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法令》(1901—1910)点校本第十一卷,含原书《大清宣统新法令》第31—35册,收入皇帝上谕、议会、财政、实业、交通、礼制、教育、官制、官规、民政、军政、司法、外交、刑律、旗务、调查、官报等法律法规140余个,重要立法涉及教育、官规、司法、官制、财政、外交六个方面,具体法规数为:教育25个,官规24个,司法23个,官制17个,财政13个,外交12个,实业、礼制各4个,民政、军政、官报各3个,刑律2个,议会、交通、旗务、调查各1个。这些法规均以国家机关或朝廷重臣上奏、钦定颁布为立法程序,时间迄于辛亥(1911年)二月截止闰六月底,反映清末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推行近代教育制度、官僚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外交制度所展开的成文立法状况。