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博格·毛斯所著的《市民法理论与法西斯主义(卡尔·施米特理论的社会功能与现实影响)》的研究范围既不包括法西斯主义的实际状况,以及法西斯主义与市民法的关系;也不是分析卡尔·施米特对当代理论重建的持续作用,或证明施米特对法理论之现实论辩中诸学者的“影响”。而是为当前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发展的趋势提供一种现实的例证;以及探究自魏玛共和国以来,市民法理论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如何使得其规范结构与社会事实保持统一。
英格博格·毛斯所著的《市民法理论与法西斯主义(卡尔·施米特理论的社会功能与现实影响)》主要论述了施米特理论的社会功能与现实影响。在仅有的两个章节中,作者展示了施米特的法律建构理论的意图和国家法在政治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立场选择,论述了联邦德国时期宪法理论争论中的宪法规划与一般法的关系,并阐述了卡尔·施米特法律建构过程理论中市民法安定性的重构,以及市民主义的宪法决断与法西斯体系,分析了存在主义决断论中的宪法规划与经济计划。
总序
前言
第二版前言
导论
第一章 法律建构理论的意图
第一节 作为工业扩张之产物的形式法律的相对化
第二节 魏玛时期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宪法建构性理论
——国家法在政治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立场选择
(一)宪法妥协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二)对自由法治国民主化作出相对立反应的法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
(三)宪法理论对革命制宪的评价中蕴含的事实性与实质法
第三节 联邦德国宪法理论的争论中宪法规划与一般法的关系
(一)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之内在矛盾的前提讨论
(二)在基本法解释中作为实质完法概念与法律实证主义之媒介的宪法理论基础
(三)作为法律构建理论之现实表现形式的卡尔·施米特学派伪实证主义(福斯特霍夫)
第二章 卡尔·施米特法律建构过程理论中市民法安定性的重构
第一节 法律理论的准备
(一)基础法问题的延续性
(二)在相互对立之自由法理论方案中法律实践的独立性
(三)非确定性宪法规范的实证化所面临的抉择:司法机构的“去政治化”
(四)宪法理论的动态因素与静态因素
第二节 市民主义的宪法决断与法西斯体系
(一)存在主义决断论中的宪法规划与经济计划
(二)政策国家的宪法制定中特定群体权利的相对化:作为法律秩序的社会现实
(三)“双重国家”中法的确定性:矛盾性法律概念的政治运用
(四)“全权国家”中社会的去政治化
(五)伪革命权力的自主性与观念改革
参考文献
名词索引
人名索引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