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不同情况分析生态破坏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分别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可以考虑如何对我国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由于立法资源有限、单独立法不具有必要性等因素,我国不必制定单独的《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只需在现有立法中增加和删减相应的条款即可。《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都应明确有关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规定,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中应将生态破坏间接侵权纳入到特殊侵权类型中,令其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以达到更加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权益的法律效果。而各部自然资源开发。
《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研究/博士文库》薄晓波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