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言形形色色,什么样的谎言都可能存在,但其也不是没有规律可循。一般而言,存在五种常见的撒谎方式。
1.捏造
捏造是人们最常见的撒谎方式,指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例如,商业欺诈、故意虚构项目、欺骗合作伙伴,以及骗婚、骗保等。人们在捏造事件时,需要虚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事件发生的必备要素,不是其真实经历而编造事实时,很容易露出破绽。捏造事件的谎言相对容易被识破,该有的细节没有,不该有的反而存在,该详细的粗略,该概括的反而详细。一般针对捏造的谎言,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导对方围绕事件的构成要素多说话,多描述细节,然后注意倾听、辨别,寻找破绽。
如果是捏造的内容,那么个体通常会尽量避免详细地回答,一般会采用概括、回避问题、转移话题、答非所问、间接回答,甚至沉默、故作深沉等方式。通常撒谎者完全捏造事实的情况比较少见,其大多会采用真实与虚构相混合的方式编造谎言,一些不重要的内容可能会通过记忆迁移、嫁接故事等方法,用生活中的真实记忆、故事填充。例如,对方讲述的经历或者记忆确为曾经发生的事实,并不是虚构的,但其将真实的相关内容提取、拼接到撒谎的内容中;或者其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其编造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这些都是个体撒谎时的常用伎俩,为测谎增加了难度。
在捏造过程中,撒谎者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细节问题,很容易穿帮。同时,编造不存在的事实需要耗费个体太多的脑力,且需要精心地准备。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可能还会选择一种更省力、更容易的撒谎方式——隐瞒。
2.隐瞒
隐瞒是另一种常见的撒谎方式。个体陈述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但是省略了其认为最重要的内容。例如,妻子问丈夫为什么回来得晚?丈夫回答:“加班。”他的回答内容是真实的,但是其在加班的过程中有无其他事情发生,就不得而知了。如果丈夫刻意隐瞒其加班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事情,单从其回答的内容来看,没有什么异常之处,也没有撒谎,由于其说的是真话,撒谎时的身体外在表现可能不太明显。但是妻子追问:“除了加班呢?”丈夫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需要他有意识地隐瞒一些“重点内容”,其撒谎时的身体反应可能会比较明显。
隐瞒是非常普遍的撒谎方式,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测谎的难度较大。尤其是在司法调查中,如嫌疑人在陈述自己案发当日的活动过程中,故意隐瞒一段时间内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很难被发现。对方用于作案的时间可能为几分钟甚至几小时,撒谎时最容易采用隐瞒的方式。当个体采用隐瞒的方式撒谎时,陈述的内容中很可能会出现一些跳跃时间的词,如“然后、结果、最后”等。
捏造、隐瞒是两种常见的撒谎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将错就错、真话假说、虚与敷衍等。
3.将错就错
将错就错指个体承认存在的事实,但偷换其产生原因。例如,怀疑丈夫有外遇的妻子问丈夫:“你晚上是不是和王某约会了?”丈夫见妻子严肃的表情,猜测对方很可能掌握到了一些证据,不好否认,就先承认了约会的事实,但是他否认和王某的情人关系,在两人的真正关系上撒了谎。当个体感觉到自己无法否认事实的时候,通常可能会选择“退一步”,在事情发生的原因及关键问题上“动手脚”,采用将错就错的方式撒谎。由于个体承认了部分事实,人们往往会放松警惕,反而可能会让对方“反败为胜”,从而达到成功欺骗的目的。
4.真话假说
真话假说指个体陈述的是事实,但是其用幽默、夸张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导,以为自己在撒谎,从而让其得以成功欺骗。这种情况常见于家庭生活中。例如,妻子接到一个电话,丈夫问:“谁的?”妻子故意使用夸张的表情和动作说:“情人的呀!”她用这种方式让丈夫误以为她是在开玩笑,使丈夫相信“电话一定不是情人打的”,从而骗过丈夫。虽然她说的是事实,但却采用真话假说的方式故意诱导对方,让对方认为她在撒谎。真话假说在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个体改变正常的陈述方式,突然加以夸张、演绎的表情、动作及语气语调等,而事实上其是在故意诱导对方。这种撒谎方式多见于关系亲密的亲人、朋友和熟人之间等。
5.虚与敷衍
虚与敷衍指个体面对提问时,回答的内容不痛不痒,含含糊糊,让对方误以为自己说的是真话,而其实质表达了相反的意思。例如,某人写了一幅字,问身边的朋友:“怎么样?”朋友答:“好。”但是从对方的表情及语气、语调来看,其明显是不以为然,可能其真实的想法是“写得不怎么样”,“写得太烂了”,等等。类似的还有妻子穿了一件漂亮的衣服,问老公:“漂亮吗?”答:“嗯。”从丈夫陈述的内容上来看,他虽有回答,但实质是在敷衍对方,回答的内容并不是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想法,其真正想表达的可能是“凑合吧”,甚至是“难看死了”。总之,个体采用虚与敷衍的方式回答问题,看似做了明确的回答,其实也是在诱导对方,让对方误以为自己说的是实话,从而隐瞒了其内心的真实情绪情感和想法。虚与敷衍的撒谎方式可以通过个体回答问题时的面部表情、语音特征等反映出来,会发现对方的可能“不情愿”、“很勉强”等。
撒谎的方式、方法林林总总,以上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出现的概率高,容易被忽略,在测谎的过程中时常会碰到,需要特别注意。P5-7
在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明确要求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具有对当事人“察言观色”的能力。现代心理科学的研究成果,无疑有助于司法调查者更好地洞悉当事人的真实心理,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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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很多人或许和我一样,从小立志成为一名警察,尤其是一名侦探。抽丝剥茧,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真相,这是一个想想都觉得特别刺激和具有挑战性的职业。
很幸运,我如愿以偿,大学本科学的专业就是侦查学,从此与“犯罪”结下了不解之缘。从犯罪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到嫌疑人审讯等,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让我觉得自己多少已经具备了“神探”的潜质,可是第一次实习将我的自信心击得粉碎。
那年,我被分配至某刑警中队实习,算是第一次真正地接触刑警办案。有一天,一名16岁的盗窃案嫌疑人刘某被拘传至办案单位。据了解,他的邻居家中被盗,现场未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但调查访问中有目击者称曾看见刘某在案发现场附近逗留时间较长,形迹可疑。嫌疑人刘某,男,16岁,初中辍学在家,整日游手好闲,另据知情人反映他还有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
作为实习生的我,全程参与了该案的侦办,说白了就是“看”别人怎么办案。审问开始,刘某始终矢口否认自己盗窃,情绪较为激动。在一旁的我迅速从脑海中搜寻专业中有关的审问方法和策略,全神贯注地看和听。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我作出了初步判断,他很可能与案件无关。至于原因是什么,我自己也说不好,就是感觉或者说是直觉。我暗暗地为自己敏锐的观察力自喜。可是很快,我发现自己错了。
几个小时过去了,刘某依然坚决否认作案。此时,一名辅警对刘某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他终于开口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不再为自己辩白了。我突然感觉脑袋里一片空白,庆幸这不是自己在办案,否则很可能就亲手放纵了真正的作案人。如果这是一起杀人案件,而他就是杀人凶手,那么后果将更不堪设想。我深深地感觉到了自己判断的草率,强烈的后怕涌上心头。之后,嫌疑人刘某开始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以为该案就这么结束了,但又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一幕。嫌疑人刘某未被送往看守所前,办案的民警受理了其他案件,安排暂由我和另一名实习生共同看守刘某,以防意外发生。好奇心促使我和刘某交谈了起来,同时也想借此机会检验一下自己在课堂所学的知识,尤其是关于犯罪心理学部分,想了解他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刘某很健谈,但是当问到他涉嫌盗窃的有关情况时,他开始支支吾吾地回答,并特别强调案子就是他做的,让我不要问了。顿时,我有一种被人藐视的感觉,心想:“连你也欺负我是实习生?你不告诉我,我还偏偏要问!”我故意提高了嗓音,让他如实回答。刘某对于盗窃的相关细节及被盗现金的去向无法自圆其说。不一会儿,他突然大声哭了起来,哭了很长时间,说他是冤枉的,没有偷窃,都是因为害怕才说的,他当时只是路过,根本没有进入被盗人的家中。
我恍然大悟,刘某在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时,的确存在很多可疑之处,例如,他回答问题时吞吞吐吐,不断更改陈述的内容,并且每次都顺着民警的提问回答。他的“口供”之所以和被盗财物的情况吻合,很可能是因为办案人员无形中的“诱供”所致。我立即将这一发现向办案人员汇报,并最终排除了刘某作案的嫌疑。
这件事对我心灵的触动甚大,侦查学科班毕业竟然连嫌疑人最明显的真假供述都难以甄别,眼睁睁地冤枉了无辜者。或许是因为自己的实战经验不足?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恰恰是由办案单位实战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所办成的“铁案”。一般由于人命观天,杀人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能够“拍板定案”的往往都是办案单位中身经百战的精英。自从大学接触侦查破案起,耳边就充斥着一些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及冤假错案。课堂上老师们每每讲到这些,无不义愤填膺。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警方的办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急功近利、不注重保护人权所致,可是直至我参加工作后亲身经历案件的侦办后才明白,或许其仅仅只是部分原因。
二
大学期间,我对测谎情有独钟,感觉它很神奇,可以判断嫌疑人撒谎与否,这对于侦查破案来说省时省力,如虎添翼,尽管测谎结论一直不能成为有效的法庭证据。测谎仪曾经犹如破案神器,在司法调查中被广为使用。可是随着测谎技术的广泛应用,其各种弊端也显现了出来。它甚至一度成为调查者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的帮凶,甚至还帮助其制造了冤假错案,最为著名的如“杜培武案”。究竟如何测谎?我也曾一度迷茫。
测谎对于侦查破案的作用不言而喻。由于各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并不能提取到直接认定作案人的DNA、指纹等痕迹物证或生物检材,警方更多的是依据犯罪现场、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和方式及侵害的对象等刻画嫌疑人的行为、心理特征,进而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因此,案件调查中所出现的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作案人,尚无过硬的证据支撑,实践中也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人被确定为嫌疑人,仅仅只是因为其形迹可疑。
一般确定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作案人,除了证据外,最常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其进行突审(审讯)。突审(审讯)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其供述,调查者再进一步获取能够证实其犯罪的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承认犯罪行为,久攻不下。后一种情况较为麻烦,对方到底是无辜者还是真正的作案人?从警方所掌握的证据来看,显然不能确定嫌疑人就是真凶,但又无法排除其作案的可能性。此时,调查者往往会骑虎难下。
很多年前,在这个“关键时刻”,测谎技术往往扮演着“一锤定音”的角色。如果测谎可以提供一个科学、准确的参考意见,它无疑对于案件的调查具有重要作用——坚定调查者的信心或者另辟蹊径,重新寻找嫌疑人。显然,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尤为关键,测试结论出错,轻则可能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重则冤枉无辜或放纵真凶,为案件调查及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我国的测谎技术经过20余年的检验和发展,仍然是良莠不齐,加上媒体不断披露的与其相关的冤假错案及“测谎仪”本身的局限性,目前,传统的测谎技术已渐渐地从一线实战部门淡出。
高科技设备靠不住,调查人员又回归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主要依靠经验和直觉判断嫌疑人供述的真伪。调查者不借助高科技设备,凭借对嫌疑人的“察言观色”判断其供述真伪,这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可在曾经甚至是现在,许多重特大案件均因此而得以侦破。实际上,许多经验丰富的调查者相信自己的“火眼金睛”不亚于“测谎仪”。
为了练就自己的“火眼金睛”,我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大量心理学著作,包括许多用于“读心”及解读“身体语言”的著作,但效果并不明显,以至于第一次实习时还是无法判断嫌疑人的供述真伪。
2007年前后,美剧《越狱》(Prison Break)中的FBI追捕逃亡两兄弟时的一段视频分析引起了我的强烈兴趣,使我看到不借助高科技设备,人们用眼睛和耳朵就可识别谎言并非痴人说梦。两年后的另一部美剧——《别对我撒谎》将人工测谎推向了新高潮,至此,我也找到了测谎的新方法——微表情分析。
三
据研究,司法调查中80%以上的冤假错案都涉及刑讯逼供。对于一个无辜者进行刑讯逼供,听起来似乎匪夷所思,但它也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古今中外都有刑讯逼供的历史,甚至在我国古代,其一度被认为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手段。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及调查者的“屡试不爽”,有着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真正的作案人,其面对警方的指控,也不一定会立刻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嫌疑人基本都会出现思考和权衡,就如同人们平时在做一个重大的抉择一般,时常会考虑很久,甚至久决不下。众所周知,案件办理是有法律时效的。刑讯逼供、出示证据及政策攻心等审讯策略和方法都是促使嫌疑人供述罪行的常见催化剂。事实上,即使面对警方过硬的证据,狡辩的嫌疑人也比比皆是,更不用说在警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了。刑讯逼供往往是直接、快捷、简便和有效的方法。在难以承受身体痛苦的情形下,出于本能,一般大多数嫌疑人此时可能都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也曾是不少案件得以侦破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嫌疑人也可能会因为恐惧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以迎合调查者的“期待”,进而避免自己被进一步刑讯。刑讯逼供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轻则可能导致嫌疑人致伤致残,重则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使无辜者枉死。
如何杜绝刑讯逼供,国家不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试图从制度上保障,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司法顽疾。似乎如此,便可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实则远远不够。在调查者的审讯技术和方法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可能会直接催生两大后果:放纵真凶或者变相刑讯。
刑讯逼供的根除,不仅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更主要的是应从它产生的根源上着手。调查者不会对大街上任意的行人刑讯,往往只会针对极少数的重大嫌疑对象。这就引出另一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嫌疑从何而来?其成为嫌疑入的依据是什么?依据的可靠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实施前的重要环节往往处在调查者对嫌疑对象的初审中。此时,调查者会根据所收集的有关资料和自己的直觉、感觉、经验对嫌疑对象作出最初的评估,若发现其可能存在撒谎的迹象,就会被进一步确定为嫌疑人、重点嫌疑人等。并且,调查者主观上已将对方定性为“不老实”、“撒谎”、“狡辩”等,之后便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嫌疑人面对刑讯逼供,若其始终坚持否认自己与犯罪有关,调查者可能会觉得刑讯的“力度”还不够,会继续加大刑讯力度。这个时候,如果嫌疑人宁死不屈,调查者会越来越心中没底,或许会放弃刑讯,但事实上很多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难以挺过身体最痛苦的阶段,·真正的作案人会招供,无辜者可能会设法编造虚假供述。不论是作案人还是无辜者一旦开始“招供”,会进一步坚定调查者对其“逼供”的信心,认为嫌疑人已开始交代问题,刑讯可能会变本加厉。
例如,在“浙江叔侄冤案”中,嫌疑人事后讲述他们被警方“逼供”的情况,提到自己的身体实在难以承受,就开始承认了“犯罪事实”。而调查人员认定他们作案的依据为:“不是他作的案,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不能说得那么准……”笔者也参与案件侦办,能够深切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那种茫然感。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刑事科学技术的限制等原因,案发现场未能获取有价值的线索,或者警方尚未掌握到扎实的证据材料,嫌疑人到底是不是真凶谁都无法确定。如果放纵了真凶,其毁灭证据,案件将可能就此永远无法侦破,死者的亡灵谁来告慰?被害人家属的痛苦谁来抚慰?调查者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人命关天,不可轻易放弃调查;而另一方面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可能会触及法律。对于此,一般只要调查者坚信自己的判断:嫌疑人极有可能是真正作案人,其便可能会铤而走险。调查工作不同于法庭审判,它必然会存在多种假设,这导致调查者有一定程度上的先入为主,而嫌疑人在被刑讯的时候也很可能会“猜对”一些案件的细节,此时的调查人员通常会认为刑讯逼供取得了案件的重大“突破”,若其真是无辜者再想脱身都难。
司法调查中的审讯称得上是一门艺术,让一个正常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证其罪,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通常审讯的关键环节在于,对嫌疑人“察言观色”,通过其语言、非语言行为等获悉其情绪、心理状态及内心可能的想法,然后再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策略和方法,获取其有罪供述。在实践中,担此重任的往往是资深刑警或审讯专家,他们分析、判断的依据不少还是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感觉、直觉等,缺乏科学的参考依据。
笔者在微表情实证研究中发现,嫌疑人的个体差异较大,影响因素较多,即使依照科学的参考指标,有时也难以判断其供述的真伪,更不用说凭借经验、感觉、直觉等了,或许“浙江叔侄冤案”就是最好的说明。法律规制在变,科学技术在更新,司法调查工作对于调查者的要求提高,执法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案件办理过程的全程监控、律师的介入等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审讯期间,而调查者的审讯技术却依然停留在数十年前的水平上,几乎未有变化。不从根本上解决调查者刑讯逼供的心理机制及滞后的审讯技术、方法,刑讯逼供的司法顽疾很难彻底消除,相反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如对真凶的大量放纵。纵观古今中外,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只是追求不枉,还有不纵。而微表情分析不仅可以有效地甄别嫌疑人的供述真伪,同时还有助于调查者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让办案人员从内心深处对自己以往的经验、感觉及直觉有所顾忌,不致轻下结论,进而采用非法手段。
微表情研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90年代起已在美国的FBI、CIA及反恐等领域开始应用,因其较强的实用性、便捷的操作和高准确率而备受青睐。关于微表情研究,我国目前还尚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着很多的理论和技术难题,仍需要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希望本书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于司法调查者的日常执法办案工作有所帮助。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深深地感谢两位编辑:付艳女士、朱丽娜女士!同时还要感谢北京林业大学的吴宝沛老师,是在他的牵线搭桥及付艳女士的不懈帮助下,才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问世!感谢毕惜茜老师在百忙之中为本书倾心作序。感谢西北政法大学的许志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及庄东哲等母校老师的不吝指导和帮助!当然还要感谢在学习、生活中给予我不断支持和帮助的亲人和朋友们!最后,要特别感谢陕西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成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永寿县公安局、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等相关单位和领导对我的研究的支持!
邵磊
2014年7月
序(毕惜茜)
前言
第一章 谎言:我们是天生的骗子?
(谎言是什么?除了捏造和隐瞒,还有哪些撒谎的方式?谎言可以被测出来吗?)
第二章 诚实的微表情
(微表情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微表情可以反映出个体真实的情绪情感?微表情可以应用在哪些领域?)
第三章 面部微表情:藏在脸上的真相
(人类情绪表达的第一大块是面部表情。微表情一闪而过,要怎样才能读懂?)
第一节 基本情绪性表情
(图解惊讶、厌恶、轻蔑、愤怒、恐惧、悲伤、高兴七种基本情绪性表情及其识别、应用)
第二节 面部肌肉组成及其他面部微表情
(面部表情的肌肉运动是微表情的核心内容之一,详解额肌等6种肌肉涉及的面部微表情及其含义)
第四章 肢体微动作:你的手出卖了你的心
(人类情绪表达的第二大块是肢体动作。了解身体语言,了解行为线索)
第一节 身体(躯干)动作
(下巴抬起、抖腿、跷二郎腿……图解17种身体动作及其含义)
第二节 手部参与动作
(挠头、摸鼻子、捂嘴……图解9种手部参与动作及其含义)
第三节 手势动作
(塔状手、竖中指……图解3种常见手势动作及其含义)
第五章 微语义:言语中的谎言密码
(人类情绪表达的第三大块是语言。读懂“言外之意”,留意语言文字背面的玄机)
第一节 语音识别
(说话的音调、音量、语速等,一切都暗藏玄机)
第二节 语言识别
(口误、负面信息、话语中断、转移话题……揭露21种说话法的谎言密码)
第六章 微表情分析实战:测谎高手练成记
第一节 微表情分析
(了解微表情分析的方式、重点)
第二节 测谎者具备的条件
(熟练、准确识别微表情特征是前提,实战中的反复磨炼是核心,心理学背景是保障)
第三节 测试的一般步骤和程序
(五步走:测试主体的挑选、测试前的准备、基准线的确定、情境加压测试、出具分析报告)
第四节 测试中易出现的问题
(避免测试者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忽视个体差异、脱离案件一味依赖微表情特征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附录 经典案例
附录一 娱乐、新闻中的微表情分析
(从微表情角度看待“找力宏”和25岁“美女镇长”事件,结论会有何不同?)
附录二 司法实践中的微表情分析
(详解5个司法案件中的微表情三阶段分析:情境无压、情境加压、情境高压)
后记
表情是人际交往中传递信息的媒介,人类大部分的非言语信息都是通过面部表情来传递的。有关人类表情的系统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半叶。1872年,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Darwin)出版了《人类和动物的表情》(The Expression of Emotions in Man and Animals)一书,由此开启了从生物学角度系统研究人类表情的新纪元。
微表情是指一个人在受到有效刺激时,瞬间出现的、不受其思维控制的、反映其真实情绪的面部表情。自保罗·艾克曼(P.Ekman)和华莱士·弗里森(W.V.Friesen)于1969年提出微表情的概念以来,有关微表情的研究在国外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相关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其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国家安全、司法系统、临床医学、政治选举等领域。目前,美国、加拿大、芬兰、日本等国家形成了一些科研团队,对微表情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其中,美国是从事微表情研究的主要国家。通过梳理国外已公开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国外的微表情研究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即微表情识别、微表情识别的应用和微表情表达。
从国内的情况看,相比之下,国内对于微表情的研究起步较晚,也就是最近几年微表情研究才开始引起国内的广泛关注。随着国内微表情研究的开展,科研力量的加强,以及社会影响的扩大,微表情研究的成果在国内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特别是2009年国外影视剧《别对我撒谎》(Lie to Me)的热播,能够瞬间测谎的微表情悄然成为国内公众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热词”,甚至有的办案单位也将涉案人员应答时“揉鼻子”、“摸脖子”等动作视为其微表情,并将这种办案方法冠之以“微表情办案法”,偏离了微表情的本意。
此书作者邵磊近年来致力于微表情研究,尤其是对微表情在司法调查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者经过大量的检验、实证,提取了测谎中常见的参考指标,从面部微表情、肢体微动作到微语义,全面、系统、翔实地分析和介绍了微表情及实践应用的相关问题。特别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经验,选取了数百起实际案例,对微表情理论、原理和方法进一步分析、检验,突出了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介绍和研究微表情的读物较多,其中大多数是国外的成果,由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国外的微表情研究成果未必完全适用国内的情况。作者立足于本土,注重我国司法领域对微表情的应用,在此书中体现了独特的研究视角和专业思维方式,值得一读!
毕惜茜
教授、博士生导师
侦查学博士生导师组组长
二级警监警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
2014年6月18日
《微表情分析》是作者邵磊在刑侦一线通过数百起杀人、贩毒、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案件,千余名当事人,万条行为线索,对微表情理论、原理进一步检验、实证,而提取到一些常用测谎参考指标,同时汲取国内外最新研究结论,历时四年倾心完成的成果。
本书涵盖了识别谎言的三大组成部分:面部微表情、身体微动作、微语义。这在目前的同类书籍中也少见。作者选取了常用的高频率参考指标,对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配合真实案例,突出了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本书对想要突破司法实践难题的专业人士,或想要提升自己人际交往能力的普通读者,均能有所帮助。
微表情是指一个人在受到有效刺激时,瞬间出现的、不受其思维控制的、反映其真实情绪的面部表情。《微表情分析》作者邵磊近年来致力于微表情研究,尤其是对微表情在司法调查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者经过大量的检验、实证,提取了测谎中常见的参考指标,从面部微表情、肢体微动作到微语义,全面、系统、翔实地分析和介绍了微表情及实践应用的相关问题。特别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经验,选取了数百起实际案例,对微表情理论、原理和方法进一步分析、检验,突出了实战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