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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钱大群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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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钱大群)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考证表述,其主要方面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与令格式的性质特点;唐律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特定法律词语概念;重要制度之流变;唐律中的服制与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对唐律书名与版式作整合的理念;唐律原创内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针对性强,富有论辩性,多有发前人未发之言及辨正前人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唐律研究新的动向与深化,而其行文深入浅出,故不仅是唐律研究者,也是唐律阅读者可读可懂的一部基础性的考辨著作。

内容推荐

作者(钱大群)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系统研读唐律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了法史界和史学界对唐律与《唐六典》的学术争论,成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集中表述,主要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重要制度之流变;唐律中的服制与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唐律原创内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多有发前人之未发及辨正前人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新时代唐律研究新的动向与深化。《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不仅是唐律也是中国法律史的基础性考证著作。

目录

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1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1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4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5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8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8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9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12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17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19

三 《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21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21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23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27

四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30

 (一)“义疏”与“律疏”/30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33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34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36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39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43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43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44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48

六 “刑名”考辨/52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52

 (二)魏时的“刑名”/54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55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56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58

七 “例”辨/63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63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64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68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疏》之外的法例/69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69

八 “误”辨/71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71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73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74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74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75

 (六)在“过失杀伤”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77

九 “倍”辨/79

 (一)“倍”在语言上的通常义/79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80

 (三)唐律中用作“折半”之义的“倍”/81

十 “三审”辨/84

 (一)“三审”不是“批准三次开庭审理”/85

 (二)“三审”是防止妄告诬告的一种程序/85

 (三)秦代的“三环”是“三审”的历史先现/87

十一 “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89

 (一)皇帝常规的司法权力/89

 (二)刑律赋予皇帝制敕断罪特权的同时又限制其他人引以为比/92

 (三)“权断制敕”条立法原因考释/96

十二 “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104

 (一)类举制度的渊源及法律地位/104

 (二)赵冬曦奏改律文行为的法律依据/107

 (三)类举与比附的同异/107

 (四)类举有牵制法官擅推擅断之要求/109

 (五)不能依条数多寡论法之优劣/112

十三 “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115

 (一)“反逆”罪条在《武德律》中存在的问题/115

 (二)贞观时对“反逆”罪缘坐的改法/116

 (三)贞观中“反逆”缘坐之改法与永徽《律疏》之比较/118

十四 “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121

 (一)“断趾法”行停之时间/121

 (二)“反逆”兄弟缘坐配没律文修改时间考/127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130

 (一)计赃为罪与不计赃为罪/130

 (二)比附“六赃”所遵循的基本制度/138

 (三)赃的征还与没收/147

 (四)赃罪之并罚法/153

 (五)共同犯赃中罪责之分担/158

 (六)“六赃”使全律涉财犯罪“计赃为罪”的主要特点/161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170

 (一)贞观显庆两次廷议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缌麻的古代服制/170

 (二)唐律“内乱”不包括舅对甥的奸情/171

 (三)《律疏》之“内乱”未依显庆廷议改舅对甥报小功之服/172

 (四)新版《宋刑统》中“内乱”疏文之句读乃附误致误/174

 (五)“内乱”如真按显庆之议而改则今传《律疏》决非是被改的那种版本/178

十七 “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180

 (一)依杀人罪处置原则将药毒人就是死罪/181

 (二)从诉讼程序说“流”改“斩”是纠正错案/182

 (三)从文意上说改斩是“仍”依杀人情节之重者论/182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184

 (一)按礼制“心丧”原就只适用对生母的降服/185

 (二)《律疏》中“心丧”的疏文也都以亲生子为前提/185

 (三)萧嗣业作不须请示之请示是怕涉嫌犯罪/186

十九 “除免”与“官当”关系辨/188

 (一)“除免”是对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处罚/188

 (二)官吏受“除免”其本罪之徒流刑作了“官当”/190

 (三)“官当”与“除免”都有期满降等复叙的制度/191

 (四)“官当”可以一当再当/191

二十 “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195

 (一)官吏享有“赎权”一般都可避免实处笞杖之刑/195

 (二)流外杂任及品官在流外杂任上凌上犯笞杖要“决杖”/196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决杖/197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讯/199

 (五)依《格》条官吏犯罪有“决杖”/199

 (六)开元前后官吏受笞杖逐渐开放/201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203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处罚由刑律统一规范/203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转化为撤销官职之处罚/206

 (三)官吏的赎刑会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208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可进行换算/210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212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内容/212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216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223

 (一)新旧法律之时效关系/223

 (二)特权及优惠法律之时效/230

 (三)时间单位的时值/233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240

 (一)决死囚之“覆奏”制创始于隋朝/240

 (二)唐太宗对“三覆奏”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241

 (三)唐太宗对“三覆奏”进行的改革/243

 (四)“五覆奏”执行时日之存疑与试辨/246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250

 (一)唐律正视对司法官错判罪责的追究/250

 (二)枉判之刑以赎金执行的退还赎物/251

 (三)枉判徒刑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折抵国家赋役/251

 (四)枉徒折抵课役之时效/254

 (五)“折役”适用之刑种限制/255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257

 (一)女性犯流罪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例不独流”/257

 (二)女性“例不独流”原则之阻却与适用/258

 (三)妇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强迫跟随/262

 (四)妇女至配所之处置/262

 (五)造畜蛊毒缘坐妇女遭受特别苛刻之对待/264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266

 (一)法律对审案程限有规定/266

 (二)唐律律条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268

 (三)运用众多数量单位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作量化/270

 (四)运用固定的等级档次作为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定位/273

二十八 《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277

 (一)《龙筋凤髓判》之案判必出之于御史台之证/278

 (二)《龙筋凤髓判》是张御史任上职务作品之证/284

 (三)《龙筋凤髓判》以《律疏》为准绳定罪判刑/287

 (四)根据《律疏》纠正错案及误判/296

 (五)标新立异在法律适用上别作解释/305

 (六)在法律适用上偏向最高当局的利益要求/309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314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314

 (二)由皇帝下令编撰的图书绝不就成为法律或法典/315

 (三)唐代法律确认律令格式而不承认《六典》有法律效力/317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320

 (一)《唐六典》的内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321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极不完备而且许多重要的在行法规并未收入/322

 (三)《唐六典》对无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阙如/324

 (四)《唐六典》对《格》的内容无所问津使“行政法典”说难以自圆/324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326

 (一)《唐六典》从未作为“法律”行用之判定/326

 (二)《唐六典》的行文体例不考虑行用的要求/330

 (三)还“行用”论者根本性史料依据的本来面目/331

附:唐律研究论文五篇/336

三十二 关于唐律现代研究的几个问题/336

 (一)把唐律置于唐代法律体系的观照中去研究/336

 (二)在比较中探求唐律的特色和扩展其新的研究领域/341

 (三)对唐律的实施应有的正确视角/346

三十三 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350

 (一)妻殴“大功尊属”适用何条法律?/350

 (二)为奴娶良人入籍为奴为什么处流“三千里”?/353

 (三)受寄送公文为什么稽程重于徒一年才成主犯?/354

 (四)问事打死无罪百姓为什么“依法”无罪?/355

 (五)为什么奴贱可以“自理诉得脱”?/357

 (六)奴婢部曲之流刑为什么不明言等级?/358

 (七)哪些是杀人“不合偿死”的情况?/359

 (八)怎样理解“伤”的概念及律条的行文特点?/361

 (九)“父祖妾”为什么前疏与后注解释相异?/364

 (十)“于本司及监临”中“于”作何解?/366

三十四 对唐律书名及版式进行整合的理念与实践/369

 (一)《律疏》以“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两种书名流传/369

 (二)《律疏》书名的分异也反映在版式的分异上/372

 (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的版本各有其长短利弊/374

 (四)在实践中开创“扬长避短,整合归真”的学术主张/376

三十五 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及《律疏》体制内外“法例”的运作/381

 (一)唐律使用的史证381(二)唐代的《律疏》事实上行用于宋代/386

 (三)唐代“法例”的使用及其特点/389

 (四)《律疏》抑制“判例”的产生与推行/393

三十六 《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试举/398

 (一)立法史叙述与史载不符/399

 (二)增减词语致律生歧义或程式不一/404

 (三)刑罚计算错失/411

 (四)外亲服制“礼法不一”/413

 (五)概念运用违反既定规范/418

 (六)《名例》与其他篇罪条关系处置失当/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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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