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编著的《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当代卷共2册)》的出版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批准号10JZD0028)的资助。全书分2册,内容包括中华法制文明起源的夏商法制、中华法制文明早期发达形态的西周法制、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的春秋战国法制等内容。本书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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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当代卷共2册)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张晋藩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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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张晋藩编著的《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当代卷共2册)》的出版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批准号10JZD0028)的资助。全书分2册,内容包括中华法制文明起源的夏商法制、中华法制文明早期发达形态的西周法制、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的春秋战国法制等内容。本书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张晋藩,男,汉族,1930年7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历任该校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1983年至1994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1983年被评为中国法制史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等。现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研究员等。 曾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论》、《法史鉴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宪法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等三十余部学术专著,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等大型学术著作。其中不少已译成英、日、韩等国文字。至今已发表专业论文二百余篇。 目录 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 第一编 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1840年) 绪论 一、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及主要特征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二)以人为本,明德慎刑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四)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五)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二、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 第一章 中华法制文明起源的夏商法制(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一、崭露法制文明曙光的夏法制 (一)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法制的萌芽 (二)中国走向法制文明的途径 (三)由原始的习俗到阶级社会的法律 (四)夏朝的国家构成与法制 二、神权法统治下的商法制 (一)王权、族权与神权的统一 (二)国家管理规模的扩大与职官执掌的划分 (三)立法内容有所充实 (四)神权法影响下的司法制度 第二章 中华法制文明早期发达形态的西周法制(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一、建立诸侯拱卫,王室独尊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实行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方略 三、确立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四、《吕刑》与《九刑》的法律内容 (一)铭文与文献记载中的行政法律 (二)重公权慎宗法的刑事法律 (三)初具规模的民事法律 五、狱讼初分的司法活动 第三章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的春秋战国法制(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一、适应社会转型的变法改革 二、世卿制度的没落与官僚制度的形成 三、百家争鸣中的儒与法 四、适应社会转型的法制变革 (一)春秋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二)战国时期各国的立法与李悝《法经》 第四章 “莫不皆有法式”的秦法制(约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06年) 一、云梦秦简展示的秦法制 (一)云梦秦简所载秦律的性质 (二)秦简秦律的主要内容 (三)重视官吏责任的司法制度 二、统一后的秦法制 (一)体现专制与集权的国家体制 (二)“明法度,定律令” 第五章 法制文明儒家化的两汉法制(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 中华法制文明史(近、当代卷) 精彩书摘 上下比罪。“上下比罪”出自《尚书·吕刑》,根据蔡沈《集传》解释,“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具体说来,“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过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另据《礼记·正义》:“上下比方其罪至轻重,上比重罪,下比轻罪,观其所犯,当于谁同。”可见,周时上下比附的原则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如同战国时期荀子所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上下比罪不仅注意查明犯罪的事实,也考虑到情理的允当,既执法,又原情;既打击了犯罪,又宣扬了慎刑意识与道德观念。 罪疑从罚,罚疑从赦。早在《尚书·大禹谟》中便提出了“罪疑惟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所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以说是罪疑从赦原则的具体化。商时,“疑狱讯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强调“众”的态度。至西周,这个原则得到了新的丰富,按《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曰:“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在具体掌握上采取“附从轻,赦从重”,施刑从轻条,赦罪从重条,以示对疑罪的宽宥。从赦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据《周礼·秋官,司刺》:“三刺,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而施上服下服之罪。”与罪疑从赦相联系的还建立了赎刑制度,无论墨、劓、劓、宫、大辟等罪,均可因疑而赦,缴纳不同数量的赎金。按《尚书,吕刑》规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罪惟倍……剃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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