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勇编著的《大股东资产注入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研究》要研究的问题有:大股东为何积极主动地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的市场绩效和经营绩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分析了诱发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制度根源和外部环境变化;其次,运用产业链整合理论和代理理论解释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动因,并结合制度背景分析结果,将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动因分为三类;其三,利用我国已成功实施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公司为样本,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实证检验;其四,分析大股东资产注入可能对上市公司绩效造成的影响,并对大股东资产注入的经济后果进行实证检验;其五,分析资产注入中大股东承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效果;最后,根据理论与实证结果,总结出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刘建勇编著的《大股东资产注入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内容介绍:我国证券市场创建初期,由于股市容量小,不能承受大公司上市带来的冲击和压力,许多企业采取分拆上市,分拆上市使得大量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留在了母公司,导致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产业链被入为地分离,带来了很多弊端。大股东资产注入通常被认为对解决分拆上市的弊端和完善上市公司产业链有积极作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大股东资产注入,许多大股东也纷纷将原分拆上市时剥离的资产注入到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大股东可能凭借控制权优势注入劣质资产或虚增注入资产价值以获取私入收益,并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研究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动机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对于认识大股东资产注入的本质和规范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股东资产注入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研究》首先,运用产业链整合理论和代理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系统分析了大股东资产注入行为及其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得出大股东资产注入具有多面性的结论。既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作用,即大股东资产注入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产业链、降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产生一系列协同效应;也有消极的一面,即大股东可能会凭借控制权优势注入劣质资产或虚增注入资产价值或降低定向增发价格以获取私利进而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大股东资产注入也可能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即注入资产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进行盈余操纵以使其达到扭亏或避亏的需要。据此将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动机分为三类,即产业链整合动机、利益侵占动机和达标需求动机。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06—2008年我国成功实施大股东资产注入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述三种动机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资产注入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并且这种正相关关系在具有扭亏或避亏需要的资产注入公司中表现尤为显著。大股东注入的资产大多与上市公司产业相关,相比资产注入前一年,资产注入后一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及非公允关联交易量均出现了显著下降,并且在相关资产注入中表现尤为明显。大股东注入资产的评估增值率普遍较高,且市场反应与资产评估增值程度显著负相关;当资产注入与定向增发结合进行时,大股东认购比例越高,定向增发价格相对市场价格的折价程度越高,并且市场反应与定向增发折价率显著负相关。以上研究发现分别验证了大股东资产注入中达标需求动机、产业链整合动机和利益侵占动机的存在。
其次,实证检验了大股东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大股东资产注入具有正的短期宣告效应;但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表现不佳,资产注入后第14个月购买并持有超额收益率和长期累计超额收益率开始为负并持续下降,净资产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收益率到资产注入后第二年也都低于资产注入前一年的水平。另外,还发现上市公司的长期市场绩效与注入资产类型有关,注入相关资产时的长期市场绩效好于注入不相关资产时的长期市场绩效;长期经营绩效指标在资产注入当年有显著提高,而后开始下降,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在各种动机中利益侵占行为占据了主导作用,大股东可能注入了劣质资产或虚增了注入资产价值,但短期内投资者并没有完全识别;另外,注入资产类型是影响产业整合效果的重要因素,注入相关资产的产业整合效果好于注入不相关资产;同时经营绩效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为达标动机提供了进一步证据,即有些大股东资产注入的目的只是为了帮助公司达到扭亏或避亏所需要的会计利润,由于这种资产注入通常是机会主义的,在长期内不会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经营业绩指标呈现先暂时性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最后,研究了资产注入中大股东承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用。以上市公司海润光伏为例,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将上市公司高额现金股利分配行为与大殴东承诺履行联系起来,分析发现:海润光伏在实际业绩远低于承诺业绩情况下进行的高额派现,其目的并不是回报投资者,而是借股利分配向自己输送现金、以满足其向上市公司支付承诺补偿款,并给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了损失。该研究结论表明大股东在资产注入中所做的承诺并不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研究,应进一步鼓励大股东将与上市公司产业相关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同时为防范大股东资产注入中的利益侵占行为发生应加强对注入资产质量的监督力度。具体建议如下:建立资产注入的分类审核制度和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完善注入资产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注入资产的过户手续及后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