掌握了关于婚姻、家庭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最新升级版)》是根据作者(王明)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作者办理的上百个婚姻案件,提炼为读者最为关心的55个问题进行重点解读,本书主要针对婚姻、家庭、离婚、财产等问题展开论述,这些都是读者日常生活中最为关心也是最经常遇到的问题。本书体例分为重点解读、案例解惑、律师提醒三大部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1.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
2.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3.哪些情况下婚姻可撤销?
4.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7.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吗?
8.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9.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能够向夫妻中的另一方主张吗?
10.父母一方有权单独更改子女姓名吗?
11.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吗?
12.养子女对养父母、亲生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养子女能继承养父母、生父母的遗产吗?
13.继子女对生父母、继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吗?
14.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有抚养义务吗?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有抚养义务吗?
15.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16.与军人离婚,没有军人同意,就无法离婚吗?
17.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离婚吗?
18.离婚时,法院一般判决孩子归谁所有?
19.离婚时法院对子女抚养费已经作出了判决,能再要求增加或降低抚养费吗?
20.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子女该怎么办?
21.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法院会照顾女方吗?
22.离婚时,债务如何分割?
23.哪些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4.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25.当事人能够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另一方履行夫妻忠实尊重义务而不要求离婚吗?
26.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27.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28.当事人对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反悔,能够要求变更或撤销吗?
29.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0.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离婚时如何处理?
31.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3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3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4.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35.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36.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37.生父母能够确认与婚生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吗?
38.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3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4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4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42.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可以撤销赠与吗?
43.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44.婚后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4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离婚吗?
46.因为要不要孩子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
47.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谁?
48.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够要回房屋吗?
49.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父母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配?
50.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51.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离婚协议书履行吗?
52.离婚时一方有遗产尚未继承,另一方能够要求分割遗产吗?
5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事务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54.夫妻均有过错,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55.离婚后,如果还有夫妻财产没有分割,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重点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除此之外,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重婚
(1)重婚行为的界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具体怎么算重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57年1月27日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中做了明确规定,虽然时代比较久远,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即如你院所举案例,判决认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并不错误。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函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重婚问题的一点,只是要提醒他们: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认为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虽不一定都构成重婚,但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前,我们的看法是,有的还可以认为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以上关于重婚行为的界定,对我们很有参考意义。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②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③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2)重婚构成犯罪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凡是具有重婚行为的,均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醒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指后一次的婚姻关系无效,前一次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典型案例l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是重婚行为?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
◎案情介绍
赵某与妻子感情一直不和,后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同事小李产生了好感,后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妻子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赵某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下来以后,赵某以为,反正法院已经判决自己与妻子离婚,而小李又特别想和自己结婚。于是赵某与小李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赵某是否已经离婚,赵某拿出离婚判决,说法院早已经判决自己离婚,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也没有仔细看判决是否生效,就办理了赵某与小李的婚姻登记。问: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是重婚行为?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
◎律师点评
由于离婚案件处于上诉期,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离婚案件的乙方当事人赵某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重婚行为,属于无效婚姻。P5-7
爱情、婚姻、家庭是一个人一生必须要经历的过程,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人的一生都是不完美的。在经历爱情、婚姻、家庭的过程中,人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法律上的关系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例如:因为结婚,使本来没有关系的两个人具有了法律上相互继承财产的关系;因为收养关系,使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断裂,而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生活中,既然我们要经历爱情、婚姻、家庭,就必然会面对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例如: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父母一方有权单独更改子女的姓名吗?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哪些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婚后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婚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能够撤销吗?……既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就要积极地去了解这些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让我们的爱情、婚姻、家庭变得更加牢固,更加美好。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书简称《婚姻法司解释(三)》)正式实施,笔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版了《你必须知道的最新婚姻法21个热点问题》一书,该书在当当、亚马逊等网店均受到热烈追捧。此次出版的《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问题》是对《你必须知道的最新婚姻法21个热点问题》的全面修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全书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书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年的办案经验,提炼为55个问题,针对读者最为关心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解读、案例解惑、律师提醒等,通过阅读本书,缠绕在您身边的一些疑惑将迎刃而解;掌握了这55个问题,可以说就掌握了关于婚姻、家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
当然,限于时间以及篇幅,本书不可能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所有问题,如果您所遇到的问题在本书中没有找到答案,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我们的网站:中国法律巅峰网:www.lawtop.com.cn,咨询邮件:wangming79@126.com,感谢多年来对于笔者作品大力支持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